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结语
大谷探险队带回来的吐鲁番文书中新发现的有关均田制的文书介绍,尤其是给田文书和退田文书的全文介绍以及探讨,到此结束〔68〕。通过以上的探讨,唐开元末年西州高昌县均田制实施的情况明确了。尤其是对从来都下不了结论的土地收授是否实行的问题来说,现在以确凿不移的事实证明了它确实是被实行了的。在高昌县永业田成为土地收授的对象,这种意想不到的事实也被弄清楚了。这一问题靠过去的资料是无法弄清楚的。在这里介绍的文书作为提供这些事实的材料具有其他资料所不能比拟的非常宝贵的价值。在施行班田制的日本律令时代也可能存在过这种文书。但是在正仓院文书等中没有发现过类似的文书。
通过对文书的探讨,高昌县均田制实施情况也明确了。这一实施情况并不仅仅表示高昌县的情况,而且以明确的结果为基础,对过去一直存在问题的敦煌籍再做分析,问题就进一步往前发展了。在本文中作为其中的一个例子探讨了在敦煌县也实行了土地收授、在户籍四至记载中有一定的规律等问题。在高昌县实行了土地收授,在敦煌也实行了,就唐代均田制来说再也不能否定实行土地收授的事实了。对土地收授的论证同时还证明了除实受田以外还有公认的所有地这种新论点的完全错误之处。土地收授的事实不仅表示它本身的事实,还表示在均田制实施后面存在的唐朝国家权力的性质。唐代均田制的研究上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上面介绍的给田文书和退田文书对这些研究将会提供有力的根据。希望今后均田制的研究由此而进一步发展。
最后再附一句。在龙谷大学收藏的吐鲁番文书中还有少量的高昌国时代的文书,其中也有有关土地问题的文书。通过这些文书的研究,将有可能对被征服的地方的均田制实施问题进行研究。譬如,其中1469号文书记有:

这些土地买卖文书可能是地契,通过对这些文书的探讨,弄清楚了在高昌国时代有买卖土地的事实。在后魏政权影响下成立的高昌国是否实施了均田制的问题虽然至今还没有探讨,但是,将来弄清楚这一点就会成为研究被征服国的均田制实施或继承问题的事例〔69〕。这两篇文书中记有“常田”字样,后者还记有“石宕常田”字样。如在给田文书〔十七〕1243号,同〔二十二〕1376号、退田文书〔二十五〕2865号,同〔四十四〕2913号等文书中所能看到的那样,石宕是在城东二里到五里、再到城北三里出现的渠的名称。通过这一事实,我们能够知道在给田文书和退田文书中,经常出现的“常田”这一田种是在高昌国时代就存在的,而且由存续到唐代的渠来表示其所在地。由此而可以推测,这一地方的唐均田制是在原来土地制度的基础上实施的,而绝不是只对新开垦的地实施的。因为近来有一种论点说:均田法只对新开垦的土地实施〔70〕,所以顺便在这里附上一句。
关于给田文书、退田文书以及其他吐鲁番文书中有关土地文书还存在许多要探讨的问题,一切有待于今后的研究。本文可能有许多言不尽意和言过其实的地方,也许还有对前人业绩无礼的评论,意不在言,而在于说明唐代均田制,请予以谅解。最后望对本文给予严厉的批评与指正(1958年9月5日初稿,1965年12月26日补充)。
〔附记〕在搁笔后,经过池田温先生指教,我知道了在东洋文库最近收到的大英博物馆所藏斯坦因第三次带回来的文书缩微胶卷里有与本文中所介绍的给田文书一样的三件文书。这些文书虽然都是小碎片,但是看起来与本文所介绍的一样,是吐鲁番出土文书。因为它有常田、部田的记载,渠名是高昌县的,有还公的记载,有草体大字的字体与本文介绍的字体一致等特点。下面,以经池田先生介绍而得到的照片为原本介绍三篇文书。

除了上面三篇以外,下面三篇由行间较宽来看,可能是给田文书碎片,其中(六)由第二行和第三行间隔狭窄来看,又像是退田文书的碎片。均不能肯定。与均田制》(1958年、106页以下)里的吐鲁番出土高昌国文书做了论述(池田温书评《西域文化研究第二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上)》、《史学杂志》69—8,1960年)。据此论述说,“吐鲁番在高昌国时代普遍地存在土地私有制,并对土地以常田、浦陶、卤田、其他田等田种加以区别,对土地也做测量登记,并广泛地实行在他城管下的土地所有和对别人所有土地的佃作”。它表明唐代西州地区的均田制以这种高昌国时代的土地制度为前提而实施,并对这地方的均田制实施当时的情况以“慰抚高昌文武诏”(《文馆词林》卷六六四)和《通典》、《册府元龟》等田土、户口统计为资料进行探讨。仁井田升先生也以高昌国时代的租田文书为资料,揭示了在这时代高昌国存在租田关系,其形式属于地主和佃户互相负有义务的第一种形态。仁井田先生还在其论述中,对贺昌郡先生和吴震先生以常田的存在为根据,主张高昌国时代存在均田制的观点进行反驳(请参照㊿仁井田先生前提论文)。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我认为在高昌国时代没实施均田制的观点为正确。


⑬似乎先误记为“五”,后订正为“七”。
(原载《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上、下)》、《西域文化研究》第2、第3,1959—1960)
〔1〕参照铃木俊“在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和均田制”(《史学杂志》47卷7期,1936年)。
〔2〕参照仁井田升《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第十五章户籍、第六节《从户籍看给田制》,1937年)。
