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我与曾我部先生所争论的第二点,是关于〔2〕(C)中“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以下,羽林、武贲以上,各有差”,这一规定的解释问题。我在论文的一开头就对此作了解释,我认为应理解成“其他的畿郡华人官第一品以下云云”,这里的“其他的畿郡华人官”,与(B)中“三县代迁户的执事官”相呼应,所谓“其他”,是指“三县代迁户的执事官”以外的意思。可是,曾我部先生对此的解释却不同,他将(C)理解为“其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以下至羽林、武贲以上,各有差”,所谓“其他畿郡”,是指京城方圆三十一里起截至百里的地域。依我理解,〔2〕(C)应与〔2〕(B)的规定相并列,畿郡华人官享受与三县代迁户同等待遇,都可分得京城三十里内的公田。但是,照曾我部先生的逻辑,此规定是关于华人官分得三十里外至百里范围内的公田的规定。
我之所以有这种解释,正如前文所述,是因为〔2〕(A)已明确指出,公田只限于京城三十里内,并没有指出三十里外至百里内存在公田。但是,曾我部先生还是对我的解释作了如下反驳:
“阅读西嶋先生的以上说明,他那离奇的论点使我惊讶。上述史料(二)(指正文〔2〕的(A)和(B))明确规定,京城邺的方圆三十里内的公田,只分给三县代迁户中鲜卑人出身的品官们。可是,西嶋先生却认为畿郡的华人官同样分得了三十里内的公田。他凭什么根据说明这一点呢?完全是没有根据的。如果将(三)的〔1〕(指正文〔2〕的(C))中‘其外畿郡,华人官,云云’,与前面的(二)(指正文〔2〕的(A)和(B))的‘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云云’联系起来读的话,当然应该理解成‘其他畿郡,华人官,云云’。但是,尽管这里明明以三十里为界,将畿郡分成内外,可他偏要读成‘其他畿郡的华人官,云云’,因而产生了这种谎谬的解释。”(论文二十九页)
遗憾得很。我不能理解曾我部先生所说的“离奇的论点”、“没有根据的”、“谎谬的解释”等等词句有何根据,因为他没有以合理的解释来追究我论述中的矛盾以及指出我的所谓错误之处。总之,曾我部先生的反论,仅仅是说到“其外畿郡”与“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两句应该联系起来,却没有提出为什么必须这样做的理由。他的论点是片面主观的,而将这种主观主张硬说成是客观主张,才是离奇的观点。
曾我部先生主张,“史料(二)(指正文〔2〕的(A)和(B))明确规定,京城方圆三十里内的公田,只分给三县代迁户中鲜卑人出身的品官们”。(着重点为作者所加)可是,这一史料要想明确说明这一点,其论据还不够充分。而且,曾我部先生在其论文十七页和二十六页中两次引用了本史料。在那两处都这样写道:“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三县代迁内(户)执事官一品以下,逮于羽林、武贲,各有差”。他在这里将“为公田”后面的“受公田者”四字删掉了,这种删节,也许是曾我部先生的又一次失误。我认为,“受公田者”四字,与“三县代迁户云云”以及“畿郡华人官云云”有关。曾我部先生要对此进行反驳时却拿出了删掉四个字的史料,可以说这种做法未免轻视史料,不成其为反论。
另外,曾我部先生还针对我“并没有指明三十里外存在公田”的论点进行了反驳。他说:
“三十里内虽然全部为公田,但是,没有一处写明公田只限于三十里内,也没有一处写明三十一里乃至百里间不存在公田。我是说三十一里乃至百里间的地域存在三种情况。其一,授与汉人出身的品官们的公田;其二,授与职事及庶人的受田;其三,授与奴婢的受田。我虽认为存在这三者,但并非说三十一里乃至百里间的地域全部为公田。况且,根本不存在授与品官者的公田必须在三十里内的理由。只不过是说,三十里内的公田只是代迁户的公田。”(论文三十九页)
这种反论本身也缺乏其说服力。为什么这样说呢?要想假设史料中没有记载,就需要提出使其成为可能的旁证,或是进行合乎逻辑的推理。可是,他光从并没有写明不存在公田这一点,马上就假设存在有公田。没有“写明没有”,并不直接等于有。尽管如此,曾我部先生却断定为有,这种断定,才是离奇的逻辑,按照这种逻辑所作的反论也不成其为反论。
