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的过程——松江府经济状况的考察
不过,做为基础条件被赋予了栽培棉花和纺织技术,这还只限于表明了棉业形成的可能性,不能说仅以此棉业就形成并发展了。于是就有必要探求把做为可能性的基础条件推进到可行方向的其他条件。其中,势必成为问题的是,以松江府为中心的地区,自宋末以来究竟处于什么样的经济环境之中。
正如《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一项所说,包括松江府在内的浙西诸府,自宋末以来,被课以无法比拟的重税,乃是有名的事实。现在,就松江府来看一下此种重税的情形。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之宣德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条所附记的《杜宗桓上巡抚侍郎周忱书》中,这样写道:
“愚按,宋华亭一县即今松江一府。当绍熙时,秋苗止十一万二千三百余石。景定中,贾似道买民田以为公田。益粮一十五万八千二百余石。宋末官民田地税粮共四十二万二千八百余石。量用圆斛。元初田税比宋尤轻。至大德间,没入朱清、张瑄田土,后至元间,又籍入朱国珍、管明等田。一府税粮至八十万石。迨其季年,张士诚又并诸拨属财赋府,与夫、营、围、沙、职、僧道、站役等田粮。至洪武以来,一府税粮共一百三十余万石。租既太重,民不能堪。于是皇上怜民重困,屡降德音,将天下系官田地,粮额递减三分二分外,松江一府税粮,尚不下一百二万九千余石。愚历观往古,自有田税以来,未有若是之重者也。”
由此可知其大略,南宋绍熙年间仅十一万余石的松江府税粮,从景定年间贾似道买民田以为公田,把私租即佃租编入税额开始,其后因数次实行民地之官有化,其被课征之税粮,至元代为八十万石,明初洪武年间终于达到一百三十余万石。
嘉靖年间,华亭县人徐阶,在崇祯《松江府志》卷十,《田赋》三所载之《徐文贞公与抚按论均粮书》中记道:
“盖松之田粮,其在西乡,亩自三斗至五斗。而其收租,亦自一石三斗至一石五斗。间有一石七八斗,如金泽镇者焉。故粮五斗而租一石三斗者,西乡之下田也。其在东乡,亩自一斗至五升。而其收租亦自七斗至五斗。间有以花豆代租,如十四五保者焉。故收粮五升而租七斗者,东乡之上田也。”
就是说,明代时松江府的课税率,按一亩计算,西乡为三斗至五斗,东乡为五升至一斗。将此与下述两条记载加以比较,可知远比一般田赋为重。这两条记载是:
《明史》卷七十八《食货志二》之“赋役条”:
“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民田减二升。”
前记《杜宗桓上巡抚侍郎周忱书》之其他部分中记有:
“至于我太祖高皇帝受命之初,收天下田税,每亩三升五升,有三合五合者。”
从而,田赋的过重加大了佃户的负担,正如上述徐阶文中所指出的,一亩的佃租,在西乡有的达到一石三斗至一石七、八斗;东乡则有的达到五斗至七斗。这样一来,在松江府的东、西乡之间,田赋和佃租都有明显的差额,因而可以想见存在着各不相同的情况。崇祯《松江府志》卷十,《田赋》三所载之《干林何公良俊丛说》,曾将该两乡的情况加以区别,指出其差异只能是农业经营形态的差异,而这种差异系根源于自然条件的制约而产生的差别。即该文指出:
“盖各处之田,虽有肥瘠不同,然未有如松江之高下悬绝者,夫东、西之两乡,不但土有肥瘠。西乡田低水平,易于车戽。夫妻二人可种二十五亩。稍勤者可致三十亩。且土地获多。每亩收三石者不论,只说收二石五斗,每岁可得米七八十石矣。故取租有一石六七斗者。东乡田高岸陡,车皆直监,无异于汲水。水稍不到,苗尽稿(稿,原文如此)死。每遇早岁,车声彻夜不休。夫妻二人,极力耕种止可五亩。若年岁丰熟,每亩收一石五斗。故取租多者八斗,少者只黄豆四五斗。农夫终岁勤动,还租之后,不够三二月饭米。即望来岁麦熟,以为种田资本。至夏中只吃粗麦粥。日夜车水,足底皆穿。其与西乡不同矣。”
