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田文书的形式
现在介绍退田文书。凡具有如下形式的文书,暂称为退田文书。请看2856号文书(图版十七)(19.9×29):

第一行“德义里”比其他行写得高出一头,因此,可以认为第二行以下记载的是属于“德义里”的事项,也就是说,退田文书是按里分写的。右边有浆糊痕迹,说明退田文书与给田文书一样,本来是长卷本。2856号文书开头就是“义里”,然而前面还有其他记载,那么,可以推测原来文书不是以每一里编制成册的,而是按乡编制成册的。
在第二行以下记有退田人的姓名、退田事由、退田面积、田种、所在地、四至等。不过退田人姓名和退田事由只记在第二、四、五、七各行中,其中第七行只记姓名,没记退田事由。第三、六、八各行没记退田人姓名和退田事由,是因为这三行的退田人和退田事由分别与前一行相同。每一行的间隔约有3厘米到3.5厘米,不像给田文书的每一细字行间隔约6厘米那样宽。这一退田文书的特点说明,它不同于给田文书,不准备将来在各行之间做记载。
以本号文书为例,在第七行右边朱笔字记有“会开廿六年给王道俊(?)讫云云”。以〔…〕记号来表明这一种朱笔字。虽然在这号文书中没有,但是在有些文书中却有另外一种情况,即:各行之间也以朱笔记有“同立”、“立”、“同惟”、“同云”、“安”等字样,也有在行头记红点的例子。这可能是在核对时记进去的,这种红笔字除了不清楚的以外,都用[ ]记号注明。
有不少退田文书,在亩数和田种之间记有“永业”二字,这显然表示被退回来的田就是“永业田”。这一点作为退田文书的特点应该引起注意,对此将在后文中进行研究。
在许多退田文书中有像此文书那样留有上半部的,也有不少只有下半部。这种只有下半部的退田文书不像给田文书那样,在行末有元字,而只有部分四至记载。这种残缺纸片从表面上看,与户籍本已受田记载部的下半部完全一样,难于区别。所以,也可以把它认为是户籍本碎片。然而,在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很少发现户籍本及其碎片,而且仅有的有关户籍资料的字体与在这里提的下半部碎片的字体不一致,它没有户籍本所特有的缝合部记号及官印,然而,这种下半部碎片的大部分字体却与能够明显辨认为退田文书的字体相一致。从而我们可以把具有四至记载的下半部碎片断定为退田文书。在下一章中,我将探讨给田文书和退田文书的连贯性,而在探讨中还将证明一部分碎片为退田文书的下半部。
退田文书的背面基本上都没有文字。它与给田文书一样,作为文书只用过一次,后来被作为废纸剪成碎片,转为其他用途,才免于毁掉。因此,文书都被剪断、撕开过,没有一张完整无缺的。扒开缝合部的退田文书与给田文书一样,在右边留有浆糊的痕迹,在右边和在左边的表面上还记有像“元”字的字样,可能是押缝字。这一点与给田文书在纸的背面有押缝字的情况不一样,押缝字有两种,一种与给田文书中草体大字行末的元字一样为元,一种为,下面以前者为A型,以后者为B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