两种文书所记载的地区

三、两种文书所记载的地区

在这一节我要探讨给田文书和退田文书所记载的地区问题。两种文书虽然都出土于吐鲁番,但是,出土情况如上所述并不清楚,而且出土地点与文书所记载的地区也不一致。

如上所述,给田文书与退田文书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其制成年代均是开元二十九年。由此不难认定,文书所记载的是同一个地区的事情,而不可能是两个地区以上的文书混在一起。从这些推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两种文书记载退田人姓名、退田事由、面积、田种、所在地和四至等共同内容,其中所在地一项常以“城东”或“城西”等为距离的基点,这里的“城”是一个特定的而不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城,而且,如象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所表示的那样,无疑指县城。也就是说,这些文书所记载的内容是有关某个县的事项。

作为所在地名称,这些文书中还经常能够看到“城东贰拾里柳中县界”、“城东卅里柳中县”、“城东卌里柳中县”等等字样,也有“城西六十里交河县界”的一词,而再也没有看到其他的县名。那么,这个县无疑是东边有柳中县,西边有交河县的这样一个县。柳中县和交河县均属于西州。据《元和郡县图志》卷四十所记,西州管辖下有前庭、柳中、交河、天山、蒲昌等五个县。前庭县是州治所在地,柳中县西三十里至州,交河县东南八十里至州,天山县一百五十里至州,蒲昌县西南一百八十里至州。那么,文书中所提的城东二十里乃至四十里有柳中县,城西六十里有交河县界的地方,只能是有州治的前庭县,文书中的县城也就是前庭县城。据《新唐书》卷四十《地理志》所记载,前庭县在宝应元年(公元762年),由高昌县改名而来的。它在制成文书的开元二十九年,还称为高昌县,也就是说,文书中的县城就是高昌县城,给田文书和退田文书是属于高昌县的。高昌县城被认定为现在吐鲁番东南约四十公里的哈拉和卓故城址〔12〕。

由于上面探讨,我对两种文书弄清楚了以下几点:

一、给田文书和退田文书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首先制成了退田文书,然后把它转抄到别的纸上,转抄时行间被扩大了,别人在其行间记上了草体大字,这就是给田文书。

二、给田文书和退田文书均制成于同一年代,其年代是唐开元二十九年(公元741年)。

三、这些给田文书和退田文书均属于唐西州高昌县的文书。

经过对文书的探讨,清楚了以上三点。下面,以这个结论为依据,我要进一步探讨给田文书和退田文书,研究均田制的实施情况。研究虽然以唐开元末年,西州高昌县的情况为主,但是其目的不限于一个地区的特殊情况,而在于以唐代土地制度为中心,研究出均田制总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