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几点疑问的解释
产生疑问一,主要问题在于〔2〕(C)部分的理解法。“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以下云云”此句,不应理解成“其他畿郡的华人官第一品以下云云”。“其他畿郡的华人官”,与(B)文中“三县代迁户的执事官”一句相呼应,这里的“其他”,是指“三县代迁户的执事官”以外的意思。那么,什么叫畿郡呢?据明确表明东魏末武定年间状况的《魏书·地形志》上所述,畿郡是指属于司州的魏尹、阳平郡、广平郡、汲郡、广宗郡、东郡、北广平郡、林虑郡、顿丘郡、濮阳郡、黎阳郡、清河郡等十二郡。居住在这十二郡的汉人出身的官员,叫畿郡华人官。而且,正如曾我部先生所说,当时曾从这些汉人中挑选一大批人充当了羽林、武贲的值宿守卫者。因此,可以作这样的推测:畿郡的这批华人官同三县代迁户一样,分得了京城三十里内区域的公田。这些华人官象是分散居住在司州十二郡,其实,不难想象,除作为郡县官赴任者外,大多数官员都居住在京城以及京城四周。
有关公田,《通典》卷二《田制》下所引的宋孝王撰《关东风俗传》中写道:
“其赐田者,谓公田及诸横赐之田,魏令职分公田,不问贵贱,一人一顷。以供刍秣。自宣武出猎以来,始以永赐,得听卖买,迁邺之始,滥职众多,所得公田,悉以货易。又天保之代,曾遥压首人田,以充公簿。比武平以后,横赐诸贵及外戚佞宠之家,亦以尽矣。”
迁都邺后,官员泛滥,大量职分公田被分,不久,这些公田又成了卖买的交易品,北齐受禅后的天保年间,被迫征用民田充当公田。但是,由于再次横赐之害,到北齐末的武平年间,公田已分尽。河清令正是在公田滥赐弊病日益严重时颁布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A)所述,仅京城方圆三十里内才全部属于公田。这可能是根据前述东魏以来公田横赐的结果而重新规定的。可是,它是作为新律令的规定而制定的,我们可以对这一事实作另一种分析。确保公田的对策并不是以河清令为首次,而是东魏开始迁都邺时就有所规定,很可能在东魏兴和三年(公元542年)十月新颁布的麟趾格〔8〕中早有这种规定了。那么,经过什么手段才使原来住有居民,并且存在私田的这一地区全部成为公田的呢?这个必须弄明白的问题,有待后述。
有关疑问二,据〔3〕所载,若职事官和百姓请求开垦土地,这些开垦的土地便定为永业田。这一规定,列在〔2〕与〔4〕的中间,在〔5〕之前。从这种位置上来看,它也许以京城三十里外百里内的土地为对象。可是,我们并不一定需要去作那种僵硬的考虑。前引的《关东风俗传》记载道:
“又河渚山泽,有可〔9〕耕垦肥饶之处,悉是豪势或借或请,编户之人不得一垄。”
未垦的河渚山泽处,如有可以开垦耕作的肥沃土地,只得由有财有势者租耕或请求开垦,一般百姓不得耕作。这种说法,应与河清令中请垦永业田的规定相呼应。可是,《关东风俗传》在此尚未记载地区性的限制。另外,中国最古老的农书,即东魏高阳太守贾思勰的名著《齐民要术》卷一,“耕田第一”的一开头有关开垦山泽的叙述,也使我们与此联想起来。
