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记

补记

以上本书第三部各章中所探讨的诸项问题,均以我于1942年8月向东京大学文学院提出的毕业论文《关于明代棉花的普及和松江棉布》为基本内容;其中,第二、三、四各章,是1947年将这篇毕业论文修改后发表的;第一章则是做为其总论于同年执笔并发表的。将以上各篇再次收入本书的时候,除对文体、标点进行了修改之外,仅将二、三处史料的误读做了订正;关于内容中的观点、各章末附注中提示的参考文献,基本未加补订。其理由是,在这些文章发表以后,就此发表的评论以及与其内容有关的研究文字,涉及到许多方面,兼顾到所有这一切来进行改稿,在技术上几近于不可能。不仅如此,我还考虑到,在这种评论及有关的诸项研究均有进展的今天,把我的这些文章按当时发表的内容以本来面目保存下来,也未必是件没有意义的事情。

如上所述,这些文章最初是做为我的毕业论文执笔写成的,而且适值太平洋战争方兴未艾之时。对我来说,这是第一次执笔写学术论文。在当时,因席卷一切的激流而交织着对自己生命的不安和绝望。在那种状况下,只有潜心于为准备这篇论文的史料搜集工作,才是唯一能够检验自己的能力并提出主张的一件事。在那种环境中准备并执笔写成的这些文章,直至其中采用的每一项片断史料,对我来说都是难以割爱的。另外,基于自身的这种经历和念头,我还考虑到,在此提出的关于中国初期棉业史的些许研究,对于历来的中国史研究或许开辟了某种程度的新领域;如果允许我对此略感自负的话,为了对今后人们的研究有所帮助,把这些文章的内容不加修订地收录进来,也是有一定意义的。

鉴于上述理由,这些文章都按原貌收录于本书,并没有因那以后有关的研究而在内容上做任何修改补充。现将与我这些文章内容有关的各位同人的评论、以及那以后在研究方面的进展开列如下,以供今后之研究者参考。

首先,第一个提出我的各篇论文、并做为问题从各方面加以评论的,是:

波多野善大:《研究中国史的进步——关于西嶋定生先生的研究成果》(《历史学研究》,139期,1949年)。

在该文中,针对我的论点,波多野先生提出:应该考虑到棉花栽培和纺织方面的自然地理环境的选择;不必过分强调产棉区的做为实物地租的棉花;应进一步探讨华北产棉区大地主经营的实际状况,以及尚不明确的江南田赋过重地区的田赋和田租之间的关系;应研究农村的纺织业和织布业是否有阶级差别;在城乡的纺织业和商业资本之间的关系方面,是否还有应该重新考虑的问题,比如,商业资本控制生产等等。继波多野先生的评论之后,有:

藤井宏:《新安商人之研究》(《东洋学报》,三六卷第一、二、三、四期,1953—1954年)。

在这篇论文里,关于我在第四章中叙述的松江府及其附近地区所产棉花销售之国内市场的变动,藤井先生指出:即使到了清代,仍继续向华北方面销售棉布。并且,在这篇论文的《附言》里,列举了城市织布业生产的高级棉布不仅销售于国内,而且也远销国外。根据这些事例,该论文推测:城市织布业的性质不应由生产上缴棉布来确定,其基础乃在于面向国内市场的商品生产;生产上缴棉布,与其说保护了城市的机户,勿宁说是做为一种租税化了的东西对机户施加的压力。不过,从城市织布业者的产品中,做为上缴棉布征购的高级棉布竟达十二万匹之多,对这一事实的评价,则尚需进一步加以研究。继这篇论文之后,有:

北村敬直:《农村工业和佃户制的发展——明清社会经济史之诸问题》(社会经济史学会编:《战后社会经济史学的发展》,1953年)。

在这篇文章里,介绍了我的上述各篇论文,并倡导应该通过对这些论文从理论上、实证上进行全面的评价,使明清时代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工作深入一步;同时全面地介绍了战后有关明清史的研究,并指出了今后开展研究工作的方向及内容。

把这些评论推进一步,并从探讨学说史的角度明确指出了明清史研究中需要探讨的问题的,是:

佐伯有一:《关于日本明清时代研究中的商品生产评价问题——该学说史的展望》(铃木俊、西嶋定生编:《中国史的时代划分》,1957年)。

在这篇论文里,首先对上述各篇论著做了详细介绍。然后,继上述波多野先生的评论,对拙稿提出的问题中,作为要求从事家庭副业的前提条件,佐伯先生重点强调:不应只考虑体现国家权力的这种对地方的过重田赋,还必须更强烈地考虑佃农身上佃租的重压;同时认为,由此可以预想到今后问题的发展。即由于过重田赋的重压破坏了农民的再生产结构,农家副业的纺织业便做为其补填部分应运而生。如果可以这样理解的话,一方面,势必把做为当时农村手工业基础的阶级结构看做是由专制权力和个体小农两者构成的,因此舍去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只不过单将亚洲式的结构做为问题;另一方面,又势必忽视农民分化的程度和特征,这种分化系来自工资劳动的形成,而工资劳动乃是做为可以决定小商品生产性质的基本条件;同时,联系近代中国之形成来理解当时手工业生产力的性质这一点的重要性,也就不明确了。另外,这件事又对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出发点提出了一个问题:藤井先生上述论文中指出的城市的织布业,从根本上说应该做为面向市场的商品生产来认识;与此理解相关联,做为中国资本主义生产起点的小商品生产,与封建社会结构下的哪些条件相结合才得以使自己站稳脚跟,反过来又将如何使封建制的生产关系解体的。

然而,佐伯先生的这种批评,是以如下的理解为出发点的。即佐伯先生认为,在拙作的构思中,农村手工业的开展,完全是以过重田赋的重压为杠杆,而忽略了由当时地主佃户关系带来的佃租的重压。而这一理解,与拙稿中的观点有微妙的分歧。如拙作第三章所述,我指出的是,并非要舍弃做为木棉纺织业基础的农村中的地主佃户关系,而是一个存在于产生分散小农的地主佃户关系基础之上的国家权力问题,以及做为其具体表现的过重田赋问题。如果忽略这种关系,而只用地主佃户关系来概括农村手工业发展的背景的话,这就将完全忽视我在第三章中叙述的、做为支付田赋手段而生产棉布的具体作用,以及国家权力在背后的强力统治这一事实。不仅如此,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的特征,乃在于总是与专制主义国家权力的支配关系重合在一起,其阶级构成的性格是难以单纯用地主佃户关系来一元化的。无论分析它的形成过程,还是分析它的解体过程,片面强调某一方面,都是不正确的。因此,在上述拙稿中阐述的过重田赋和分散小农的问题,不应该排除这一点而只作为地主佃户关系来看待,而应看做是做为国家统治表现的过重田赋和地主佃户关系之间有联系的问题。拙稿的缺欠就在于,在解释这两者的关系上缺乏说服力,所以只应对这一点进行批判和分析。因而,我认为,将佐伯先生的批评做为一种观点,为进一步开展今后的研究工作,加以考虑是必要的。

不言而喻,佐伯先生所做问题点的整理,并不是只针对我一个人的各篇论文的,而其意图是想要重新探讨日本自战前至战后研究明清时代社会结构史的方法,并提供进一步开展这种研究的新观点。这项工作,一方面依靠佐伯先生与田中正俊先生共同合作研究的《关于长江下游三角洲地带养蚕制丝业和丝绸业的分析》,另一方面也配合了当时中国学术界的争论。当时中国学术界正在开展关于中国史时代划分的争论、特别是围绕着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期的争论。对其中的前者叙述其梗概的有:

佐伯有一、田中正俊所著《十六、七世纪中国农村制丝和丝织业》(《世界史讲座》卷一,东洋经济新报社,1955年)。

进而做了详细研究的有:

佐伯有一:《明代前半期的机户——关于来自王朝权力的控制》(《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之八,1956年);

佐伯有一:《明代匠役制的崩溃和城市丝绸业流通市场的发展》(《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之十,1956年);

田中正俊:《关于明末清初江南农村手工业的考察》(《和田博士古稀纪念 东洋史论丛》,1961年);

以上几篇论文,特别对上述拙稿中已否定其存在的批发商式的预先贷款业,主张其仍存在于丝绸业的领域之中。关于中国学术界的后一种争论,将概貌做了介绍的是:

田中正俊:《中国史学界关于“资本主义萌芽”的研究》(铃木俊、西嶋定生编:《中国史的时代划分》,1957年)。

参加中国学术界这场争论的主要论文,均收录于: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教研室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上下两册,1957年,三联书店)。

进而,与佐伯先生的问题整理同时进行,并于后来发表的关于研究作为该地区商品生产的手工业的发展情况的文章有:

横山英:《中国商工业工人的发展和作用》(《历史学研究》,一六〇期,1952年);

横山英:《清代踹布业的经营形态》(《东洋史研究》,十九卷三、四期,1961年);

