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月令》及其背景
《隋书·经籍志》子部,农家类中在《氾胜之书》的后面写有“《四人月令》一卷,后汉大尚书崔寔撰”;《旧唐书·经籍志》丙部,农家类中写有“《四人月令》一卷,崔实撰”;《新唐书·艺文志》丙部,农家类中写有“崔湜《四人月令》一卷”。这里所说的《四人月令》就是《四民月令》,因唐讳民字,故把民字改成人字。其作者姓名,崔实、崔湜都是崔寔之误。在《隋书·经籍志》中,此书记载于《氾胜之书》之后,此外没有再出现东汉时代的其他农书。从这一点来看,大概可以认定此书是东汉时代有代表性的农书。作者崔寔,字子真,又名台,字元始,涿郡安平(河北省安平县)人。他的传记附载于《后汉书·崔骃传》中。
他出身于名门,从西汉开始就以涿郡崔氏而代代闻名于世,他的后代又以博陵(安平在汉代以后属博陵郡)崔氏将其名门地位一直保持到唐代〔26〕。祖父崔骃(?—92年)是东汉章帝、和帝时代人,人称其文才不下班固;父崔瑗(78—143年在安帝、顺帝时做地方官,文彩横溢,有五十多篇赋颂留传于世;作者本人崔寔(生卒年不详),桓帝、灵帝时期历任五原太守、议郎、辽东太守,最后做到尚书,后隐退。在他出任太守的时期做为良吏,有政绩,并著有《政论》,论述了当时存在的几十个重大问题。因此,在研究他的著作《四民月令》时,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他是东汉时代有名的地方豪族出身;他继承了父祖的传统学问;当时处在桓帝、灵帝为代表的东汉王朝“桓灵”衰亡时期,在中央,国家财政枯竭,地方上饥馑四起,群盗簇生,不久即发生党锢之祸,最后终于爆发了黄巾大起义。
《四民月令》的完本没能留传下来,所以,只能从现存的佚文中窥其体裁与内容〔27〕。此书的内容从其书名可以推测,是将一年十二个月的活动分月记载,月令之名不言而喻来源于《礼记》月令。但《礼记》月令是对士人以上而言的,而此书取名四民,即表示以士、农、工、商为对象。然而,仅从佚文上看,可以认为此书内容并不涉及士、农、工、商所有的阶层,而是如后所述,是以当时豪族的社会生活为中心,介绍其一年之中的活动的。而且,此书名来自《礼记》月令,且有许多记载是对照《礼记》月令及其他经文的记载而写出的,由此可以推测其内容是以礼教思想为标准的,从这里可以看出豪族的社会生活和礼教思想之间的关系。根据残存的佚文的介绍,此书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关于祭祀仪礼和农业问题的记载,而且关于每个月的农事记载非常详细,它不仅限于农耕的开始和播种、育苗、收藏,并且还涉及到织布、酿造、制药等自给自足的家庭作业的安排以及对物品销售、购置等的指示,甚至还谈到儿童的就学和家族的自卫。由于这种内容上的性质,此书被做为研究东汉末期豪族生活的资料,恐怕可以说是很自然的了〔28〕。
首先是有关祭祀的记载,其中心内容是祭祀祖先,加上墓祭,还有一些其他的祭祀。祭祀祖先的对象称为祖祢,其大祭是元旦祭典,家长在此前三天开始准备,到时亲自领着妻子儿女絜祀祖祢,进酒降神。之后,全家人不论尊卑大小按顺序列座于先祖之前,汲椒酒为家长祝寿。这种祖祢的祭典不仅在元旦,而且在元旦之后的正月上丁之日、二月大社之日、五月夏至之日、八月祭祀泰社之日、十一月冬至之日,多次举行,而且在十二月做为最后的祭典举行腊祭。墓祭在二月、五月、八月、十二月,紧接着祖祢祭典举行。另外,还有门、先穑(农业神)、玄冥(孟冬、中冬、季冬之神)、井等等祭典以及禋祀、五祀和各自家中所信奉之神的祭祀。禋祀本是天子所举行的对昊天上帝的祭典,即癸天的活动,可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被当做了庶民的祭祀。五祀大概是关于中霤(家的中央)、门、行、户和灶的祭祀。
