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论

补论

我发表上面的见解是在第二次大战结束后的第二年,现已经过去了将近二十年。后来对我的见解赞成与否各有评论,米田贤次郎先生在《齐民要术和两年三季制》(《东洋史研究》17卷4期,1959年)中也发表了与我的见解对立的观点,在下面论述一下我对他的观点的看法。

米田先生的主要论点有:

(1)《齐民要术》中所记载的农业技术是以相当高度的两年三季方式为前提的。

(2)这个两年三季方式为大小麦所采用。

(3)两年三季方式由来已久,应上溯到汉代至战国末期。

这些论点与我上述观点完全不同,然而遗憾的是他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下面我对此进行探讨。

(一)首先看一看第一点,即《齐民要术》中所记载的农业技术是以相当高度的两年三季方式为前提的这一论点。米田先生首先对两年三季方式定义为在同一块田上两年反复轮作谷子→麦子→豆子→冬季休闲的方式。那么,能否在《齐民要术》中确认这种轮作方式呢?米田先生作为确认的理由提出以下看法:他首先分析“麦底”即麦子收割后的地如何利用的问题,并提出以蔓菁、胡莩、大豆和小豆这四种作为“麦底”作物。这里应注意三点:其一点是这些作物都不是主要粮食作物;第二点是这些作物不都是利用麦底的,麦底也不都是被这些作物所利用的;第三点是这些作物都被理解为应在麦子收割后马上播种的。第一点中没有把谷子算做麦子的后作物。因此,这一点意味着要在麦田和谷田配合组成的同一块田里实行包括谷子和麦子的两年三季就需要证明在麦作之前种过谷子。第二点即使在麦子收割后可能种植蔓菁或豆类,但是并不清楚其种植面积在麦田中占多大的比重。因此,并不能说明在麦作之后一定种植夏季作物。第三点是在麦底播种蔓菁或豆类时,从收割麦子到播种后作物中间做后述“暵”作业是相当困难的。关于这一点还应该注意到在他的论点中完全没有关于在麦底播种上述蔓菁、胡莩、大豆、小豆等时有必要进行“暵”作业的记述。

其次,米田先生作为夏季作物谷子的前作物提出绿豆、小豆、麻、黍、芝麻、芜青和大豆等,其中因为以绿豆、小豆→谷子认定为最好的方式,从而设想出前述麦子→豆类的方式和这个豆类→谷子的方式相结合的麦子→豆子→谷子的方式,由此他归纳为“从与两年三季有关的麦子、豆子和谷子来看土地的利用情况,不仅两年三季方式能够成立,还由于谷子前作物的价值而受到提倡。”但是对这种推论的过程要注意以下两点:其一,上述麦子→豆子,豆子→谷子,这两种方式虽然在《齐民要术》中有所记载,但是它并不必然地把这两种方式结合起来导致麦子→豆子→谷子的方式。要把两种方式结合在一起就必须有前一方式和后一方式能够在同一田地上成立的条件,然而在米田先生的论述中根本没有谈到这一问题,何况正如上述豆类的播种地并不一定都是麦底。所以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而形成麦子→豆子→谷子这种轮作方式的设想,是一种没有充分考虑条件而下的结论。其二,即使这种麦子→豆子→谷子的方式能够成立,那也不是指两年三季,而是仅仅指三年三季而已。也就是说,按这个方式:田地用三年,收获也是三次,只是在第二年麦子和豆子在同一年内收获。如果说这个方式就是表示两年三季的话,那么,作为麦子的前作物应该有夏季作物,从而成立如谷子→麦子→豆子→谷子这种方式,然而在米田先生的方式中没有谷子→麦子这种方式。所以关于第二点,如果不能证明在麦子作物前存在谷子或其他夏季作物的话,就不能说《齐民要术》中有关于存在或提倡两年三季方式的记载。

米田先生以《齐民要术》记载为依据,设想出能够使两年三季或一年两季成立的以下七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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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如果从中排除蔬菜类,(A)和(D)两种轮作方式将是普及度高的方式。我们对此表也要注意如下三点:第一点,如果只要按照《齐民要术》来考虑这些轮作方式的话,(A)方式虽然能够成立麦子—小豆和小豆一〇一谷子(〇可能为冬季休闲)的两种方式,但是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把两种方式结合在一起的麦子—小豆—〇—谷子的方式能够成立,关于(A)以外的其他方式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第二点,假如说(A)式到(F)式都能成立,如上所述,这些方式都表示三年三季,而不表示两年三季。第三点,这些方式都没有提示麦子的前作物,如果没有解决这一点,就不能把《齐民要术》中设想出来的轮作方式认定为两年三季。