横山英:《清代包头制的发展——关于踹布业的演变过程》(《史学杂志》,七一卷一、二期,1962年)。

文章举出明末苏州地区的“织佣之变”,并探讨了棉布精加工即最后一道工序的踹布业(抛光业)中的经营形态和商业资本之间的关系。并且,在寺田隆信所著《关于苏松地区城市的棉业商人》(《史林》,四十一卷六期,1958年)一文中,设想城市棉布批发商已经开始经营批发商式的预先贷款;进而设想到:苏州踹坊、染坊等商号的经营,已经达到依靠大资本的工场手工业阶段。就这样,在前述拙稿中,通过强调介于纺织业经营各工序之间的商业资本的重压,而否定了当时商品手工业生产中存在着批发商式的预先贷款制度。对此种形式的批发商式的预先贷款制度,在后来的研究中,有人指出它首先存在于丝绸业;嗣后又就拙稿列示的史料推测它也存在于棉纺织业之中。此外,从其他史料也推测到它的存在。此种倾向的出现,可以说是拙稿发表之后研究状况发生的巨大变化。然而问题在于,标志着商业资本支配生产的形态的这一批发商式预先贷款制度的存在,在中国近代史上,究竟具有怎样的职能,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不应该把单纯地论证它是否存在,做为我们的目的。在这一点上,前述佐伯先生和田中先生指出的问题是必须给予重视的。

其次,在上述论文中,佐伯先生指出了这一时代的土地制度史的重要性。关于这个问题,在拙稿发表后,又发表了如下论文:

北村敬直:《关于明末清初的地主》(《历史学研究》,一四〇期,1949年);

古岛和雄:《明末长江三角洲的地主经营——以沈氏农书为中心》(《历史学研究》,一四八期,1950年);

古岛和雄:《补农书的形成及其基础》(《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三,1952年)。

这三篇论文阐述的问题有:明代地主制形成的过程;做为适应商业资本的不同方式,出现了乡居地主和城居地主的分化;以及由地主制向大地主制转化的界限,等等。进而,在小山正明所著《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特以江南三角洲地带为中心》(《史学杂志》,六十六卷十二期,六十七卷一期,1957—1958年)一文中,把明代中期以前的大土地所有的经营形态,理解为靠不能独立再生产的佃户来进行的奴隶制式的手工操作;这种手工操作向能够独立再生产的农奴制发展,是十六、十七世纪的变化,同时还把农村商品手工业生产理解为在当时情况下使这一变化成为可能的媒介手段。小山氏的这一论断,可以说是对历来研究的大胆挑战,是要求从实证上理论上对该论断进行评价,从而进一步加深对这一时代的土地制度史的研究。

关于这个问题,在寺田隆信所著《围绕商品生产和地主制的研究——明清社会经济研究史之诸问题(一)》(《东洋史研究》,十九卷四期,1961年)一文中,指明了提出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进而,在仁井田升所著《中国法制史研究(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第217—226页,1962年)一书中,从奴隶和农奴在概念上的差别,对小山先生的论断做了评论。在安野省三所著《关于明末清初长江中游大土地所有的考察——以湖北汉川县萧尧寀的情形为中心》(《东洋学报》,四十四卷三期,1962年)一文中,虽然指出了地主佃户关系之错综复杂的形态,并据此对小山先生的论断进行了批判,然而应该说,问题还是存在的。应该在区分奴仆和奴隶这一对概念的情况下,把问题进一步展开。因为奴仆是当时国家构成中的一种身分,而奴隶则属于由生产关系产生的阶级范畴。

如上所述,在做为农村手工业发展基础的土地制度的诸种关系中,必须考察的问题是,表现在过重田赋中的国家权力对农民的统治和地主佃户关系之间的双重关系的具体内容。关于这个问题,上述有关土地制度的各篇论文,其内容尚不能对此做出圆满的回答。通过对明代长江下游三角洲地区官田的研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的是:

森正夫:《关于明初江南的官田——苏州、松江二府官田的具体写照》(《东洋史研究》,十九卷三、四期,1961年)。

这篇论文对于这个地区的、做为派生出所谓过重田赋母胎的官田的实况,按系统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且提出,对于官田承佃和地主佃户关系之间的关系,应该重新加以探讨。根据这一看法,前述拙论中提出的图式就必须重新考虑。这个图式是,由过重田赋带来佃租负担的重压,以及做为这种重压的结果,派生出分散小农。然而,在此种情况下,只将该两者分开,也是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的。需要解决的课题是,如何通过具体的例证,重新构成两者的相互关系。

除了上述诸多论文之外,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前述拙稿中探讨的明末清初商业资本的活动,后来发表的藤井宏著《新安商人之研究》(前面已经载明),已经阐明了明清时代商业资本的实况及其性质。

以上介绍的,是拙稿发表之后,关于明末清初做为商品生产的手工业生产的发展,以及与此有关的当时社会经济史的研究状况,这只不过是其概略情形而已。在进一步详细研究此问题时,上述论文中可供参考的有:佐伯有一著《关于日本在明清时代研究中对商品生产的评价问题——该学说史的展望》,田中正俊著《中国史学界关于“资本主义萌芽”的研究》,与附在那些论文卷末的论文目录,以及山根幸夫所著《明代社会经济史研究文献目录》(《清水博士追悼纪念 明代史论丛》,1962年)。

(196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