这样从《四民月令》的佚文中所看到的祭祀的记载,其中心是祖祢的祭祀,再加上农业神、家神等。从这里可以看出的特点是:第一,不言而喻是以祭祀祖先为中心的;第二,在《礼记》以及其他经书中做为天子主持的祭祀——禋祀,在这里被列为庶民的祭祀;第三,在佚文介绍的范围内没有发现社祭的活动。第一个特点揭示了豪族的家族联合的理念之纽带在于祭祀祖先;第二个特点揭示了礼的庶民化,即虽然曾经是“礼不下庶民”(《礼记》曲礼),但这时庶民也已经被编入了礼的秩序〔29〕。第三关于社祭,佚文中介绍在二月大社之日和八月泰社之日祭祀祖祢,可是社祭本来是应该祭祀土地神的,而不应该祭祀祖先。不仅如此,在汉代做为乡村基本单位的里都有里社,里的成员是以里社的祭礼为中心而结合在一起的。这种祭祀就是社祭,它相当于春秋的社日,即立春后的五戌之日和立秋后的五戌之日。里人平等地参加这种祭祀〔30〕。然而,尽管在《四民月令》所介绍的社会生活已经不是以里制做基础了。换言之,豪族的社会生活与汉帝国做为基本乡村秩序的里的秩序并不一定是一致的。汉代的里制在汉代末期崩溃,三国时代以后新出现了被称为“村”的聚落〔31〕。与此同时,汉帝国的国家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不难想像在这种演变的背景下存在过豪族势力抬头的事实。因此《四民月令》中缺少里社的祭祀,可能恰好反映了这种演变的一个断面。
除上述有关祭祀的记载外,在佚文中还可以点滴地看到直接指出加强同族间结合的部分。譬如在正月条中列有;“谒贺君子(师?)、故将、宗人、父兄、父友、友亲、乡党、耆老”;在十二月的蒸祭记载之后有“事毕召宗族婚姻、宾旅讲好和礼,以笃恩纪”,加强了同宗族、姻族、宾客等的结合。不仅如此,三月条中还记有:“是月冬谷或尽,椹麦未熟,则顺阳布德,振赡匮乏。务先九族,始于亲者”;九月条中记有:“存问九族之孤寡、老病而不能自存者,分厚(衣物)、彻重(席)以救其寒”;十月条中记有:“同宗中如有久贫窭丧而不耐葬者,则纠合宗人共兴举之,以亲疏贫富为差”,云云。这些都说明了同族之间的直接救济。这些恐怕与下列事实有关:因为豪族的构成是父系家长制家族的同族结合,所以上述以家为中心的祖先祭祀,尽管能够追溯宗族形成的根源,加强同族意识,但同族内家与家之间的结合并没有得到加强。因为当时的豪族虽然有权有势,但它并不单是富贵之家的结合,其中普遍存在贫富的差别。所以为了加强豪族的族结合,保持其社会地位,就需要这样的同族相互间的救济措施,这可以从《后汉书》及其他列传有关家贫或幼孤者得到同宗的抚养等零星的记载中看到具体的事例。
《四民月令》中做为标准的家,就是这种豪族结合单位的父系家长制的家族。但这个家族并不是只有家长和他的妻子,而且还包括被称做女红、典馈、缝人、蚕妾等隶属者。这些人被指派负责织布、酿酒、制衣、浣衣(洗衣)、养蚕等工作,所以恐怕可以认为是家内奴隶性质的奴婢。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有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奴婢,但在十二月条有:“遂合耦田器、养耕牛、选任田者,以俟起农事。”年末把农具收集在一起,家中养育着耕牛,而且要选定明春农业劳动的担当者,从这一点来看,这里所设想的农业经营,其生产资料以及经营权属于这个家庭,因此,很难把这种经营当做小农经营,恐怕设想它是家长直接经营的相当大规模的富农经营更为妥当。所以,可以想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家庭以外的农业劳动者是不可能经营的。