我在正文中这样论道:“而且(曾我部先生误引为“可是”),正如曾我部先生所述,从汉人中挑选出来充当羽林、武贲的宿卫军士也有很多”。我以此指出,华人官中包含汉人出身的羽林、武贲,而且由于这些汉人是京师的宿卫军士,所以认为包括他们在内的华人官分得了京城三十里内的公田并不矛盾。但是,曾我部先生却对此进行了没有理由的反驳。他说:
“难道能以这种理由来断定畿郡的华人官在三十里内领取公田吗?简直是无稽之谈。”(论文二十九页)
他还接着反驳道:
“西嶋先生说我讲过这样的话,即畿郡的华人官中,有很多是从汉人中挑选出来充当羽林、武贲的宿卫军士。可是,我绝对没有讲过这样的话。有关北齐的羽林、武贲的事情,我根本不可能讲出那样的话,因为那里都没有这种史料。”(论文二十九页)
他接着对我加以指责说:
“无中生有,制造毫无事实的假象,以有利于自己的主张,或以此为材料攻击对方,这是以西嶋先生为首的这种学派的学者们所具有的显著特点。”(论文三十页)
这里所说的“这种学派”,是非常难以使人理解的词藻。按照他的注释,这个“学派”要包括仁井田升先生和铃木俊先生。对于仁井田先生和铃木先生的学说,我的态度是,应该采纳的要采纳,应该批判的要批判。这与我对待曾我部先生的态度是完全一样的。因此,根本没有结成“这种学派”的事实。假设存在“这种学派”,那也不可能排除曾我部先生。学术上的讨论,不应该从这样的偏见提出问题,而始终是应该以追究问题的本身为宗旨。
另外,有关畿郡的华人官中存在从汉人中选拔出来充当羽林、武贲的宿卫军士之事,曾我部先生果真“绝对没有讲过”吗?不是的,曾我部先生著《均田制及其税役制度》第九十六页中,对畿内的给田法作了解释。他写道:“B、三十一里乃至百里的畿内,汉人执事官由一品到羽林、武贲”。这里所指出的羽林、武贲,明明属于汉人的执事官。我所说的“正如曾我部先生也曾说过的那样”指的就是此处。尽管如此,曾我部先生还是强辩“绝对没有讲过”,反而对我进行了上述指责。当然,曾我部先生的指责是说承认确有从汉人挑选一批人来充当羽林、武贲的宿卫军士之事,但是绝对没有讲过有很多,问题在于数量的多少。这个问题,曾我部先生确实没有谈到过,但是,从其上述反论中得不出这样的理解。不过,如果曾我部先生的反论正是我所讲的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这是由于本人执笔写正文时没有很好理解就将其写了进去,有关“很多”二字,必须坦率地承认自己的疏忽。
据上述分析,曾我部先生有关“其外畿郡云云”的反论,是没有逻辑性和论据的,不得不说其反论没有起到作用。曾我部先生的反论既然不能成立,那么能不能肯定我上述正文中所论仍然是正确的呢?那也不见得。曾我部先生的反论虽然不能成立,但是从另一角度发现,我有关“其外畿郡云云”的论述是错误的,必须加以纠正。那是在上述正文发表后,我自己再次进行研究时发现的,情况如下:
首先是京城方圆诸坊外三十里内公田的面积问题。高欢奉孝静帝从洛阳迁都邺时,暂定原来的相州所在地北城为宫城。迁都次年,即天平二年(公元535年)八月起,在北城南面着手新建南城。兴和元年(公元540年),南城终于竣工,次年即兴和二年,王宫便由北城迁到南城。所以,这里所说的京城应该是南城。据《北齐书》卷十八《高隆之传》记载,“领营构大将军。京邑制造,莫不由之。增筑南城,周回二十五里。”意思是说,高隆之作为营构大将军,建造了京城的宫殿。增建的南城,周长为二十五里。由于周长为二十五里,若假设南城为正方形,每边约为六里多;若为东西稍长的长方形,二边各约七里,另外的二边各约五里。因此,若在京城四周划分三十里的地区,即为每边六十六里,或东西六十七里、南北六十五里,面积为四千三百五十六平方里,或四千三百五十五平方里。其中减去京城面积三十六平方里或三十五平方里多一点,约为四千三百二十平方里。这就是京城方圆三十里内地域的面积,但还必须从中减去北城的面积。据后魏郦道元的《水经注》卷十三《浊漳水》条关于邺城的记载:
“其城东西七里,南北五里。……今相州刺史及魏郡治。”
本记载表明,北魏时代设有相州刺史治所和魏郡治的邺城,东西七里,南北五里。邺城,就是北齐的北城,面积为三十五平方里。若从上述四千三百二十平方里中减去三十五平方里,还剩四千二百八十五平方里。若以一里为三百步,一亩为二百四十步来换算,面积约为一百六十万三千一百二十五亩,即约为一万六千余顷。所以,即便将京城外方圆三十里内的地域都作为公田,其面积也并不会大于此。
