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政役”的实行
据上述已经明了“政役”的意思,它既不象宫崎先生认为的是税役,也不是象井上先生认为的是徭役,而是意味着兵役。因此应当认为咸熙元年的废除令的直接目的就是连典农部的屯田民也要象州郡民一样服兵役。如果这种看法没有错的话,其次的问题应该是当时为什么必须采取这样的措施,这样的措施实行以后,给原来的典农部屯田民带来了什么样的变化。
象在前章里叙述过的那样,咸熙元年是平定蜀的第二年,这时候同魏对峙的只有南方的吴国。另一方面,在国内是司马氏谋取帝位的计划正逐步进行的时候。对典农部屯田民实行征兵、征税,正是在这两种背景下实行的。
在这前后,魏同吴的对峙关系,以蜀的灭亡为转机进入了新的时期。景元四年(公元263年)即吴永安元年,属于吴的领域的交址郡发生了叛乱。《吴志》卷三《孙休纪》永安六年条记载了这件事:
“五月,交址郡吏吕兴等反,杀太守孙谞。请先是科郡上手工千余人,送建业。而察战至恐复见取。故兴等因此扇动兵民,招诱诸夷也。……吕兴既杀孙谞,使使如魏,请太守及兵。”
《魏志》卷四《陈留王纪》咸熙元年条记载:
“(九月)辛未,诏曰:吴贼政刑暴虐,赋敛无极。孙休遣使邓句,敕交址太守,锁送其民,发以为兵。吴将吕兴,因民心愤怒,又承王师平定巴蜀,即纠合豪杰,诛除句等,驱逐太守长吏,抚和吏民,以待国命。九真日南郡,闻兴去逆即顺,亦齐心响应,与兴协同。兴移书日南州郡,开示大计。兵临合浦,告以祸福。遣都尉唐谱等,诣进乘县,因南中都督护军霍弋,上表自陈。又交址将吏各上表,言兴创造事业,大小承命。郡有山寇,入连诸郡,惧其计异,各有携贰,权时之宜。以兴为督交址诸军事上大将军定安县侯,乞赐褒奖,以慰边荒。乃心款诚,形于辞旨。……其以兴为使持节都督交州诸军事南中大将军,封定安县侯。”
魏帮助这个叛乱,授予反将吕兴以策命(封官的文书),但吕兴还没收到策命就被他的部下杀害了。这一事件虽然不能影响大局,但据此可以看出平定蜀以后魏对吴的态度。《魏志》同条中,接着这个诏书又记载如下:
“冬十月丁亥,诏曰:……自顷江表衰敞,政刑荒闇。巴汉平定,孤危无援。交荆扬越,靡然向风。今交址伪将吕兴,已帅三郡,万里归命,武陵邑侯相严等,纠合五县,请为臣妾。豫章庐陵山民,举众叛吴,以助北将军为号。又孙休病死,主帅改易。国内乖违,人各有心。伪将施绩,贼之名臣。怀疑自猜,深见忌恶。众叛亲离,莫有固志。自古及今,未有亡征若此之甚。若六军震曜,南临江汉,吴会之域,必扶老携幼,以迎王师,必然之理也。然兴动大众,犹有劳费。宜告谕威德,开示仁信,使知顺附和同之利。……”
据此看来,魏趁平蜀的余威,把对吴的压迫政策提到前面来。下了这个诏书的结果,徐绍、孙彧两人便被派遣带着书信去了吴国。《吴志》卷三《孙皓纪》元兴元年条注引《汉晋春秋》中记载了这封书信的内容:
“晋文王与皓书曰:圣人称有君臣,然后有上下礼义。是故大必字小,小必事大。然后上下安服,群生获所。逮至末涂,纯德既毁。剿民之命,以争强于天下。违礼顺之至理,则仁者弗由也。方今主上圣明,覆帱无外仆。备位宰辅,属当国重。唯华夏乖殊,方隅圮裂,六十余载。金革亟动,无年不战。暴骸丧元,困悴罔定。每用悼心,坐以待旦。将欲止戈兴仁,为百姓请命。故分命偏师,平定蜀汉。役未经年,全军独克。于时猛将谋夫,朝臣庶士,咸以奉天时之宜,就既征之军,藉吞敌之势,宜遂回旗东指,以临吴境。舟师泛江,顺流而下。陆军南辕,取径四郡。兼成都之械,漕巴汉之粟。然后以中军整旅,三方云会。未及浃辰,可使江表底平,南下顺轨。然国朝深惟伐蜀之举,虽有静难之功,亦悼蜀民独罹其害。战于绵竹者,自元帅以下,并受斩戮,伏尸蔽地,血流丹野。一之于前,犹追恨不忍。况重之于后乎。是故施师按甲,思与南邦共全百姓之命。夫料力忖势,度资量险。远考古昔废兴之理,近鉴西蜀安危之效。隆德保祚,去危即顺,屈己以宁四海者,仁哲之高致也。履危偷安,陨德覆祚,而不称于后世者,非智者之所居也。今朝廷遣徐绍孙彧,献书喻怀。若书御于前,必少留意。回虑革算,结欢弭兵,共为一家,惠矜吴会。施及中土,岂不泰哉。此昭心之大愿也。敢不承受,若不获命,则普天率土,期于大同。虽重干戈,固不获已也。”
看这封书信,虽然其目的是为了和好,但使用的言词充满了威胁的口气。实际上是一封不听劝告马上就要征服吴国的恐吓书。对此,吴国的回信,态度暖昧,不得要领。
