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的探讨,杜预上疏中提出的火耕水耨这个东南地区的水稻栽培法的实际情况已经清楚了。如上所述,杜预主张把东南地区的水灾地改为旱田,所以才反对在这个地区保持水田稻作农耕法。他在上疏中对这一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因为其内容对该地区的水稻栽培与陂的关系有更加具体的启发,所以下面要探讨一下。上疏在否认火耕水耨之后写道:

“自顷户口日增,而陂堨岁决,良田变生蒲苇。人居沮泽之际,水陆失宜,放牧绝种,树木立枯,皆陂之害也。陂多则土薄水浅,潦不下润。故每有水雨,辄复横流,延及陆田。言者不思其故,因云:此土不可陆种。臣计汉之户口,以验今日之陂处,皆陆业也。或有旧陂旧堨,则坚完修固,非今所谓当为人害者也。”

其大意是说:“这个东南地区,近来人口顿然增多,但因陂和堤每年决口,所以良田荒芜,成了蒲和苇的丛生之地,居民的住处成了湿地和沼泽地,水面与陆地的关系失调,放牧的牛马绝迹,树木干枯。这些都是陂带来的灾害。陂多则地下水位上升,地表变薄,因此不能吸收积水。所以每当降雨时,雨水横流,淹没旱地。论者不考虑其原因,却说此地不能耕种旱田。我调查了汉代的户口统计,并据此研究了现在有陂的地方,结果了解到这些土地都曾经是耕种旱田的地方。其中也有旧的陂和堤,但这些维修得很好,很坚固,所以我认为应该与现在被指为构成为害原因的区别开来。”杜预在这里继续陈述陂之为害,对认为这里不能耕种旱田而主张保持水田的批评者进行了反驳。而且令人注意的是,据杜预的考察,他主张毁陂废水田为旱田的根据是:这里在汉代本来就是旱田,利用陂进行灌溉的水田为数极少。他在对汉代户口和当时户口进行比较之后做出了这种推测。以《续汉书·郡国志》和《晋书·地理志》为依据对两个时代的户口进行比较的结果,晋代的户口只是汉代户口的大约十分之一。〔21〕也就是说,依杜预的看法,汉代的户口之所以如此稠密,是由于耕种旱田,即使其中有利用陂进行灌溉的稻田,为数也不会多,而且是坚固的,不像现在陂遇到降雨就马上决溃,所以农民也没有因水灾而流离失所。

杜预根据汉代和晋代的人口比率所进行的考察是相当耐人寻味的。因为可以由此而使人推测出当时的稻作农业生产力低于旱田农业生产力。一般说来,水田与旱田相比,单位面积产量前者要远远超过后者。当时也有这种比较,例如《晋书》卷四七傅玄传所载泰始四年(公元268年)傅玄上疏的便宜五事内容中有:“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认为水田的产量比白田(旱田)要多得多。尽管如此,稻作农业生产力还是很低,其原因除了除草作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之外,还如前所述,可能是由于当时的稻作采用的是一年休闲法。不言而喻,依照杜预的见解,人口密度的不同与其说是由于旱田和水田的生产力的不同,则不如说是由于为灌溉水田而修筑的陂崩溃带来的结果。

杜预在第二次上疏中再次强调陂的为害,进而研究了当时的军屯田的经营状况等,作为结论,呈奏如下:

“宜发明诏,敕刺史二千石。其汉氏旧陂旧堨,及山谷私家小陂,皆当修缮以积水。其诸魏氏以来所造立,及诸因雨决溢蒲苇马肠陂之类,皆决沥之。”