〔3〕参照铃木俊“关于唐代均田法施行的意义”(《史渊》50、1951年)、金井之忠“论唐均田”(《文化》10—5,1943年)、日野开三郎《大唐租调感疑》(《东洋史学》9、11,1954年)等。
〔4〕日野开三郎“以玄宗时代为中心看唐代北支禾田地域的八、九两等户——主要以土地关系为中心——”(《社会经济史学》21卷5·6合期,1955年)将天宝六载敦煌户籍所记载的实受田为与国家收授毫无关系的私有田,以此观点为基础而进行分析。
〔5〕参照西川正夫“关于在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残简中出现的‘自田’”(《史学杂志64—10,1955年)。
〔6〕参照仁田井先生前揭书同章同节。
〔7〕参照铃木、西编《中国的时代区分》(1957年)。
〔8〕西村元佑“关于唐代吐鲁番均田制的意义——以大谷探险队所带回来的欠田文书为中心——”(《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上)》、《西域文化研究》第二,1959年)。
〔9〕周藤吉之“佃户文书的研究——唐代前期的佃制——”(同前。同先生著《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1965年)。
〔10〕以松本善海先生的指教为依据。
〔11〕参照周藤吉之“佃户文书研究补考——特别是关于乡名略号记载——”(周藤先生著《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1956年)。
〔12〕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3—4页)。
〔13〕内藤干吉“在西域发现的唐代官方文书的研究”(《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下)》,《西域文化研究》第三,1960年。收录在内藤著《中国法制史考证》中,1963年)。
〔14〕参照注⑧。
〔15〕大庭脩《吐鲁番出土 北馆文书——中国驿传制度史上的一种资料——》(《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上)》、《西域文化研究》第二,1959年)。
〔16〕参照仁井田升《唐令拾遗》(245页以下)。
〔17〕参照仁井田升《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687页)。
〔18〕山本达郎“敦煌发现的有关户制田制文书十五种”(《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10,收录在《关于土地所有形态的历史研究》中)中的第七例。
〔19〕参照仁井田升《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677页)。
〔20〕参照同书(682—683页)。
〔21〕参照同书(688页)。池田温先生经研究,将它认定为七世纪末乃至八世纪初的户籍。
〔22〕参照同书(687页)。
〔23〕这一户籍原来贴在大谷探险队带回来的“树下人物图”(日本国立博物馆收藏)的背面。我从池田温先生借用他所未发表的资料,在此向他深表谢意。后来,他也发表了这一户籍的原文。池田温书评《西域文化研究第二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上)》(《史学杂志》69—8、1960年)。据此,本户籍可分成两个部分,在本文(五)中提到的仁井田升先生所介绍的开元四年柳中县高宁乡籍可联结在其户籍末尾。
〔24〕参照仁井田升《唐令拾遗》(245—7页)。这一注出于《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
〔25〕仁井田升《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774页)。
〔26〕以同书(691—714页)所记载的内容为依据。
〔27〕同书(765页、775页)。
〔28〕参照同书(774页)。
〔29〕参照注⑧。
〔30〕参照注⑧。
〔31〕参照《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上)》(304页)。
〔32〕参照同书(296页及图34)。
〔33〕参照仁井田升《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771页)。
〔34〕藤枝晃《长城的护符——河西地方出土的汉代木简内容简述——》(《自然和文化》补编=游牧民族的研究,欧亚学会研究报告。1953年)。
〔35〕参照仁井田升《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771页)。
〔36〕参照注⑧。
〔37〕池田温先生采录开元四年柳中县高宁乡籍,其中存在田籍四至部分记为“高昌人”的几个例子。这记载表明,授给高昌县农民的土地在高宁乡。它与给田文书〔三十二〕2389号第二行“一段贰亩部田三易城东廿里高宁城”、退田文书〔二十五〕2865号第四行部田“壹段贰亩永业城东贰拾里高宁城”和给田文书〔四十二〕2604号第六行“康三易子死退一段贰亩常田城东廿里高宁”等记载相符合。
〔38〕参照注⑨。