于是,自然想到这里有佣耕者或从事农耕的奴婢的存在,而且从年终选定翌春的农耕者这一点来看,其预选者可能从家中常住者中选择,恐怕可以认为这大概就是奴婢。因此,在这里可以设想除从事家内劳动的奴婢外,还有从事农耕的奴婢。从佚文中可以看出,家庭成员中幼童和成童的区别。幼童入小学,学习《孝经》、《论语》文章的读解;成童入大学,学刁五经。但成童的就学如正月和十月条中所示,只是在“农事未举”之时和“农事已毕”之后。所以很明显,成童是从事农耕的。在汉代,“童”多意味着僮隶即奴婢。但在这里都是指进小学或大学的少年。所以,不可能把他们当作奴婢,而必须把他们看做是年少的子弟,但不能认为只有成童才充实了富农经营所需要的劳动力,可以认为他们同奴婢或佣耕一起从事农耕。
根据以上说明,《四民月令》中所设想的“家”是役使家奴性质的女红、典馈、逢人、蚕妾等人经营织布、酿酒、制衣、浣衣、养蚕,而且家庭成员和奴婢共同从事农业的自给自足的富农经营体。然而,在佚文中象下表中所指出的那种籴粜(买进和卖出)农产品和手工产品的记载随处可见〔32〕。
由此表可知,当时生活资料被出乎意外地进行买卖。因此,根据这个判断,当时豪族的家庭生计并不一定是自给自足的,农产品及家庭手工业产品普遍地成为买卖的对象,商品经济在豪族的家庭生计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这个表中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同一物品在购入物品和出售物品栏中同时出现,这说明购入物品不一定是家庭生计中的消费品,而出售物品也不只限于剩余物品;标明的农产品购入时期大体上是收获季节,标明的农产品贩出时期一般是青黄不接的季节,这说明所记载的籴粜可以说是以类似商业资本家追求利润为目的而进行的。而且从这些物品是种子等农民日常生活必需品来看,可以设想这种交易的对象不是城市市场,而是小农。当时的小农一方面负担着对国家权力的租税、徭役,而且田租以外的赋税大部分当时被强迫要求用货币交纳,所以,需要将其生产品商品化换成货币。特别是到了汉末,国家的诛求增大,他们便成了富有豪族的商业行为的最好对象。这样看来,《四民月令》中所介绍的籴粜记载是以小农为对象的豪族商业行为,从这里可以想像豪族的富裕化和小农的贫困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两者的对抗关系也因此而日趋剧烈。
佚文中所介绍的加强武备,练习防御的记载恐怕就是以这种豪族与小农之间的对抗关系为背景的。如二月条中有“顺阳习射,以备不虞”;五月条和八月条中也指出要修理弓弩;三月条中有“修缮门户、警设守备,以御春饥草窃之寇”;九月条中指出“缮五兵、习战射、以备寒冻穷厄之寇”。正如这些记载所说,防备的对象是“春饥草窃之寇”或“寒冻穷厄之寇”,这说明在青黄不接时期或行将入冬时期,贫苦的人们变成了盗贼。在这里,豪族与贫苦农民之间的关系敌对化了,豪族不得不采取武力自卫的手段。在这里已经看不到用汉帝国的权力来维持乡村秩序的现象。如上所述,《四民月令》的时代是东汉末年桓帝、灵帝年间。当时各地接连爆发农民起义,不久,到了灵帝中平元年(公元184年)发展成黄巾起义。《四民月令》的写作时期是在黄巾起义之前,还是之后不得而知。但上述记载表明《四民月令》是以与此大乱相联系的社会不安为背景的,同时它还说明社会矛盾不只是在小农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中产生的,而且由于豪族介入这种关系,扩大自己的势力,而使矛盾进一步加剧了,其结果使贫苦农民与豪族之间发生了武装对抗的关系。