根据以上探讨,我们要认为《齐民要术》是以相当高度的两年三季方式为前提的,还需要经过重要的论证才行。需要论证的第一点是要认定麦子前作物的夏季作物的存在,第二点是要认定麦子—豆和豆—谷子的两种方式是在同一块田地上进行的。下面,我就探讨这两个问题。

(二)如上所述,据米田先生论点的第二点,他认为《齐民要术》前提的两年三季方式中有大麦、小麦。分析这个论点的是否正确与分析作为麦子的前作物是否存在夏季作物的上述问题是一致的。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包括大麦、小麦的两年三季方式就不能肯定存在。根据本章论述的我的见解,作为麦田的前作物不可能存在夏季作物,因为麦田在其播种前五月六月时,有必要进行“暵”作业即翻耕田地接触空气的作业。因此,我理解当时的麦田是麦子的一年一季,即使麦子的后作物可以种植小豆或蔓菁,但是当年就不可能再种麦子,所以只能进行包括这些作物在内的一年一季的轮作。米田先生的看法与此相反,他认为“暵”不是麦子播种前的作业,而是麦子收割后的作业。因此,他认为“暵”作业并不妨碍麦子前作物的谷子等夏季作物的存在。因此,作为麦子的前作物能否认为存在夏季作物的论点,与“噗”作业是在麦子播种前进行的还是在麦子收割后进行的论点是一致的。下面再探讨一下“暵”的问题。

《齐民要术》卷二大小麦第十中有如下一文:

“大小麦皆须五月六月暵地。(不暵地而种者,其收倍薄。崔寔曰:“五月六月菑麦田也”。)种大小麦,先㽟,逐犁䅖种者,佳。(再倍省种子,而科大。逐犁掷之亦得。然不如作䅖耐旱。)其山田及刚强之地,则耧下之。(其种子宜如五省于下田。)”

米田先生认为如果文中的“暵”是播种麦子前的作业,就会产生如下疑点,即:

(1)如果在麦子前没播种夏季作物,麦田就只能是单种麦子的一年一季田,不可能与其他夏季作物搭配,然而,使用麦底的作物最多,共有四种。

(2)在“大、小麦皆须五月、六月暵地”后紧接着重复为“种大、小麦云云。”如果说暵是播种大小麦以前的作业,开头记载的“种大、小麦皆须五月、六月暵地”就够清楚的了。

关于第一个疑点,如上所述,依我的看法,麦田基本上是只做麦子的一年一季田,即使利用麦底的作物有四种,也同样如上所述,它并不表示所有麦底都被后作所使用,而且即使被使用了,这一年虽然是一年二季,但第二年的麦作却要休闲,结果还是二年二季,其效率等于一年一季。所以,不存在任何疑点。关于第二个疑点,米田先生以这个疑点为出发点,认为“大、小麦皆须五月、六月暵地”指的是割完麦子后的暵地,所以分注中的“不暵地而种者”指的不是麦子,而是指利用麦子收割后的地种植的所有作物,并理解为“大、小麦皆须五月、六月暵地”一句与麦子无关。他的根据是:分注中的“崔寔曰,五月六月菑麦田也”一句是崔寔引用的《四民月令》中的一句,这个引用句与《玉烛宝典》卷五所引《四民月令》佚文中“(夏)至后廿日,可菑麦田”一句有关,而且在夏至时,麦子已收完,所以这一句中麦田是指收割后的麦田。因此,把这一句列入分注的上述“大小麦皆须五月六月暵地”也指的是收完麦子后的暵地。但是,我对这种理解有两点不能同意。第一,无论是《四民月令》的“菑麦田”,或者是《齐民要术》的“暵地”,它是否指收完麦子后的暵地,在这里不是要解决的问题。而要解决的是在暵地后准备种麦子,还是准备种麦子的后作物(后作物不应该是麦子)的问题。麦田只要是麦子的一年一季田,暵作为播种麦子的整地作业,当然是在收割麦子之后进行的。何况现在任何地方都没提到在暵作业后播种蔓菁、小豆等麦底利用作物。所以,即使确认“菑麦田”是麦子收割后的作业,“大小麦皆须五月六月噗地”也是麦子收割后的作业,也并不能说明暵作业是为了麦子的后作物而进行的。因此,暵作业即使在麦子收割后的田地里进行,也并不否定暵作业是为播种麦子而进行的。第二,显而易见,暵作业是作为麦作物的整地作业而记载的。正如米田先生也在注中引用的那样,《氾胜之书》记有“凡麦田常以五月耕,六月再耕,七月勿耕。谨摩平以待种时”,明确表示为了播种麦子要在五月、六月翻耕麦田。毫无疑问,在这里不存在麦子前作的夏季作物。因此,米田先生也在承认这一点之后,认为《氾胜之书》和《齐民要术》一个说的是关中,一个说的是山东,农业条件不同,加上两者在时间上还有六百年的距离,所以不能直接地以前者来理解后者。前者的作者是山东省氾水人,而米田先生却把该书的内容定为写的是关中的事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个疑点。还有,肯定《氾胜之书》中的麦田形式与米田先生后述论点之间的关系也是个疑点。但是,在这里我尊重米田先生的见解,不以这段记载为依据来解释《齐民要术》中的“暵”字。不过,《氾胜之书》被认为是《四民月令》的农业技术的基础,《齐民要术》对《氾胜之书》和《四民月令》同样重视,这一点还是要提醒的。现在暂且不提《氾胜之书》,只依米田先生所引用的《齐民要术》本身的文章来分析麦作和噗的关系。《齐民要术》卷二早稻第十二有如下一文:

“凡下田停水处,燥则坚垎,湿则汙泥,难治而易荒,img埆而杀种。其春耕者,杀种尤甚。故宜五六月暵之以拟img。麦时水涝不得纳种者,九月中复一转。至春种稻,万不失一。”

这是在下田停水处播种img麦时的整地方法,明确表示五月、六月的暵是为了播种img麦,而不是为了麦子以外的任何后作物进行的。因此,暵作业是为了播种麦子而进行的作业,这一说法是有证据的。也许有人认为这指的是下田低水处的特殊条件,但是《齐民要术》卷二大小麦第十条记有“小麦宜下田”,还记有“凡种img麦,高下田皆得用,但必须良熟耳。高田借拟禾豆目,可专用下田”,表示下田可用作小麦和img麦的播种地。而且如正文所述,小麦需要大量的水分。这样看来,五六月暵虽然是在下田停水处播种img麦时的整地作业,但是也很难找出它不是为下田麦子而进行整地作业的理由。对暵作业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没有根据地理解为对麦子以外的后作物进行的作业;另一种是理解为对下田麦作进行的作业。哪种理解正确,不是很清楚吗?现在不妨断定,把暵解释为对麦子以外的后作物进行的作业是错误的。按照这一论断,米田先生前述疑问,即为什么在“大、小麦皆须五月、六月暵地”一句后面紧接着又有“种大、小麦云云”的疑问也不难解决,“大小麦皆须五月六月暵地”一句并不像米田先生所理解的那样与麦子无关,而正是麦子播种前进行的准备工作,所以把它理解为放在“种大小麦云云”之前的一句话也不会有任何矛盾。因此,米田先生把分注中的“不暵地而种者”解释为“不是指麦子,而是指种在麦子收割后的田地里的所有作物”也是错误的。毫无疑问,这个分注同样是对播种麦子所做的论述。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了“暵”是麦子播种前的作业,而且这个作业是在五月、六月间进行的,所以不可能存在作为麦子前作的夏季作物,这个结论与《齐民要术》中根本没有关于麦子前作的记载是一致的。它同时还恰恰说明在《齐民要术》作为前提的轮作方式中不存在谷子—麦子—豆子—谷子这种两年三季方式,麦田与谷田是分别使用的,不可能把同一块地又当麦田使用又当谷田使用。米田先生的关于《齐民要术》是以包括大、小麦在内的两年三季轮作方式为前提,并提倡这种方式的第二个论点也必须加以否定。

(三)米田先生第三个论点是两年三季方式的起源要上溯到汉代至战国末期。如上所述,在《齐民要术》中虽然不存在有关两年三季方式的记述,但是如果在其他文献中存在的话,不管《齐民要术》的记述如何,还是要承认两年三季方式的存在的。同时上面对《齐民要术》的探讨,主要探讨的是作为麦子前作的夏季作物存在与否的问题,至于前述麦子→豆子→谷子的两种方式在同一块田地上能否结合成麦子→豆子→谷子方式的问题还没进行探讨。因此,下面我将主要探讨的是:在《齐民要术》以外的文献中有没有提到两年三季方式的存在?如果有的话,是否上溯到汉代至战国时代?是否可以确认有在同一块田地上包括麦子和谷子的轮作方式?