由此可见,条文〔3〕的受田范围并非限于京城三十里外百里内。那么,有关此地域的给田规定,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别的规定呢?我认为,〔4〕的奴婢受田规定就是其中之一。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5〕所载关于京城方百里外一般百姓的受田规定中有“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一句,〔4〕的规定便是针对在京百官的。可是,由于〔4〕的条文中又有“八品以下至庶人云云”的词句,虽说此并不是没有考虑到庶人,可以认为〔5〕的规定主要是以百里外的一般百姓为对象。当然,其受田地域也在百里外,而且,由于条文中还提到奴婢受田的规定,所以〔4〕的规定与〔5〕相反,适用于百里之内。况且,〔2〕〔A〕明确规定了三十里内为公田,因而〔4〕所规定的地域便限于京城三十里外百里之内。所以,这一地域的受田规定是条文〔4〕。
关于三十里外百里内的受田规定,我们目前只知道有〔4〕的一条规定。由于其中提到了“庶人”,应该说除奴婢的受田规定外,还有有关庶人的受田规定。有关这些记载,有可能已遗失,我们不能够从现在保存着的河清令的逸文中找到。但是,关键的是,不管有没有庶人受田的规定,三十里外百里内的受田规定以及对百里外一般百姓的受田规定,总是被加以区别的。下面就谈这个问题。
一般百姓的受田规定为何限于京城外方圆百里外呢?这就是疑问之三。
〔5〕中有“其方百里外及州人”,其意为畿郡中京城百里外的畿郡的人们以及畿郡即司州以外的各州的人。这一句表示〔5〕的规定并不是仅仅针对畿郡以外的人,而且还包括居住在京城百里外的畿郡的人们。也就是说,它还表示百里内外的区别与是否畿郡的区别并非一回事。那么,到底以什么为标准区分呢?《魏书》卷十二《孝静纪》天平元年十一月条记载道:
“庚寅,车驾至邺,居北城相州之廨。改相州刺史,为司州牧。魏郡太守为魏尹。徒邺旧人西径百里,以居新迁之人。分邺置临漳县。以魏郡、林虑、广平、阳丘、汲郡、黎阳、东、濮阳、清河、广宗等郡为皇畿。”
从以上记载便可获知,孝静帝从洛阳迁都邺时,将原来的相州刺史改为司州牧,魏郡太守改称为魏尹。同时,还将原来住在邺的人们驱赶至西径百里之外,然后让从洛阳随同新迁来的人们居住于此。据此便可断定,迁都邺时,先将旧居民赶至邺以西百里之外,然后迁入新居者。代迁户迁入了邺和临漳两县(注:后来又分出成安县、成为三县),华人官等也都被安排居住在百里内的地域。孝武帝靠关西宇文泰的庇护由洛阳西行,《隋书·食货志》记载道:“是时,六坊之众,从武帝而西者,不能万人。余皆北徙。”六坊的禁卫鲜卑军户〔10〕的大多数,未随孝武帝行,而随孝静帝迁移至邺。《北齐书》卷二《神武纪》天平元年一段中所记载的迁都邺的情况又为“诏下三日,车驾便发。户四十万,狼狈就道”。四十万户人家由洛阳慌忙迁至新都邺时,邺方圆百里内的老居民统统被赶走。《隋书·食货志》和其它当时的记录描写了东魏及北齐政权苦心救济放弃职业而急剧迁至新都居住的四十万户的情景。我们还可以与这些事联系起来,进一步理解上述京城三十里内定为公田,原邺居民被赶至百里外的事。
据上述来看,河清令所述一般贫民的受田规定限于京城百里外的理由便一目了然。也就是说,京城百里内,除洛阳来的新徙者外,没有任何老居民居住。当然,这些新徙者都是被叫做代迁户的鲜卑人以及被称为华人的汉人,而且,其大多数为官僚或羽林、武贲的军士。因此,对这批人特别照顾,迁都一开始就分给了公田,又按照他们所属的奴婢数量分得了土地。三十里内为公田,百里以内为给田,这就是他们的分地范围。对于原来的一般百姓,虽说实施程度另作别论,原则上是分给百里外的土地的。迁都后,虽然公田以及其他方面都有各种变动,但是,在发布河清令时,根据当初的设想,对代迁户和华人官制定了分配公田以及其他受田规定,对原来的一般百姓,也制定了限于百里外地域的受田规定。这些律令的一部分,作为《隋书·食货志》的逸文而保存了下来。
(196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