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初的屯田
据上所述,可以断定魏末晋初的废除屯田,只是废除了典农官以及典农部所管辖的民屯田,并没有废除其他的军屯田。因此,冈崎先生的认为虽有废除屯田的令文但实际上屯田仍在继续的见解,以及吉田先生的认为只是废除了典农官而把历来的屯田民划归郡县官管辖的见解,都是错误的。晋初仍存在军屯田这是事实,但不能因此而对采取废除民屯田措施所产生的效果表示怀疑。
例如《晋书》卷二六《食货志》中有:
“咸宁元年(公元275年)十二月。诏曰:出战入耕虽自古之常,然事力未息。未尝不以战士为念也。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
吉田先生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民屯,以此为当时实行屯田法的依据。但这显然是为慰恤战士,减轻田兵的劳动而采取的做法,不是民屯而是军屯。这里说的屯田法,从文意看是指田兵从事的屯田,即军屯田的屯田法。还有,如前面举的《晋书》卷四七《傅玄传》所载的傅玄于泰始四年(公元268年)上疏的便宜五事的第一件:
“其一曰:耕夫务多种,而耕暵不熟,徒丧功力而无收。又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持私牛,与官中分。则天下兵作,欢然悦乐,爱惜成谷,无有损弃之忧。”
这里说的屯田耕种的人,过去或现在都是兵,讲的仅仅是军屯田的田兵。这表明在泰始四年有军屯田的存在,但并不能据此证明民屯田的存在。傅玄的便宜五件事的第四件也如前所举:
“其四曰:古以步百为亩,今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所觉(受?)过倍。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亩之课,而田兵益甚(其?)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非与曩时异天地,横遇灾害也。其病正在于务多顷亩,而功不修耳。”
吉田先生引用这一件事认为在泰始四年存在屯田,否定泰始二年已经废除了屯田制。铃木先生也据此认为存在民屯田。但是在这一件中明显有“田兵”二字,表明这是军屯田而不是民屯田。所以,这里说的“魏初课田”如果与“便宜第一”一样,对军屯田的过去和现在进行比较的话,这里的“课田”,就不能仍旧理解为是表示魏的典农部屯田。我对典农部屯田—→课田这种宫崎先生的图式,在大体表示赞同的同时,认为宫崎先生以这一件事做为根据,还有继续探讨的余地。
象这样晋初存在的屯田全都是军屯田,没有发现民屯田。这表明在咸熙元年和泰始二年,据屯田废除令,民屯田已被废除,而因为军屯田不是废除的对象,所以依然继续存在。这种继续存在的军屯田在管理上归属如何呢?《晋书》卷二六《食货志》记载了度支尚书杜预的长篇上疏,这个上疏对当时农业上的种种问题作了具体的说明,不失为珍贵的文献。现仅把有关屯田的部分引用如下:
“臣,中者又见宋侯相应遵上便宜,求坏泗陂,徒运道。时下都督度支,共处当。各据所见,不从遵言。臣按遵上事,运道东诣寿春,有旧渠,可不由泗陂。泗陂在遵地界。坏地凡万三千余顷,伤败成业。遵县领应佃二千六百口,可谓至少。而犹患地狭不足肆力,此皆水之为害也。当所共恤,而都督度支,方复执异。非所见之难,直以不同害理也。人心所见,既不同。利害之情,又有异。军家之与郡县,士大夫之与百姓,其意莫有同者。此皆偏其利,以忘其害者也。此理之所以未尽,而事之所以多患也。臣又案,豫州界二(中?),度支所领佃者,州郡大军杂士。凡用水田七千五百余顷耳。计三年之储,不过二万余顷。以常理言之,无为多积无用之水。”
这个上疏,据《晋书》卷三四《杜预传》是写于咸宁四年(公元278年)。在《通典》卷三“水利田”之项里是记在咸宁元年条里。从各种情况来看正确的时间应该是咸宁四年。
据此文,可以看出关于变更航道问题,都督、度支同应遵的意见不一致,相互反对。文中说的军家指的是都督、度支,郡县是指应遵,另豫州境内度支所管的耕种者,记载为州郡的大军杂士,这说明是田兵。据此,可以断定直到晋初都督和度支所掌管的屯田仍在对吴的前线的地方。而且可以看出在豫州境内它领有水田七千五百余顷,这些水田都有大规模的灌溉设施。
