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南地区

五、河南地区

如在福建泉州地区的方志,正德《永春县志》卷四,《杂赋农桑绢布》条记有:

“两浙宜桑,山东、河南等宜木棉〔35〕。”

河南和山东是比邻的产棉区,甚至连福建都能知道。从本地作为本色征收的地亩绵花绒不过三百四十二斤四钱〔36〕,看一看包括折征的起运数额,如下表所示。

不过,如此地在洪武二十九年曾解纳到陕西军卫棉布五十万匹、棉花二十二万斤,征收的数额是相当多的〔37〕。

在弘治《河南郡志》卷四,《土产》中反映了在其所属的十三个州县中有十一个州县生产的棉花。在其他方志中也有许多列举了棉花之名〔38〕。特别是在万历二十二年,河南地区发生饥馑时,受命赈恤该地的钟化民,在完成任务后,作为复命书上奏的《救荒图说》〔39〕中就记载了有关河南棉花的种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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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见,中州沃壤,半植木棉。乃棉花尽归商贩,民间衣服率从贸易。”

叙述了耕地中占一半的土地都种植棉花,生产出来的棉花全部出卖,棉布则从他地购入。

更有,张履祥《南园先生全集》卷四十三,《近古录》所引钱懋登的《厚语》,所谓:

“南阳李义卿,文达公贤之曾大父也。家有广地千亩。岁植棉花,收后载往湖湘间货之。是时价颇贱,停于邸舍。越三月,适临江三商议值,三百两交易讫。但货未及发舟,邸忽火,延烧无遗。三商抱持而哭曰,某等假人财物为贩江湖。频年辛苦合积貲本,一旦罹此祸殃。是天绝其命也。躃地号天,各欲自尽。义卿闻而呼之曰,汝等货未及舟,尚为我物。物失价存。我当还汝,亦理所宜。汝失货本无以为生。我尚能力业,归可再致。即还其价。三商感谢不已。”

据此可知,河南西部汉水流域南阳府生产的棉花,运往湖广地区,在当地的邸舍即市廛,被江西临江府的商人买去。关于文中谥号文达公的李贤,据《明史》卷一六七,《李贤传》所记,他是宣德八年(公元1433年)的进士,因他是在成化二年(公元1466年)冬,五十九岁时故去的,所以可知其曾大父李义卿不会是晚于永乐年间的人。因此可以设想河南地方生产棉花,如《救荒图说》的记载,贩到其他省出卖,不仅仅是明末时的情况,而是明初就已如此。

因此在河南地区,棉花的种植是很广泛的,生产大量的棉花。不仅从明初就有相当数量的棉花运出,并且进一步作为商品被贩运到其他府郡,与山东地区相同,应该说是全国之冠。

可是,根据上述所提及的洪武二十九年的解纳额以及前面所载的起运额来看,已经被折银的万历六年的起运额暂且不管,虽然河南省解纳棉布的数额表现出相当可观的数目,但据我所知,在这种棉花主要产地的河南地区,还没有发现有织布业的记载。虽然上面所述陕西地区之条有陈宏谋的《日知录》注的“花布来自楚、豫”,这种场合所说的楚豫即表示湖广、河南的地名,与其说是表示花布产地,倒不如说是表示买入时所经过的路线较为妥当。因此,不能据此解释河南地区出产的棉布被贩运到陕西地区出卖。相反,如前面《救荒图说》所载,可以想像连此地民间所用的棉布恐怕都是从其他省份买入的。可以认为这种矛盾的情况正是北方各省普及棉花在形式上的特点,这一点将与另外一些事情留在后面一并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