看一看上述魏晋(原文可能有误,似应为魏吴——译者注)在平定蜀国之后的关系,可以想象得到对魏国来说,为征服吴国已在扩充军备,而这是在讨伐蜀国的军队无暇休养生息时候的情况。不难想像在这种情况下,历来被排除在征兵对象之外的典农部屯田民,又重新成了征兵的对象。而且据前一章的探讨,典农部的屯田已经腐败,离开了当初设置的目的。国家不得不采取一些手段,将其置于直接统治之下。做为当时充实军兵的手段,屯田民成为征兵的对象,是不可避免了。例如前面叙述的母丘俭、文钦等人问罪司马师的大罪中有“募取屯田”一条。还有,《吴志》卷三《孙休纪》永安六年条中记述:“丞相兴建取屯田万人,以为兵。”在魏的咸熙元年的前年,连吴也把屯田民充实到军队中去。我认为实施平均政役的背景之一即在于此。
看一看晋初的情况,事实是通过征兵编成大军,配置在对吴的战线以及后方。即《晋书》卷四七《傅玄传》中晋武帝接受帝位禅让的初期,做为常侍而兼有谏职的傅玄上疏说:“今文武之官既众,而拜赐不在职者又多。加以服役为兵,不得耕稼,当农者之半。”又《晋书》卷四三《山涛传》:“吴平之后,帝诏天下,罢军役,示海内大安,州郡悉去兵。”又《晋书》卷四六《刘颂传》中记载刘颂的上疏:
“至于吴平之日,天下怀静。而东南二方,六州郡兵将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给京城运漕。父南子北,室家分离,咸更不宁。”
据此可知平定吴国时,州郡民被广泛征集到军队中去,典农部屯田民成为兵役的对象,也以这种情况为背景。
平蜀后,对吴关系的紧张,导致实行扩充兵役的政策。很明显这不是魏帝的意志,而是司马昭的意志。这从给吴国文书,由司马昭出名即可清楚地知道。正如前面叙述的那样,司马氏受禅的准备工作正在着手进行中。而且甚至贾允等人已为晋室的律令进行了准备,所以可以设想国家的机构当然也已按照晋室的想法进行了改组。
《晋书·食货志》记载了平定吴国,完成全国统一之际,以命令形式发布户调式的规定,它在规定占田、课田的同时,还有可以称为官品占田法的规定。众所周知,其中就有对官品限制衣食客、佃客的规定。这些衣食客、佃客得到别人的庇护,即免除了国家赋役的负担。户调式中有这个规定,说明限制这些客数是据晋室的国家观念做出的。也就是说,当时有许多客隶属于豪族、高官,这些人免除了对国家赋税和劳役的负担。这件事,是违反以一元化的人身控制为统治思想的中国古代国家的性质的。自然可以看出准备建立新王朝的晋室是要实现这种统治思想的。所以才对佃客等的限制作出了规定。这种对佃客的限制,并非平定吴以后才开始规定的,而是从武帝初期就已经实行了。《晋书》卷九三外戚《王恂传》中有这样的记述:
“魏氏给公卿巳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武帝践位,诏禁募客。”
就是说武帝受禅之初,禁止招募佃客。又《晋书》卷二六《食货志》:
“(泰始)五年正月癸巳。勒戒郡国计吏诸郡国守相令长,务尽地利,禁游食商贩。其休假者,令与父兄同其勤劳。豪势不得侵役寡弱,私相置名。”
这无非是表示禁止豪门贵族随意招揽隶属民。因此可以认为魏晋禅让时晋的意图之一是:限制这种私人的隶属民,把所有的农民都置于国家的直接统治之下。
典农部的屯田民即使要承担佃租和徭役,也不承担兵役。这就意味着典农部屯田民即使不是私人的隶属民,但国家权力对他们的人身控制也是实行得很不够的。而且,如在前章论述过的那样,如果由于典农部的背离原旨,连佃租、徭役都不按规定,那么对他们派兵役应该说是符合晋室的意图的。这样看来,对典农部屯田民摊派兵役应当认为除了对吴关系所要求的军事意义之外,还有一个晋室渴求控制人身的具体对策。
基于上述考虑,可以明了所谓“平均政役”废除令的目的,完全是针对当时典农部屯田民的,而绝不是针对其他军屯田的田兵等。而在这个意义上,让典农部屯田民负担服兵役,也就是让他们同州郡民一样平均担负服兵役的义务。罢典农官,但他们做为郡太守或县令改编为郡县官,这在前一章已经论述过。可以认为与这种改编相适应,让屯田民同州郡民平均负担兵役,进而两者共同负担徭役赋税的话,他们也就同州郡民一样受郡太守或县令的统治,即他们也被改编为州郡民。也就是说可以认为他们随着典农官的废除,而相应地被从做为屯田民的特殊地位中解放出来,成为州郡民。所以,可以认为通过“平均政役”的具体措施,事实上是废除了典农部的屯田民。正如在前章里探讨过的那样,在泰始二年新设郡时,典农部被改编成郡,这正是可以理解为这个典农部的屯田民被改编为州郡民,而这种新的郡民就成了新郡的户口。