我在论述《齐民要术》以外的文献之前,先解决《齐民要术》中与此问题有关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米田先生的“在谷子收割后的田地上播种麦子一事……仅从《齐民要术》中提到早熟性谷子‘麦争场’品种来看就很清楚”的论述。同书卷一种谷第三列举八十六种谷子品种,其中又有十四种早熟性品种,“麦争场”谷子是其中的“img履仓”品种的别名。米田先生没有说明为什么“麦争场”谷子的存在足可以证明在谷子收割后播种麦子的理由,他也许认为这是没有必要说明的自明之理。然而,我却不能理解为什么“麦争场”这个品种名称就能说明在谷子收割后播种麦子的道理。如果随意加以想象,也许可以这样理解,即“麦争场”因为是早熟性品种,可以早收割,然后在收割后的田地上可以马上播种麦子,麦子与谷子之间争田地,因而起了这个名称。如果米田先生是这样理解的话,那不能不说是一种误解,其理由有二:

第一个理由是《齐民要术》卷一种谷第三,关于谷子的播种期记有“二月三月种者为植禾,四月五月种者为穉(稚)禾。”,表示植禾即早熟性谷子在阴历二月、三月播种,穉禾即晚熟性谷子在四月、五月播种。接着记有“二月上旬,及麻菩杨生种者,为上时。三月上旬,及清明节,桃始花,为中时。四月上旬,及枣叶生,桑花落,为下时。岁道宜晚者,五月六月初亦得。”表示其一般播种期是二月上旬到四月上旬,五月六月播种的只是在当年适合种晚熟品种时才进行。关于谷子的播种到收割时间,在同书同条所引用的《杂阴阳书》记有“禾,生于枣或杨,九十九日秀,秀后六十日成。”,表示从发芽到成熟需要一百五十天即五个月。同样在《说文》记有“禾,嘉谷也。以二月始生,八月而熟。得之中和,故谓之禾。”,表示二月播种,八月成熟。由此看来,因为谷子在播种后大约五六个月就可以收割,所以早熟性谷子在二月、三月播种,其收割期是七月到九月之间。晚熟性谷子如在四月上旬播种,九月到十月之间就可以收割。另外,同书卷二大、小麦第十关于麦子的播种期记有“八月中戊社前种者,为上时。下戊前,为中时。八月末九月初,为下时。”表示八月到九月初为播种适期。因此如果要在收完谷子后播种麦子的话,几乎所有的早熟性谷子品种都具有这个条件,不能理解为只有“麦争场”一种适合这个条件所以才有此名称。这就是第一个理由。

第二个理由是关于“麦争场”的“场”字,按当时用法,意思是将收割的谷物进行晒干、脱粒的农家场院,并不是圃场即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那么,我们应该把“麦争场”的名称理解为与麦子争夺晒场的意思。麦子的成熟期大约是阴历五月,其中小麦的成熟期比大麦的成熟期要晚些。五月收割麦子后经过干燥、脱粒、调整,再晒干,到整个收获作业结束之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再加上天气及其他的劳动条件,农家的“场”地为麦子占用的时间也有可能延长到六月底。另外,早熟性谷子在二月上旬播种,五个月成熟,七月上旬收割。其中早熟特别快的到六月下旬就能够成熟,这时候已经收割但尚未处理完毕的麦子还留在“场”上,就会发生谷子和麦子争夺“场”地的情况。我们可以认为“麦争场”正是根据这样的原因对早熟性谷子中特别早的品种起的名称。因此,至于在早熟性谷子收割后的田地上播种不播种麦子,则与这个名称是两回事,“麦争场”名称的早熟性谷子的存在并不能成为说明在谷子收割后的田地上播种麦子的理由。

通过上面分析,已经清楚,“麦争场”名称的谷子并不意味着在谷子收割后的田地上播种麦子。也清楚了《齐民要术》中完全没有关于能够说明有作为麦子前作的夏季作物谷子的记载,而且,由于麦作要进行“噗”作业,麦田和谷田被分开使用,所以也不可能设想了两年三季方式。现在再回到上述问题上,围绕米田先生举的例子,分析《齐民要术》以外的文献中有没有有关两年三季方式的记载,尤其是有没有在同一块田地上种植麦子和谷子的例子。在分析时尽量从靠近《齐民要术》的时代开始,然后上溯到更早的时代。

首先是《魏书》卷八世宗本纪中下面的诏书,即:

“正始元年九月丙午诏。缘淮南北所在镇戍,皆令及秋播麦,春播粟稻,随其土宜,水陆兼用,必使地无遗利,兵无余力。比及来稔,令公私俱济也。”