另外,据《通典》卷三十八“职官”二十所载的“北齐职品”,北齐的品官者中仅内品官就有三千三百二十二人,这个数字中不用说羽林、武贲,就连州郡官都不包括在内。北齐羽林、武贲的卫士人数虽不详,但是,正如曾我部先生所引用的那样,《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太和十九年八月乙巳条中写道:“诏,选天下武勇之士十五万人,为羽林、虎贲,以充宿卫”。这表明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后,挑选十五万人充当了羽林、武贲的宿卫军士。至于高欢奉孝静帝从洛阳迁移到邺城时的情况,《魏书·食货志》记载道:
“是时,六坊之众,从武帝而西者,不能万人。余皆北徙。”
意思是说,跟随孝武帝赴长安的六坊禁卫军户即左右两卫属下分属于六坊的羽林、武贲的宿卫军士,随孝武帝赴长安者不满一万,其余都随孝静帝迁移到邺了。因此,估计东魏以来,邺的羽林、武贲的卫士也许超过了十万。如果将仅有的一万数千顷公田分给这十万以上的品官者和羽林、武贲的卫士的话,数额简直少得可怜。从这一点来看,我上述正文中的设想,即京城外三十里内的公田,不仅分给相当于羽林、武贲资格的鲜卑出身的品官者,还分给包括羽林、武贲在内的汉人出身的品官者的设想,便产生疑问。这就必然导致对我有关“其外畿郡华人官云云”的解释同样产生疑问。
下面谈谈“畿郡”这一名称的解释问题。我依据表明东魏末武定年间状况的《魏书·地形志》上,便在上述正文中将畿郡解释为属于司州的十二郡,即魏尹郡、阳平郡、广平郡、汲郡、广宗郡、东郡、北广平郡、林虑郡、顿丘郡、濮阳郡、黎阳郡、清河郡。另外,作为孝静帝迁都邺时皇畿的范围,我引用了《魏书》卷十二孝静纪天平元年十一月条中的:
“以魏郡、林虑、广平、阳丘、汲郡、黎阳、东、濮阳、清河、广宗等郡为皇畿。”
解释畿郡为司州所属的魏郡以下畿内各郡。这个解释与曾我部先生的解释是一致的。他曾经写道:“有必要在此说明一下北齐的畿郡即畿内”(论文二十七页)。他还就《魏书·孝静纪》天平元年十一月条写道:“以京城邺为中心,以其周围的魏郡等十郡为畿郡畿内,云云”(论文二十七页)。在这个问题上,我与曾我部先生的解释相一致。可是,这种对“畿郡”的解释,双方都错了。例如,《魏书》卷二十七《百官志》中有关北齐百官的一段写道:“司州置牧。……又领西东市署令丞,及统清都郡诸畿郡。”这里明确表明,在司州牧的管辖下,有东西两市的令、丞以及清都郡和诸畿郡。清都郡的“清都”是皇帝住址的意思。因此,清都郡指的是京城所在的郡即魏郡。从清都郡与诸畿郡并列记载这一点来看,说明诸畿郡中不包括清都郡。该文献还进一步就清都郡的官员记载道:
“清都郡,置尹,丞,中正,功曹,主簿,督邮,五官,门下督,录事,主记议,及功曹、记室,户、田、金、租、兵、骑、贼、法等曹掾,中部掾等员。”
在下一段,还记载了邺、临漳、成安三县的官员。然后,文献接着记载道:
“清都郡诸县令以下官员悉与上上县同。诸畿郡太守以下悉与上上郡同。”
本记载的意思是说,邺、临漳、成安三县以外的清都郡各县的官员与上上县相同,诸畿郡的官员与上上郡相同。由于清都郡的官员在此另作记载,与上上郡相同的诸畿郡必然是指清都郡以外的畿内各郡。因此,诸畿郡指的是清都郡即京城所在的魏郡以外的畿内各郡。由此可见,认为“畿郡”等于诸畿郡,即魏郡以外的畿内各郡是不会有错误的。
“畿郡”的意思若果真如此,那么,上述正文中“畿郡的华人官云云”这一解释必然不能成立。为什么呢?据《隋书·百官志》记载,三师、王、二大、三公,叫做北齐职品的第一品。太师、太傅、太保,叫做三师;大司马、大将军,叫二大;太尉、司徒、司空,叫三公。他们都是朝廷最高的品官。因此,估计在所谓“华人官第一品以下云云”的华人官中包括这些品官者,而畿郡不存在这种高级品官。畿郡虽有太守,但是他只不过是从第三品。由此可见,不能将“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以下云云”读成“其他畿郡的华人官第一品以下云云”,而应读成“其他的畿郡,华人官第一品以下云云”,已经清楚,我上述正文中的解释是错误的。从结果来看,我这个结论与曾我部先生的解释是一致的。但是如上所述,他的论点缺乏明确的论据,其反论也不成其为反论。而且,这一读法的一致,决不会等于我全面肯定曾我部先生有关北齐均田法的主张。曾我部先生的解释中仍然存在着缺点,我在下面继续探讨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