据此看来,可以想象晋初的军屯田同魏的军屯田一样,由度支同都督诸州诸军事分别掌管。《通典》卷三七,职官十九秩品二晋官品第六品条中,可看到“度支中郎将校尉都督”的名称,这不仅说明到了晋代仍存在度支中郎将,度支校尉,而且使人联想到还有度支都督这种官。这种度支中郎将以下的官仍同魏一样是管理度支部的军屯田的官吏。
从《晋书》卷二四《职官志》同《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见到的,魏的尚书的诸曹有吏部、左民、客曹、五兵、度支等五曹。到了晋初变成吏部、三公、客曹、驾部、屯田、度支等六曹,与度支尚书并列,初次设立了屯田尚书。与此同时,尚书郎的郎名在晋代以度支、农部、定课等二十五郎表示。到了晋武帝,取消了农部、定课,与度支郎一起设立了屯田郎。据此看来,因为晋初开始设立了屯田尚书、屯田郎等,可能晋初管理屯田的机构也会发生一些变化。或者,也许都督的屯田由屯田尚书掌管,这仅仅是个推测。但是,如上所述,因为晋初的屯田仅是军屯田,无疑这些屯田尚书、屯田郎所管的也是军屯田,不能像吉田先生那样认为“晋的屯田有军屯和民屯,做为典农官的屯田尚书管理的是民屯。”
如据《晋书·百官志》,屯田尚书在太康时就被废除,代之以田曹尚书。提到太康,因为那是在吴已被平定,天下已经统一的时期,这个时期掌管屯田的机构可能又被改编。因为晋初的屯田是军屯田,它设置的中心地在淮南、淮北与吴国接壤的国境地带,随着吴的灭亡,设置军屯的意义也就消失了。不仅如此,在稍前一些的咸宁年间,已越来越大规模地动员对吴的征讨军,那时节连军屯田的田兵,都被解除了耕作义务,而被动员参加征讨军。正如前面引用的《晋书·食货志》记载的咸宁元年十二月的诏书所表示的,新城的田兵免除耕种,代之以奴婢,在表面上是抚恤田兵,背后说不定隐藏着这样的意图。
具体说明为了征讨吴国而罢田兵的是下面的这段记述,即《华阳国志》卷一一《后贤志·何攀传》:
“(益州)刺史王浚,复辟主簿别驾。咸宁三年(公元277年),浚被诏罢屯田兵,作船为伐吴调。攀进曰,今见佃兵但六百人。计作船六七年,财可胜万人。后者未成,前者已腐,无以辅成国意。宜辄召回守休兵,及诸武吏并万余人造作,岁终可辨。浚及纲纪疑,辄召万兵,欲先上须报。樊曰:官家虽欲伐吴,疑者尚多。卒闻召万兵。必不见听。以佃兵作船,船不时成。当辄召以速为机,设当见却,功夫已成,势不得止。浚善之。”
还有,同上书卷八《大同志》咸宁三年三月条里也记载了大体相同的情况。据此可以断定平定蜀后,在蜀地也设立了屯田兵,由刺史掌管。在咸宁三年,废除屯田兵的诏令已经下达给刺史。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对吴的征讨军的军事装备而由田兵制造船只。这个诏书大概是仅限于对蜀地的屯田兵,而不是针对全国的屯田兵的。为什么呢?如前所述,杜预上疏是在第二年也就是咸宁四年,疏中还可以看到屯田兵的存在。但是,即使它是以蜀地的屯田兵为对象,从这件事也可以看出军屯田的屯田兵终究是临时的、有限制的。如上所述,军屯田是在对敌斗争的紧张形势的条件下设置的,这就决定它不仅是临时性的、有限制的,而且本质上是有局限性的,不移动的,如“且耕且守”字面所表示的那样,是被动的,所以一旦紧张的形势趋于缓和,它就变成无用之物了。现在晋大举向江南进军,这种缓和的形势发生了变化,所以田兵不再从事耕种。这种倾向恐怕不只在蜀地看到,连在淮南、淮北也能看到的。
随着吴的逐渐灭亡,三国鼎立以来处于分裂状态的中国再度得到统一。象已经说过的那样,在《晋书》卷四三的《山涛传》里有这样的记载:
“吴平之后,帝诏天下,罢军役,示海内大安。州郡悉去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这说明兵役被解除,州郡的军备被废除了。这还说明被征兵的州郡民也复员回来。这个措施对军屯田也有很大的影响。一旦天下统一,不仅前面叙述的做为对吴的前线基地而设立了的淮河流域的军屯田变得没有什么用处了,就连设置军屯田本身也失去了意义。这时候,大部分晋初军屯田可能已经被废除并重新改编了。到了太康年代,废屯田尚书置田曹尚书,看来这是同这件事或多或少有些关系的官制上的机构改革。恰恰就在这时候,颁布了户调式,阐明了占田、课田的规定。如果说这对大部分军屯田被废除的话,那么划归课田法的土地就会更多了。在泰始四年发布的晋令四十篇中,规定了户调令、佃令等〔33〕。十几年后的太康初期,又重新公布了户调式,不仅为平吴的结果新归附的人很多,有正要做制度上的改编,还因为有这些原因。关于户调式需要另外的文章加以说明,所以这里只保留于探讨户调式公布前夕屯田制的变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