就是说,他所主张废除的是魏时代以后伧促修筑的陂、雨后崩溃蒲苇丛生的浅陂、形如马肠的弯曲小陂,对于汉代修筑的旧陂旧堤以及修筑在山谷中私人小陂则建议都加以修缮进行蓄水。由此看来,这个地区修陂始于汉代,而且不仅是国家修筑,还有私人修筑经营的。令人注意的是其急速扩大是魏代以后的事。这与魏的屯田计划特别是该地区作为对吴战争的前线基地设置了许多度支尚书经营的军屯田有关系。〔22〕据《晋书·食货志》记载,结果杜预上疏受到采纳并且实行了,但详细情况不清楚。不过,由此可以知道,魏朝通过设置军屯田急速开发稻田是伴随着修陂进行的。这说明江淮地区的水稻栽培是与确保灌溉用水即设陂同时发展的。

如上所述,杜预的上疏对于当时淮河流域的水稻栽培给了人们许多启发。这里还应该附带说的是上面杜预的改为旱田的主张。所谓改为旱田的主张,上面引用的杜预上疏中说:“至春大种五谷,五谷必丰。”他所设想的是春天播种的旱田作物。所谓五谷是禾、黍等主要谷物的总称,不包括麦。因此,米田先生把杜预的旱田论理解为麦田论是错误的。麦在当时被认为是低田作物,杜预认为该地区曾经是旱田,应该理解为不包括麦田。而且尽管这样旱田农业的生产力估计还是高于水稻栽培的。但是后来到了东晋,该地的低田作物麦类受到了奖励。《晋书·食货志》记载东晋元帝太康元年(公元317年)事说:

“诏曰:徐扬二州,土宜三麦。可督令熯地投秋下种。至夏而熟,继新故交,于以周济,所益甚大。昔汉遣轻车使者氾胜之,督三辅种麦,而关中遂穰。勿令后晚。其后频年麦虽有旱蝗,而为益犹多。”

这里引用第二章叙述过的汉代氾胜之的事迹,说明麦作在徐州和扬州受到奖励,获得了某些成功。而且关于麦的下种,如下一章所说,在熯(同暵)即播种前的夏季翻耕土地进行曝晒作业,就是说播种前麦田中没有农作物,所以显然不是麦与稻的一年双季。这样看来,在水稻栽培地奖励种麦,说明当时水稻农业的生产力比麦作还要低。估计可以从这一点肯定前面的论点。而且,对江淮地区奖励麦作,正如冈崎文夫先生指出的,〔23〕后来又进行了。例如《宋书》卷五文帝纪元嘉二十一年七月乙巳条写道:

“诏曰:此年谷稼伤损,淫亢成灾。亦由播殖之宜,尚有未尽。南徐、兖、豫及扬州浙江西属郡,自今悉督种麦,以助阙乏。速运彭城、下邳郡见种,委刺史贷给。徐、豫土多稻田,而民间专务陆作。可符二镇,履行旧陂,相率修立,并课垦辟,使及来年。凡诸州郡皆令尽勤地利,劝导播殖,蚕桑麻紵,各尽其方,不得但奉行公文而已。”

在南徐州(治扬州)、南兖州(治镇江)、南豫州(治和州)及扬州、浙江西属郡,奖励种麦,徐州、豫州虽有许多稻田,但民间却专务陆作即种麦,所以又奖励修复旧陂种植水稻。

同书卷六孝武帝纪大明七年九月己卯条中写道:“诏曰:近炎精亢序,苗稼多伤。今二麦未晚,甘泽频降。可下东境郡勤课垦殖。尤弊之家,量贷麦种。”在旱灾时奖励东境诸郡种麦。又《南齐书》卷四四徐孝嗣传写道:“孝嗣表主屯田曰:……淮南旧田,触处极目,陂堨不修,咸成茂草。平原陆地,弥望尤多。……今水田虽晚,方事菽麦。菽麦二种,盖是北土所宜。彼人便之,不减粳稻。云云。”淮南奖励播种菽麦,宋、齐时代都是反复推行的。由此可知,当时江淮稻作农业依然保持低的生产力。这与上述应劭注中提出的水稻栽培技术和《齐民要术》所提出的水稻栽培技术的基本一致是相符合的,在两个时代之间没有显著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