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史上所占的地位

第一节 均田制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史上所占的地位

在中国土地制度史上,开创于五世纪后半叶,一直延续到八世纪中叶,虽几经荣枯兴衰而存在了三百年之久的均田制,是一种特殊的土地制度,它在下述两个方面值得人们重视。第一,这个土地法在中国历史上,除了传说中的井田法以外,是第一个由国家政权颁布的全国性土地立法。第二,这个土地法,影响了周围各民族,特别是日本,给它们的土地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就是说,它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的重大问题,而且对我们日本人来说,它对我们的历史也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本节将着重讲第一个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均田制在中国土地制度史上所占的地位。在中国土地制度史上,首先要引起注意的是有关井田法的传说。自不待言,所谓井田法,是指周朝所实行的土地制度,正如《孟子》或《周礼》上所记载的,它是以一夫百亩为标准而实行平均分配的一种土地制度〔1〕,自1930年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否定了它的存在以来,人们对于它是否存在进行了一番争论,并对它的性质进行了探讨〔2〕,周朝是否真的存在过井田法,至今无法断定,不过,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即使周朝真的有过井田法,那它也决不象后来的均田制那样,是以强大的政权为其背景的全国性土地制度。这是因为当时的国家政权还不是中央集权的,它还没有强大到能够做到这一点。

在中国,最早形成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国家,是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全国,在全国实行郡县制度以后的事情。由此产生了中央集权的皇帝制度,人民被分别统治在君主权力之下。当然,它虽然并不否定地方上豪强势力的存在,但是,国家统治人民的理想形式却正是这种君主对人民的直接统治。官僚制度的确立和郡县制的实施,是使其成为现实的一种手段。这个体制被汉帝国所继承了。然而,尽管当时已形成了这种统治人民的中央集权制,但就土地制度而言,在秦汉时代还并不存在象后来均田制那样的由国家政权颁行的全国性的土地统一管理制度。汉武帝制定了各个州的刺史在执行其任务时必须做到的六条诏书,其中第一条规定刺史要负责检查豪强地主的田宅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数量,从这里人们可以推测当时似乎有过某种“制度”,但就我们目前所知,汉朝时候并不存在那样的土地制度,民田可以自由买卖,而且正如董仲舒所指出的那样,由此而产生了土地兼并的弊病。因此,在中国的土地制度史上,并不能说是中央集权制的君主统治的出现伴随了国家的土地立法;君主对人民的统治并不是通过土地作媒介来掌握人民的,而是通过直接掌握人民得以实现的〔3〕。

当然,象这样统一国家的出现而不伴随以全国的土地为对象的国家土地统制的情况,是指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的秦汉时代,从这种中央集权制统一全国的形成过程来看,毋宁说在当时是制定了新的土地制度或存在着土地所有权方面的统制的。这正如最近关于阡陌制的研究所表明的那样,传说在战国时代,秦国的商鞅实行的“开阡陌”之法,并不像过去所说的那样破坏了井田法,而是制定了针对新开垦土地的一种新的土地制度,是为设置郡县制而采取的一种政策〔4〕。商鞅变法的其中一项规定:“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可见当时对土地的所有也是有限制的。商鞅变法还有这么一项规定,即前线的官兵如得到敌军甲首一级,则加爵一级并分给土地一顷〔5〕,我们只要联系到这一规定把商鞅的政策理解为要形成中央集权制的君主统治,那么,中央集权制统一国家的形成,在其初期似乎应该是以全国性的土地制度为其媒介的。这种土地制度的确立,后来是怎样招致象秦汉时代那样的土地兼并状态的?而且正如董仲舒所指出的那样,人们为什么理解为它的开端正是来自商鞅的政策的?应该说这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但是,在秦汉统一国家的统治之下,并不存在以全国的土地为对象的国家土地制度,只有那些做为皇帝或政府的直接财源的公田和屯田才受到国家的直接管理,而一般的民田都可以自由买卖或兼并。针对这种情况,如上所述,董仲舒提倡限田政策,哀帝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发布了限田法,而到王莽新政时期,天下的土地都被改称为王田,禁止买卖。可是,所有这些措施都毫不起作用,特别是王莽对土地制度的改革更加引起人民的不满,反而成了缩短其政治生命的一个重要原因。

与秦汉时代的这种土地制度相比较,始于北魏,经过北齐、北周一直延续到隋唐时代的均田制,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土地法。均田制虽然也规定一些例外,但在一般农民手中的土地都是由政府按一定数量分配的,农民老死以后,原则上要归还给政府。在秦汉时代国家政权没能直接管理的民田,在这里是由国家政权直接管辖的。本来秦汉帝国和隋唐帝国在官僚制度、郡县制度方面虽有细微的差异,而从大的方面来看是非常类似的。尽管如此,决定这两者之间的差别的正是有无均田制的问题。如上所述,前者不能够由国家来统制民田,而后者却能够强有力地统制民田。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一方面可以认为前者的国家政权比起后者来要脆弱得多,后者的国家政权强大到足以管辖民田,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前者对民田不必实行统制亦能维持其国家政权,而后者则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亦即可以这样说,有无均田制是关系到国家政权结构上的特点的重要问题。不仅如此,如上所述,在秦汉时代,农民的土地是可以自由买卖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当时土地私有制业已出现。而北魏至隋唐时代所实行的均田制,除特殊情况外,土地的买卖是被禁止的,而且土地是根据民丁的年龄来授予或退还的,除了永业田之外,土地的永久占有是不允许的。这可以认为,比起秦汉时代来,土地私人占有的程度受到了限制。它在土地所有制方面是一种倒退的现象。人们是如何使得一旦形成了的土地所有制倒退回去,对它加以限制的呢?或者说,是不是秦汉时代的土地私有制的内容其实只不过是使后来的均田制毫无矛盾地得以实现的呢?这里也留下一个悬而未决的重要问题。

均田制是中国土地制度史上一种特殊的现象,它具有值得我们认真去探讨的内容。可是,尽管均田制的法规方面的内容基本上已经弄清楚了,但是由于它的具体的实行例子太少,因此它究竟是有效地加以实施了呢?或者只是一种脱离现实的计划,并没有根据法律上规定的内容加以实施呢?象这种实施和未实施的问题又成了人们争论的焦点,而使得这个问题越来越难于得出解答。一般都说均田制到了唐代中期以后便失效了。均田制的失效,成为了解后来土地制度史的一个出发点,人们常常提出均田农民的分化等问题。不过,倘若均田制在当时并未得以实施的话,那么谈论均田制的失效和均田农民的分化,又有什么意义呢?不仅如此,正如前面所说的,用有无均田制来比较和区别秦汉帝国与隋唐帝国这个问题,当然也就失去了它的实际意义。因此,关于均田制的问题,不仅把它理解为秦汉时代以后的土地制度的推移过程这一点是重要的,其实际效果如何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书第二部中,在提出中国土地制度史的各个问题的时候,我之所以特别要研究魏的屯田制以及北齐和唐朝的均田制问题,正是出于以上的考虑。下面准备分别谈谈其问题的所在和研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