这说明,松江府之西部地区土地平低肥沃,适于水田;东部地区则土地高仰,于灌溉不便。现暂且不说土地肥沃之西乡,而先探索一下东乡的情形。东乡佃户的农业经营,因用于灌溉的劳力过多而困难重重,夫妻二人的可耕面积也只不过五亩,一亩的收获只有一石五斗。所以,在此种经营状态下,年收获总量为七石五斗,以一亩佃租为七斗计算,扣除五亩的佃租三石五斗,纯收益则仅有四石。明代的一石大约是我国现在的五斗八、九合〔14〕。所以,可以说,仅靠这些收益,即使把复种作物的小麦考虑在内,也难以维持生计。这就是说,宋末以来田赋增额的结果,使占松江府农民大多数的佃户〔15〕、特别是东乡的佃户极度零星分散化,并难以只靠生产稻米维持生计〔16〕。
此种农家经济零星分散化的趋势,本不只发生在松江府,而是被同样课以重税的浙西诸府所共同的现象。但在这些府里,作为农家副业,都分别有其代表性的产业。即苏州府、杭州府生产绢丝品,常州府、镇江府生产麻苎布,湖州府、嘉兴府因养蚕业兴盛而生产生丝。并且,由于靠这种副业生产补充家计,所以在缴纳过重的田赋之后,仍保有维持生计的余力。而在松江府,正如崇祯《松江府志》,“物产”条所载:
“桑。松郡不力蚕事,树桑绝少。元时,太守王至和刻栽桑图,劝民种植。一时成林,遂呼为太守林。又钱庆余于蟠龙塘,种桑千株。周侍御伯温题曰绫锦墩。近海上徐玄扈劝人蚕桑,自植数百本于家园。然习俗难化,蚕事未兴。贸丝皆他郡。”
虽然数次奖励栽桑养蚕,但蚕丝业在松江府始终未能兴起,可以认为以此为副业是不可能的〔17〕。
再来看一下类似麻织物的产品,在弘治《上海志》卷三,“物产”中,没有任何关于麻织物的记载;而在正德《华亭县志》卷三“土产”条内,却明确记有:
“苎布 黄草布 麻布 金山布 以上四种今无。”
这表明,在正德年间(公元1506—1521年)这些纺织品已经绝迹。这些记载大约说明,该地区过去生产麻布类的纺织品,但因其终未成为副业,结果随着棉布生产的发展而被废绝。因此,可以这样说,在松江府,即使假设无蚕桑之利而只生产少量麻布类,它也根本不具备足以克服重税负担的农家副业的作用;若照此下去,该地区必处在面临农业经济全面破产的危险环境之中。
作为打破这一危险局面的手段而采用的,正是几乎与田赋增额的同时传入的棉花。而且,如前所述,该地区在棉花的种植和纺织技术方面,被赋予了远比他郡卓越的有利条件;所以使其获得类似浙西其余各府之种种副业生产的机能,并将赖此补足对重税的缴纳。结果,作为基础条件被赋予的形成棉业的可能性,与这种强有力的经济上的必然性相一致。于此始获得实现性,向棉业形成的过程迈出了第一步。
在至元《嘉禾志》《物产》条里,注棉布时已经记载着“松江者佳”;即使在元初,松江出产的棉布,其优良性也仍受到重视。由前记之黄道婆传入南海技术之后,如上述《辍耕录》所述:“人既受教,竟相作为,转货他郡,家既就殷”,乌泥泾镇的棉布甚至已经贩至他郡了。到了明代,《太祖实录》卷五十六,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九月辛卯条记有:
“户部奏。赏军用布其数甚多。请令浙西四府,秋粮内收布三十万匹。上曰,松江乃产布之地,止令一府输纳,以便其民。余征米如故。”
此条记载说明,在浙西诸府之中,明初洪武帝只把松江府称为产布之地,从该地征收三十万匹的棉布。万历《上海县志》卷一,《风俗》条所载明初上海人顾彧的十二首竹枝词中,有一首这样写道:
“平川多植木棉花,织布人家罢缉麻。
昨日官租科正急,街头多卖木棉纱。”