《四民月令》是在上述时代和社会的背景之下撰写的农书。由于过多地叙述了背景,没能就其做为农书的农业记载进行详细的叙述,但它在各月条中所指出的是主要粮食作物和蔬菜类的栽培管理的适宜时期,即时令,而没有像前面介绍过的《氾胜之书》那样具体地说明农耕技术。不仅如此,在指出农耕的适宜时期和土壤的识别的记载中,有的可以明显地看出是引自《氾胜之书》。因此,此书做为农书几乎看不出有提倡新的农业技术之处〔33〕。如上所述,它的特点倒是在于以时代和社会为背景,着眼于指导豪族的农业经营而编纂的这一点。但是这样的时令形式的农业指导书,也是中国农书的一种体裁〔34〕,就这一点大概可以说《四民月令》与《氾胜之书》同是创造中国农书雏型的著作之一。
⑥参见大岛利一《神农与农家学派》(收录在《羽田博士颂寿纪念东洋史论丛》,1950年出版)。
⑦《吕氏春秋》的注释,以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最佳,依照农学知识对此四篇卓越注释的有夏纬瑛《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校释》(中华书局,1956年出版)。
(1963年3月31日脱稿,原载《古代史讲座》第8卷,1964年7月21日补)
〔1〕中国各时代农书的目录可见正史艺文志农家类等,总目录有毛雕《中国农书目录汇编》(《金陵大学图书馆丛刊》第一种,1924年)、王毓瑚《中国农学书录》(中华书局,1957年出版),后者各书名均附有解说。
〔2〕西山武一、熊代幸雄译《齐民要术》(上、下两卷,东京大学出版会,1957、1959年出版)。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四册,科学出版社,1957、1958年出版)。
〔3〕天野元之助《齐民要术与早地农法》(《社会经济史学》,15卷3、4期,1949年出版)。
〔4〕《氾胜之书》见后述。其他参见王毓瑚《中国农学书录》(7—17页)。
〔5〕《论语》子路篇中有:“樊迟请学稼。子曰:吾不如老农。请学为圃。曰:吾不如老圃。樊迟出。子曰:小人哉樊须也,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焉用稼。”樊迟向孔子问农圃之术,孔子主张如此则不如尊重礼、义、信。这里农学尚未被认为是为政之学。但已出现这种要求。
〔6〕本文中“以为本教也”乃“以本为教也”之误。
〔7〕以上解释多依据前面所提及的夏纬瑛书的校释。
〔8〕《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及《国语》鲁语记载:烈山氏之子柱先于弃任田官之稷。估计柱和弃都是不同氏族的农业神。
〔9〕参见前注大岛利一论文。
〔10〕以上解读参见前注夏纬瑛书的观点。
〔11〕原文为“无之若何”,依照前注夏纬瑛校释,改“无”为“为”。
〔12〕参见下章中对代田法的考察之内容。但夏纬瑛认为亩的宽度为六尺,两端各倾斜五寸,加上邻亩两端之五寸倾斜,而形成宽一尺之甽,所以所设想的亩上列条栽培法是:亩上面积为五尺,亩上两端留有一尺之余地,作成宽一尺之播种列两行,播种列之间隔则为一尺。参见前面所提之夏纬瑛书校释40—46页。
〔13〕沈钦韩《汉书疏证》卷二十五。
〔14〕《氾胜之书》的佚文主要残存在《齐民要术》的引文中,其他也见于《北堂书钞》、《艺文类聚》、《太平御览》等书。辑录这些佚文的有洪颐煊辑录的《氾胜之书》二卷(收录在《间经堂丛书》)、宋葆淳辑录的《汉氾胜之遗书》不分卷(收录在《昭代丛书》、《抚齐丛书》等)、马国翰辑录的《氾胜之书》二卷(收录在《玉函山房辑佚书》)等。现存书中方便的有石声汉《氾胜之书今释》(科学出版社,1956年出版)和万国鼎《氾胜之书辑释》(中华书局,1957年出版)。前者对辑录的佚文进行了释文、校记、注释,后者对辑录的佚文进行了注释、译文、讨论,应对照参考。