关于这一诏书,米田先生说:“很明显当时对在淮河南北边界附近的军屯兵,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使其在秋季播种麦子,春季播种谷子或稻子,提倡在水田进行麦子和稻子的双季在陆田进行麦粟一年二季或两年三季(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然而在原文中讲的是“及秋播麦,春种粟稻,随其土宜,水陆兼用,必使地无遗利”,意思是“秋季播种麦子,春季播种谷子和稻子,按照土地的性质,水田和陆田都要利用,不要使土地遗利”,根本没有讲到麦子和稻子在水田的二季或麦粟在陆田的二季或两年三季。如果该文要表示二季或两年三季,就需要在同一块水田或陆田上种植秋播麦子和春种谷子或稻子,然而“随其土宜”也好,“水陆兼用”也好,或是“必使地无遗利”也好,都没有表示这一点。因此,不得不说认为这一史料表示二季或两年三季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

其次是《四民月令》。已如上所述,该书中记有“(夏)至后二十日可菑麦田。”米田先生根据该书中另外的记载即“八月购黍,出售麦种”,论述说:“这一句意味着到了八月黍已收割完毕并已出售,另一方面冬麦处在准备播种的阶段。这一史料虽然不直接证明两年三季方式的存在,但是从时间上看,能够旁证黍和麦子的二季甚至两年三季的可能性。”但是要使这段记载成为旁证,就应该另有证实两年三季的存在的资料,而目前没有这样的实例,所以这里不需做进一步的分析。

第三是《周礼》中郑众(司农)的注。这一注上述正文中已有所介绍,这里收录原文如下:

“今时谓禾下麦,为夷下麦。言芟刈其禾,于下种麦也。”(地官稻人条)

“今俗间谓麦下,为夷下。言芟夷其麦,以其下种禾豆也。(秋官薙氏条)”

已如正文所述,此文表示以夏季作物和冬季作物组成的轮作方式在技术上早在汉朝已为人们所认识。所以不能以此来否定在东汉初期某些地方采用过二季或两年三季方式。但是能否根据此文就认为当时禾(谷子)和麦子的二季已经很普遍了呢?那样就会发生如下两个疑问。其一,米田先生说:“有人认为这一史料是特殊例子,但是从‘今时云云’和‘俗间云云’的写法来看,应该认为这已成为普遍的知识。如果将尚未普遍化的特殊种植法在注记中加以说明,那就起不到注记的作用。”他强调郑众注记中的禾→麦子、麦子→禾、豆的双季方式的普遍化。但是谷子收割后播种的麦子特别被称为“夷下麦”,这就使人觉得它有别于一般的麦子。如果说在谷子收割后播种麦子已经普及了的话,那么这正是麦子本身的种植方式,没有理由特别称为“夷下麦”。同样依本注记来看,把麦子收割后的地叫做“夷下”也是因为在那里播种谷子和豆子的缘故。也就是说在麦子收割后的地里播种谷子和豆子的时候才叫“夷下”。所以我们不能理解为表示麦子收割后的地已经全部成了谷子和豆子的播种地。不仅如此,麦子的收获期是五月,而谷子的播种期如上所述是以二月至四月为主,只有个别的才是在五月至六月上旬播种,这就是《齐民要术》没有把谷子列为利用麦底的作物的原因。应该认为即使会利用收麦子后的地,但是以种豆类为多数。在麦子收割后的田地里播种豆类,不管它是为了种饲料或者是为了收获小豆,都要在当年之内收割处理。因此,只要不能证实第二年在同一块田地里播种谷子的话,就应该认为它将再一次被当做麦作土地即麦田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从表面上看好象是一年二季,其实不过是两年二季。这样看来,对上述郑众的注记既不能认为它提出了当时的普遍情况,也不能认为它表示的轮作方式都是二季或两年三季的。然而如上所述,米田先生认为这个注记作为《周礼》的注记能够起作用是因为这一知识已经普遍化了。他说:“如果将尚未普遍化的特殊种植法在注记中加以说明,那就起不到注记的作用。”他以本文为《周礼》写的注记为理由,主张其内容的普遍性。这种主张不能使人信服。现在,前一注记包括在郑玄对《周礼》地官稻人中“凡稼泽,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的芟夷二字的注中,后一注记同样包括在郑玄对《周礼》秋官雉氏中“雉氏掌杀草。春草生而萠之,夏日至而夷之,秋绳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的夷和芟的注中。但是正如“郑司农说芟夷以春秋传曰,芟夷蕴崇之,今时得禾下麦云云”所说的那样,它本来是郑众关于春秋传的注,以当时的用法来说明芟和夷都是当“割”讲的。他在注记中举例子的目的只不过是以此来证明,如“夷下麦”或“夷下”那样,夷字在当时用法上当“割”讲,至于麦子或谷子收割后的田地一般如何使用的问题,并不是他做注记的目的。因此问题并不在于:作为注记的性质来讲,把尚未普遍化的特殊种植法当注记使用是否有效;或者为了使注记有效,其中的种植法必须是具有普遍性的等等。只要有当时夷字当“割”讲的用法例子就能达到目的。因此,以注记的形式来主张其内容的普遍性不能说是有根据的。