应当说,这首竹枝词,如实地反映了上述从麻布生产向木棉纺织品的转变,以及具有做为缴纳田赋手段的副业生产这种性质的木棉纺织的状态。
根据这首诗可以看出,明初为了以木棉纺织做为缴租之资,曾卖掉棉织制品来获得货币。可以认为,那恐怕是进而用货币购买大米,再用大米缴租。
像洪武三年的征收三十万匹,系类似临时折征,很难看成是始终采取的缴纳形式。松江府所产棉布,以实物做为缴租手段而达到表面化,乃是以后不久的事情。在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条中,即这样记载着:
“(宣德)八年。巡抚侍郎周忱,奏定加耗折征例。洪武永乐中,税粮额重,积缺数多。(五年。定拨起运米四十三万九千。实纳止六万六千有奇。)每加粮一石,征平米至二石,而犹不足。忱至,尽祛宿弊,设法通融二年后,逋缺悉完。至是定例。”
一加耗(省略)
一折征
金花银一两一钱,准平米四石六斗,或四石四斗。每两加车脚鞘匦银八厘。
阔白三梭布一匹,准平米二石五斗,或二石四斗,至二石。每匹加车脚船钱米二斗,或二斗六升。布匹长四丈,阔二尺五寸。旧例匹重三斤。纳者率以纱粗验退。忱奏,不拘斤重,止取长阔。两端织红纱,以防盗翦。至今行之。阔白棉布一匹,准平米一石,或九斗八升。每匹加车脚船钱米一斗,或一斗二升。
以上于重则官田上,照粮均派。(俗名轻赍。)白熟秔糯米每一石,准平米一石二斗。
以上于轻则民田上,照粮均派。
由此记载可知,宣德八年(公元1433年),巡抚侍郎周忱为了结清累积之未纳田赋额,使以后的收租工作圆满进行,遂奏定加耗折征例,按一定折色率,把阔白三梭布及阔白棉布连同金花银一起均派到税额重的官田。这样,松江府所产棉布就得以持久地折色解纳,以实物做为缴纳田赋的手段由此而被公认。并且,这一持久性折征的开始,虽然是消极的、间接性的,但进而造成了奖励松江府棉业的结果,这是不难想象的。大体上以开始折征为转机,即使在史料中也能见到棉布生产的跃进。崇祯《松江府志》卷十,《田赋》三所载《附南安守东海张公弼积荒粮议》中,有这样的记载:
“绵布虽松江所产,旧亦不多。故无其额。自二、三十年来,松江之民多倚织布为生。见今征粮折绵布。”
这说明,松江府织布业取得明显的发展,已有二、三十年的历史。该文作者张弼系成化年间人,所以该文所指二、三十年前,大体上就是宣德、正统时期。据此可以推测松江府棉布生产的发展和持久性棉布折征之间的关系。
并且,在松江府开始持久性折征的同时,同是棉布产地的毗邻各州县也实行了持久性的折征。万历《嘉定县志》卷五“田赋”条有如下记载:
“公(周忱)见嘉定土薄民贫,而赋与旁邑等。思所以恤之;谓地产棉花,而民习为布。奏令出官布二十万匹,匹当米一石。缓至明年乃带征。……已而割地以置太仓,分布一万五千匹。正德之末,抚官为一时那移之计。以一万匹,分之宜兴。以四万六千匹,分之昆山。……”
这就是说,同样由周忱首先在苏州府嘉定县实行棉布的持久折征,其后,则分征于太仓州昆山县及常州府的宜兴县等地。以此看来,可以认为这些地方的棉业发展过程,基本上与松府同出一辙。
这样,还可以做出如下的判断,即以松江府为中心所产的棉布,已成为公开的缴租手段,该地区的棉业则由此而达到了所期之目的。此种棉业最初的性质本是作为缴纳过重田赋的手段的农家副业生产,后来在这一性质中找到了发展的契机。随之而来的是,产量增加,以三梭布等棉布为代表的质量的提高;除了成为征收租税的对象外,还引起一般需要,不断大量地贩至其他各地,活跃了缴租手段以外的商业交易,形成了具有全国性体系的棉布市场〔18〕;并终于做棉布生产的目的从直接的缴租手段,一变而转换成纯粹的商品生产。考察这一问题,必须与下面两种情形联系在一起,即在当时先进经济地区的江南地方,银币流通的普及和伴随而来的商业活动的发展;以及不久便导致一条鞭法的税法的单一化问题。崇祯《松江府志》卷八,“田赋”中写道:
“(成化)二十二年丙午。松江知府樊莹,……请奏,……税粮除常运本色外,其余应变易者,尽征收白银。……以潜消粮长之侵渔。取布行人代粮〔长〕〔19〕输布,而听其赍持私贷〔货〕〔20〕以赡不足。……”
从以上可以判明,由于成化二十二年(公元1486年)樊莹进行的税制改革,与松江府地方的租税银纳化取得明显进展的同时,出现了布行即棉布商人代替粮长而从事棉布解纳的现象,并且允许以私货即布行所有的棉花充其不足部分。棉布商人已经相当活跃;并进而表明确定了一种可能,即在解纳棉布外,也可能包含着一度经过商品形态的棉布。而且,这种可能性的产生,成了使该地区棉布生产的目的从实物缴租手段转化为完全商品生产的契机;另一方面,关于田赋办纳形态,把由周忱在宣德年间形成的、做为米的折色而上缴棉布的形式,再度将此类棉布折色,逐渐形成了将其银纳化的发端。探索一下这一纳银过程,在光绪《华亭县志》卷八《田赋志》里有这样的记载:
“宏(弘)治十七年。令松江等府阔白棉布,以十之六征本色。十之四征折色。此当是棉布折银之始。至三梭布折价,不知始自何时。……万历四十八年。三梭布每匹折价六钱一分,棉布每匹折银三钱。应解本色者,以价银发解户承办。其制当即嘉靖时所定。盖向时折米以布。至此复折布以银。而折米者,乃止有银矣。”
弘治十七年(公元1504年),阔白棉布十之四折银;至万历四十八年(公元1620年),阔白棉布、三梭布都已折银。根据这一史实,松江府从事棉布生产的农民,在纳缴田赋时,不是像从前那样缴纳棉布,而是代之以缴纳相当于解纳棉布数额的银子。这些银子支付给被称为解户〔21〕的徭役担当者,解户用这项银子购入棉布,再把这些棉布解纳给政府。
这件事无非表明,宣德八年由周忱实行的税制改革的结果,做为直接输租手段而暂被公认的松江府的棉布生产,并不仅仅跼蹐于做为单纯的实物输租手段,而且终于获得了做为纯粹商品生产的性质。这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即因上述公认而对生产劲头的刺激,以及因为在此地理上处于先进的经济区,被进一步投入了由明代中期以后银流通的普遍化而造成的商业市场飞速膨胀的旋涡之中。于是,以松江府中心的棉业,在宋末元初时期,由于原料生产得到保证和掌握了高度的纺织技术,因而被赋予了基础条件之后,做为对宋末以来伴随田赋增额而造成的农家经济零细化的生计补足手段,就中特别做为带有田赋办纳手段之目的的农家副业生产,而促进了它的发展;至此,终于到达了纯粹商品生产经营形态,并呈现出做为中国初期棉业已经完全确立的局面。
然而,那位著名的天主教徒、并且是一代农业学者的、明末上海人士玄扈先生即徐光启,而著文道破了此完成期的棉业生产的经济职能。我们必须研究他的这部著作。在《农政全书》卷三十五,《木棉》条里指出:
“尝考,宋绍兴中,松郡税粮十八万石耳。今平米九十七万石。会计加编征收耗剩起解铺熟诸色役费,当复称是。是十倍宋也。坏地广袤,不过百里而遥。农亩之入,非能有加于他郡邑地。所繇共百万之赋,三百年而尚存。视息者全赖此一机一杼而已。非独松也。苏杭常镇之币帛枲紵,嘉湖之丝纊,皆恃此女红末业。以上供赋税,下给俯仰。若求诸亩之收,则必不可办。”
徐光启的看法是,松江府自宋末以来随着田赋增额而带来的农业经济的穷困化,系专门靠这种棉业收益得到补足;说明棉业生产的经济职能是农业经济结构的重要的决定性部门。这种情况说明,毋宁说此类棉业存在的基础乃是贫穷化的农村社会;其被赋予的命运是,把那里的农业结构做为贫瘠的母胎而发生,并且通过命中注定的脐带反过来向母体补充营养。这正说明了初期棉业的悲剧性的局限性,它绝不可能脱离胎盘而独立,并获得近代化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