〔39〕参照注⑪。
〔40〕仁井田升《在吐鲁番发现的两种唐代租田文书》(《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23、1961年)。
〔41〕仁井田升《在吐鲁番发现的高昌国以及唐代租田文书》〔《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29,1963年。在同先生著《中国法制史研究(法制和习惯·法制和道德)》中所收,1964年〕。
〔42〕孙达人“对唐至五代租佃契约经济内容的分析”(《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
〔43〕参照注㊿。
〔44〕参照注⑤。
〔45〕铃木俊“关于宇文融的括户”(《和田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1951年)。
〔46〕参照《唐会要》卷八十八逃户条。
〔47〕参照《沙州图经》。
〔48〕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做通过唐令式研究官水和耕地的约束关系,但是在我国(指日本),廷喜式中有“凡私里田用公水者,不论多少,收为公田”的记载,规定了使用官水的耕地为公田。
〔49〕据池田温“关于在敦煌发现的唐大历四年手实残卷”(《东洋学报》40—2·3,1957年)所附的注记(上、户口、注1),天宝六载籍在户主卑二郎籍后面还要加18行。其结果,上述数值增加到160段,后述城西十里平渠所属地也增加到58段383亩。
〔50〕池田温先生前注论文(下)田土注(4)。至于对“自田”为实受田以外所有地的见解,请参照下面批判文章即:特威切特“中世纪的寺庙和中国经济”(伦敦大学,《亚非研究学院纪要》19期第三部分,1957年)。(批判文章为英文)
〔51〕日本的养老田令给口分田条写道:“给讫。具录町段及四至”,表明在发完土地后要注记土地面积和四至。唐令逸文中却找不到类似的规定。不过,即使在唐令中有同样规定,也只能记载当时知道的面积和四至,不会影响后述的推论。
〔52〕在这里,池田温先生所采录的和仁井田升《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687页)所记载的加在一起计算。
〔53〕池田先生前注论文(下)三注(1)。
〔54〕参照注⑲。
〔55〕参照注⑲。
〔56〕池田先生前注论文(下)。
〔57〕池田先生前注论文(下)。
〔58〕以下号码以池田先生所附载的为根据。参照池田先生前注论文(上)。
〔59〕同样大历四年手实中有户主索仁亮的两段实受田:5 一段贰亩永业 城东十五里瓜渠 东路 西索宾 南索晖 北渠
7 一段贰亩口分 城东十五里瓜渠 东渠 西索晖 南索晖 北路
其四至中有三处“索晖”的记载。如果“索晖”是同一户内的已故兄男元晖的话,在现户主实受田的四至中出现其家族名字,但是按道理来说,四至记载的人名是户主。如果元晖曾未当过户主的话,这“索晖”不能肯定为索元晖。户主索仁亮的注记中有“乾元二年十月日 授甲头唐游仙 曾守(?)祖靖 父楚 代兄承户 下下户”的记载,又在其家口开头部有,可能是前户主的“兄思楚 年陆拾玖岁 老男翊卫宝应二年帐后死”的记载和已故兄男元晖是“年贰拾玖岁”的记载。然而在其注记中却有“取故父思楚翊卫荫开元廿五年二月九日授甲头田秀实 曾守(?)祖济(?)父楚 上元二年帐后逃还附”的记载,出现在两种记事之间的相互矛盾。从这些情况来看,不能否定在记事中存在误记,有原来元晖是“索晖”,而且还是前户主的这种可能性。因此在这里注记以便参考。
〔60〕仁井田升《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784页)。
〔61〕在天宝六载籍户主程仁贞的实受田四至中有“西程智”的记载,又据程仁贞的注记有“曾智”,其曾祖父为“程智”。但是,不能认为这是同一个人。其祖父安的名字根本没有记在四至中。
〔62〕作为分户的例子,请参照后述(6)(7)的事例和(16)的事例。将一块土地分段授给二人以上有如下例子,即给田文书〔二十六〕2383号第九、第十行表明曹定娘的退田地一段肆亩部田分给□孝忠和令狐婆收各贰亩,给田文书〔二十八〕2285号文书第二、三行表明一段五亩的土地分段授给程仪和不明者二人,给田文书〔四十一〕2604号文书第四、五行表明一段叁亩的土地分给安忠秀一亩,分给□义仙贰亩。但是至今还没发现由于分段而改写四至记载的事例。
〔63〕玉井是博“再论敦煌户籍残简”(玉井著《支那社会经济史研究》、286页,1942年)。
〔64〕参照仁井田升《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694页)。
〔65〕同书692页所记载。
〔66〕池田先生前注论文11。
〔67〕除此以外,亡叔妻张(37岁)也是同年逃走被除籍的,但她被记为中女而不为寡。她被记为寡才对。其结果,寡妻分退田将会增加。
〔68〕关于上述主要论旨,请参照拙著《唐代均田制的施行情况——给田文书·退田文书、欠田文书的发现和其内容——》(《历史学研究》第233期,1959年)。不过,如果有与本书论点不同之处,就请以本书为准。
〔69〕后来,关于高昌国时代的土地制度,池田温先生根据贺昌群《汉唐间封建的国有土地制
〔70〕陈登原《唐代均田制为闲手耕弃地说》(《历史研究》,195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