对根据郑众注记认为当时谷子和麦子的双季制已很普及的这种理解,还有一个疑点。郑众是东汉初期的春秋学者,他向其父郑兴学《左氏春秋》,著有《春秋左氏条例》九卷(《隋书·经籍志》),建初六年(公元81年)任大司农,建初八年在任中(公元83年)去世。不言而喻,他是根据自己在东汉初期的见闻所得的知识写了上面的注记。然而与其不远的时代有讲麦子种植法而否认作为麦子前作物的夏季作物存在的很好例子。这就是上述《氾胜之书》。氾胜之是西汉成帝(在位公元前33年—7年)时代的人,其著作《氾胜之书》被认为是汉代具有代表性的农书。书中关于麦作的耕种方法已如上述,记有:

“凡麦田,常以五月耕,六月再耕,七月勿耕,谨摩平以待种时”,表示麦田在五月和六月耕地以备八月播种。在这里显然不存在麦前作的夏季作物。在前面提到这一记载时,我按照不应该根据这一记载来理解《齐民要术》中“暵”的含意的米田先生的主张,没有谈到这一记载和“暵”的关系。但是,现在已经清楚,米田先生的关于“暵”是为麦子的后作而进行的整地作业的论点是错误的,也就没有理由必须把“暵”和在这里所讲的五月、六月翻耕麦田看做另一回事了。所以可以说在这里讲的麦田耕种方法基本上与《齐民要术》是有共同点的。而且《氾胜之书》是汉代的具有代表性农书。记在这本具有代表性的农书中而又为《齐民要术》所继承的麦田耕种法否定了麦子前作的夏季作物存在,这不外是意味着郑众注记中“夷下麦”所表示的谷子→麦子的轮作方式并不是已经普遍化了的方式。由于《汉书》艺文志有关此书条师古注所引用的刘向《别录》中传说氾胜之曾在三辅之地即关中讲授农耕并拜当地有经验的农民为师,所以也许有人会就《氾胜之书》的记载说,他在该书中所说的是在三辅之地提倡的种麦法,与郑众所体验的中原种麦法不同,所以用《氾胜之书》去否定郑众提出的种麦法的普遍性是错误的。但是,有传说氾胜之生家在秦乱之际避难到氾水畔,而把旧姓凡氏改为氾氏(《通志》氏族略),又说他“敦睦九族”(《文选》注引王隐《晋书》佚文),由此看来,他可能是出身于山东省氾水(济水支流,曹县和定陶县的分界线)畔的地方豪族,所以他在关中提倡种麦时,其种麦法可能是以他在出身地学到的农耕法为基础的,正因为如此,所以他的农耕法才对关中农业起到优秀农耕法的作用。把他的农耕法定为关中农耕法,然后强调与郑众注记的地区性差异,或者像米田先生那样,强调氾胜之的农耕法与《齐民要术》的种麦法之间的地区性差异,都是错误的。另外,祖述《氾胜之书》农耕法的东汉末期崔寔的《四民月令》中,关于麦田的记载有上述的“(夏)至后二十日可菑麦田”,此外并没有关于麦子和谷子轮作的记载。即使它讲的是涿县安平地区(河北省安平县)的农业情况,但也不等于肯定郑众注记所提出的种麦法具有普遍性。

根据上述原因,不能像米田先生所主张的那样,把郑众注记所提出的谷子和麦子的双季性轮作方式认为是具有普遍性的,所以也不能根据郑众注记就主张双季或两年三季的轮作方式在汉代已很普及。

第四是《汉书·食货志》所记载的赵过关于代田法的记录。关于西汉武帝(在位公元前140—87年)末年施行的代田法的内容,第三章中已有详细论述,这里从略。米田先生在上述论文中也没有谈到代田法和两年三季方式的关系,所以下述分析并不直接批评米田先生的论点。