由此看来,开头所提到的宫崎先生的见解就会再次被突出出来。废除屯田民,既不是井上先生所理解的那样,为了减轻比一般还要沉重的典农部的徭役,也不是宫崎先生作为疑问提出来的那样,为了把屯田民的税役拉到州郡民的水平。但是如上所述,屯田民所耕种的屯田,有公田性质即国田,这就限制了他们完全成为州郡民。
即使废除了典农官,屯田民被改编为州郡民,但土地仍旧是国有的土地。因而他们虽成为州郡民,但仍耕种国有的土地,据此可以推想他们同州郡民享受的待遇多少有些不同。根据这种设想提出了独特的见解,即前面叙述过的宫崎先生的见解:晋的户调式的课田不外是让他们耕种原来的屯田。如据上面的探讨,仅仅对屯田变成课田这一点上来讲,找不出否定宫崎先生卓见的理由。
《初学纪》卷二七《宝器部》引“晋故事”中有:
“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升?)。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诸侯奉。其余租及旧调绢二(衍?)户三匹绵三斤,书(尽?)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转入于官,自如旧制。”
这篇文章与《晋书·食货志》所载的户调式虽做为同是说明晋代税制的珍贵资料,为吉田先生以来各家所引用〔32〕,但其解释并不一致。此外,断定“晋故事”佚文的年代也存在问题。这一点留待他日探讨。下面只探讨上述有关课田问题。吉田先生认为从这段文章的开头至“以为诸侯奉”是课田田租的规定。“其余租及旧调……”以下是关于占田的田租,这是不对的。应以“凡民丁……”以后为一段,“凡属诸侯……”以下又为一段,并应解读为前者是课田的租调规定,后者是诸侯的封国内农民的田租、户调规定。
如果这样解读的话,课田与《晋书·食货志》所载的户调式的规定一样,即每个民丁分田五十亩,但需缴纳田租四斛和绢三匹,棉三斤。这里绢三匹、棉三斤,同户调式规定的绢三匹、棉三斤是一样的。不过,上面说过,魏初的户调规定是绢二匹、棉二斤,这可能是后来增加征收的。由此可见,对课田民征收的绢棉也不外就是户调。依照宫崎先生所说,如果课田民是由屯田民改编的话,那么必须承认屯田民被改编的同时,不仅要承担兵役,而且还要承担户调。现把原来的典农部屯田民,同做为被改编的州郡民但仍耕种国有地的课田民,以及耕种私有地的历来的州郡民,其各种负担列表比较如下:
〔典农部屯田民〕 佃科、徭役。
〔州郡课田民〕 田租、户调、徭役、兵役。
〔州郡民〕 田租、户调、徭役、兵役。
据此可以理解为历来的典农部屯田民同州郡民的负担种类是相同的。但不用说这表示负担项目的同一化,并不表明负担的数额相同。典农部屯田民的佃租为收获的十分之五或十分之六。拿这个同每户屯田民或每一亩耕地进行换算的话,该是多少不清楚。但不用说比课田的田租重。课田的田租五十亩是四斛,经换算一亩是八升。当时的亩产据前举的《傅玄传》:“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余解,水田收数十斛。”旱田为十余斛,水田数十斛。这稍有夸大。同时,这个产量由于后来的粗放耕作,应该说有所减少。尽管如此,与此相比一亩缴纳八升,比起屯田民据分田办法应缴纳收获量的十分之五或十分之六来,应该说是减轻了不少的。可是拿这一亩八升同一州郡民的田租每亩四升相比较,却等于两倍。
屯田民沉重的佃租有所减轻,一方面是因为如上所述魏末典农部屯田已经不能适应“耕田贮藏谷物”的要求,而且佃租也已经不能按规定征收,另一方面是因为与之相应要让他们负担新的兵役和户调的缘故。然而,他们同州郡民相比,要承担双倍的田租,这可能是因为他们的耕地是官田而不是民田。
这样,把废除屯田民同设置课田民联系起来看,宫崎先生所说的从课田民向均田民发展的宗谱透视图就会浮现在眼前了。这就是说,废除屯田民的目的——均政役,不只是象字面所表示的那样,屯田民也要承担兵役,而且可以推想它的背后有着这样的意义:就是说它是在晋室为实现谋取帝位之时所向往的国家基本制度所需要执行的计划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