〔15〕大岛利一的《论氾胜之书》(《东方学报》京都版15卷3期,1946年出版)考察了秦汉时代《氾胜之书》做为农书的历史意义,并探讨其内容,是划时代的研究,比前注石声汉、万国鼎的辑录本先进。
〔16〕池田温《论敦煌氾氏家传残卷》(《东方学》24,1962年出版)。
〔17〕据前注万国鼎书,共计3696字,据前注石声汉书,共计3500字,他们都承认其中可能有后人掺杂的部分。
〔18〕《玉函山房辑佚书》本的篇名只是依照《齐民要术》的篇名分为十八篇,别无其他根据。
〔19〕以上释文以西山武一、熊代幸雄译《齐民要术》(东京大学出版会出版)为蓝本,并参考万国鼎、石声汉的释文,又加上笔者的见解。
〔20〕参见前注所提万国鼎书。
〔21〕参见大岛利一《论氾胜之书》(前注)。并参见天野元之助《代田与区田——汉代农业技术考》(松山商科大学《社会科学诸问题》收录)及前注所提万国鼎书62—99页。
〔22〕参见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一分册45页,前注所提万国鼎书64—65页。
〔23〕参见石声汉《氾胜之书今释》38—39页。
〔24〕参见大岛利一《论氾胜之书》(前注)。
〔25〕参见王毓瑚《中国农学书录》(前注)、同辑《区种十种》(1955年出版)。
〔26〕参见守屋美都雄《论岁时记〈四民月令〉》(《国民精神文化》8卷10期,1942年出版)。
〔27〕《四民月令》佚文主要残存于《玉烛宝典》、《齐民要术》、《北堂书钞》、《初学记》、《艺文类聚》、《太平御览》等书。加以辑录的有王谟《汉魏遗书钞》、任兆麟《心齐十种》、严可均《全上左三代秦汉六朝文》、唐鸿学《怡兰堂丛书》等,将这些加以对照的记载于守屋美都雄《论岁时记〈四民月令〉》中(前注),守屋新著《中国古岁时记研究》(1963年出版,272—294页)中收录附加校勘的《四民月令辑本》。(本稿完成后又收到石声汉惠赠的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1965年中华书局出版。此书以《玉烛宝典》为底本,根据《齐民要术》等进行了校注,可与守屋的辑本同时参考,但由于此稿已写成,本文中未能参考。)
〔28〕从这一点研究《四民月令》的有杨联升《从〈四民月令〉所见到的汉代家族的生产》(《食货半月刊》,卷6期,1935年出版)、守屋美都雄《论岁时记〈四民月令〉》(前注)。前者以农事方面为主,后者以祭祀方面为主。
〔29〕参见拙著《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和结构——二十等爵制的研究》(1961年东京大学出版会出版)和拙稿《中国古代奴隶制的再考察——其阶级性质和身分性质》(学生社《古代史讲座》第七卷,1963年出版)。
〔30〕参见前注拙著。
〔31〕参见宫川尚志《论六朝时代的村》(同氏《六朝史研究》第七章)、宫崎市定《论中国聚落形态的变迁——对邑国、乡亭和村的考察》(《大谷史学》第6期,1957年出版)。
〔32〕此表以前注守屋论文所载为基础,同时参照前注守屋《四民月令辑本》和《齐民要术》所引佚文而制成的。
〔33〕五月条中的“是月也,可别稻及蓝。夏至后二十日止”是第一次有关说明中国稻作插秧法的记载。但此处所指乃华北地区的稻作,与淮河流域、江南地方比较起来,为数甚少,而且当时淮河江南地区尚未实行插秧。参见本书第四章《关于火耕水耨》。
〔34〕相当于这种时令形式的丛书有唐代韩鄂《四时纂要》(本无人知道现存有此书,最近守屋美都雄发现万历十八年朝鲜重刻本,山本书店出版了附有守屋解题的影印本。)、元代鲁明善《农桑衣食辑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