代田法所要讲的作物是谷子。从作者班固在文中为说明农耕法而引用的小雅圃田的诗“或艺或莩。黍稷儗儗”来看,也许班固所考虑的是以代田法种植黍,但不管他有没有考虑,总之该作物是夏季作物而不是麦子。看看文中“比(至)盛暑。陇尽(平)而根深”的记载,这一点就一目了然了。代田法当时作为新农耕法而被提倡,施行后普及到以首都长安为中心的三辅之地以及河东、弘农等诸郡和北部边境地方,提高了这些地方的生产力。所以可以认为代田法是当时最高水平的农耕法,它所以被称作代田法,正如《食货志》记载“一畮三甽。岁代处。故曰代田”是因为在一亩地即宽六尺、长二百四十步的地里作三条宽一尺的甽(沟),每年换甽。每年换甽的意思是说今年在甽里种植农作物,明年就在今年的甽和甽之间的地方重新作甽,种植农作物。因为甽宽一尺,而甽和甽之间也是宽一尺。它明显地表示这种农耕法是一年一季方式,根本没有考虑到插进麦作。即使是当时的最高水平而且施行后取得良好成绩的代田法,其农耕法也是夏季作物谷子的连作,没有考虑到与冬季作物麦子轮作以及两者的双季或两年三季的方式。如果当时已普及麦子和谷子的双季或两年三季方式的话,代田法为什么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提高了生产力呢?这就难于理解了。

所以,不可能在西汉武帝时代在关中及其附近有过普及谷子和麦子的双季和两年三季方式。那么在其他中原地方又怎样呢?当联系到代田法的施行时,就会由于肯定或者否定赵过关于代田法的创造性而出现分析方法上的不同。正如在第三章所述,我是肯定赵过的创造性的,而根据这一立场,在中原地方不可能存在比代田法优秀的农耕法,所以既然代田法没有考虑与麦作的轮作,同样不能认为在中原地方普遍地存在谷子和麦子的轮作方式。与此相反,米田先生在另一篇题为“论赵过的代田法——特别以犁的性质为中心——”(《史泉》二七、二八期合刊,1963年)的文章中否定赵过的创造性,主张代田法是从当时的农业先进地区中原地方的农耕法体系中变过来的古法,而把这一古法引进到关中才是赵过的功劳。在这里我不准备谈代田法是否古法的问题,而要谈的是如果把它看成是古法的话,它与米田先生所主张的谷子、麦子的两年三季轮作有何关系的问题。如上所述,代田法显然是一年一季方式。如果说它是在先进地区的中原地方早已存在的古法的话,这就最好证明在当时中原地方并没有把谷子和麦子的轮作方式看成是先进的农耕法了。米田先生的论点也就显得自相矛盾了。因此,不管肯定或者否定赵过的创造性,米田先生关于在西汉中原地方普遍施行谷子和麦子的双季或两年三季方式的论点,与代田法联系起来考虑,也是不能成立的。

第五是关于《吕氏春秋·士容论》任地篇一文,该文记有:

“上田弃亩,下田弃甽。五耕五耨,必审以尽。其深殖之度,阴士必得,大草不生,又无螟蜮。今兹美禾,来兹美麦。”

米田先生引用此文,说由此看来“可能早在《吕氏春秋》时代就普遍施行在谷子收割后的地上播种麦子了”,并把此文当作论证麦子的前作中有夏季作物谷子的根据。米田先生的这一见解估计是以他对文中“今兹美禾,来兹美麦。”一句的理解为依据的。但是,我根本不能理解这一句为什么是表示谷子和麦子的轮作。这一句只不过是说如果采取上文中的作亩法和耕耨作业法,就可以“今年谷子有好收成,明年麦子有好收成”而已,这里根本没有表示在同一耕地上轮作的谷子和麦子都有好收成的意思。如果说此文是表示谷子和麦子的轮作方式,那就不限于此文了,只要记有谷子和麦子的事就能够理解为有过两者轮作的方式了。这是毋须检讨的问题。

第六是《荀子·富国篇》中的“今是土之生五谷也,人善治之,则亩数盆,一岁而再获之。”一文。

米田先生根据上述郑众注记所表示的禾→麦、麦→禾、豆两种方式,设想出谷子和麦子的一年双季方式的普遍化之后说:“既然谷子和麦子的一年双季方式已经普及,那么,在时间上不那么紧迫的从麦子到豆类的轮作当然施行了,毫无疑问两年三季方式是存在的。”接着他引用《荀子》中此文下结论说:“这说明一年双季方式由来已久。”他所以理解此文是表示二季,很可能是根据最末一句“一岁而再获之”,看起来这一句确实很像是表示二季方式的存在。但是,此文主题所说的是在土地上生产五谷只要充分投入人的劳动力,就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其效果即“一岁而再获之”与前一句“则亩数盆”一起表示最好的效果,即在一般的情况下不可能实现,而只有在特殊培育下才能实现的效果。也就是说,这一句即便表示一年双季的可能性,也不能说是一般的、被普及了的作法。不仅如此,如果从另一种角度去解释这一句的话,因为在上文五谷中当然包括冬季作物的麦子,所以,可以这样理解:只要农民对夏季作物和冬季作物同样辛勤劳动、精心培育的话,不管是冬季作物也好,或是夏季作物也好,都会有好的收成,会有一年二次的收获。而这里并不是以两者在同一田地上收获为前提的,所以这一句也就不表示双季。由此看来,只要以此文为依据,即便肯定在战国末期存在双季,也只能是特殊的例子,而不是一般的、普及的,或者甚至连这个特殊的例子也是不存在的。

我通过上面六点分析,探讨了《齐民要术》以外的文献中有没有南北朝时代以前就已存在谷子和麦子的双季或两年三季方式的记载,这种方式是否早在汉代到战国末期就已存在的问题。考察的结果,从结论来说,米田先生列举的大多数史料都不能理解成是表示谷子和麦子的双季或两年三季方式的,以郑众注记为依据也不能引伸出谷子和麦子的双季方式已普及化的结论。在这一点上,我并不认为有必要修改我在正文中引用这一注记时的论点。关于《荀子·富国篇》一文,已经清楚,即使可以把此文可以理解成是表示双季的存在的,但也决不能认为是一般的、普及化了的方式。不仅如此,也有可能它所说的并不是同一田地上的一年双季。总之,在南北朝时代以前,一般来说不存在谷子和麦子的双季或两年三季方式,即使有特殊的例子,也不能说成是普遍的。

另一方面,通过上述分析,重新确认了《齐民要术》的农耕法也不是以谷子和麦子的双季或两年三季为前提的。将两个结论联系起来看,可以引伸出如下观点,即如我在正文中所述,南北朝以前的华北农业的基本方式是谷田和麦田分开的,而且是以谷子为主要农作物的谷田一年一季方式的农耕法。不管米田先生有何异论,也不能认为有必要修改我的论点。因此,对于上述正文中所阐明的观点,即在唐代的碾碨经营的背景下可以推测出来的华北农业的发展,也就是从以谷子为中心的农业转变到重视小麦的农业,由历来的谷田和麦田分开方式发展到两者结合的方式,结果发展成在同一块耕地上种植谷子和小麦的方式,很可能再加上豆类种植而形成了两年三季的轮作方式,并且普及了。现在我仍然不认为有必要修改这个观点。不过,我所以能够对这些问题再一次进行分析,并且重新确认从前我的论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米田先生的认真批评之下作出的。在这一点上,我对米田先生表示衷心的敬意。

(1964年8月1日)

〔1〕B.劳弗《汉王朝的中国陶器》,1909年,莱敦,第十五页。(Laufer,B:Chinese Pottery of Han dynasty,1909,Leiden,p.15seq.)
泷川政次郎《碾碨考》(《社会科学》,2卷7期,1925年)
。玉井是博《从社会史考察唐代》(《史学杂志》,34卷5期,1923年;同著《支那社会经济史研究》所收)。
加藤繁《内庄宅使考》(《东洋学报》,10卷2期,1920年;同著《支那经济史考证》上卷所收)。
仁井田升《关于敦煌发现的唐水部式的研究》(《服部先生古稀祝贺纪念论文集》所载,1936年;同著《中国法制史研究》中《法律和习惯、法律和道德》所收)。
那波利贞《关于唐中晚期敦煌地区佛教寺庙的碾碨经营》(《东亚经济论丛》,1卷3、4期,2卷2期,1941年)。

〔2〕B.劳弗,同上。

〔3〕那波利贞,同上。

〔4〕引自仁井田升《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第八八页。

〔5〕参见仁井田升《关于敦煌发现的唐水部式的研究》(同上)。

〔6〕关于《齐民要术》,参见西山武一、熊代幸雄译《齐民要术》(上、下两卷,东京大学出版会,1957、1959年)和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共四本,科学出版社,1957—1958年)。特别是前者载有该书解题和参考书目。

〔7〕青木正儿《img饨的历史》(《学海》,2—4,1945年)。

〔8〕加藤繁《关于唐宋时代的庄园组织及其村落的发展》(《狩野教授还历纪念支那学论丛》所载,1928年。同著《支那学考证》上卷所收)。

〔9〕玉井是博,同上论文。

〔10〕参见加藤繁《内庄宅使考》(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