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的主体

三、国际贸易法的主体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是指国际贸易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以下五种。

(一)自然人

自然人(Natural Person/Citizen)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主体,其权利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自出生之日产生,至死亡之日为止。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能作为国际贸易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在国际贸易法律关系中,自然人是一种常见的主体。例如,一个中国公民在境外从事货物买卖、提供劳务等,此时该公民的法律身份就是一个自然人主体。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一般依行为地法确认。

(二)法人

法人(Legal Persons/Legal Entity)是指依法成立,拥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组织。在现代的国际贸易中,随着竞争的加剧,交易主体越来越呈现出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趋势,大量的交易由专业的商事企业来完成,在这些商事企业中,大部分是法人型的公司。国际上许多知名的国际贸易主体,都是公司。例如,著名的花旗银行、马士基航运公司、中国远洋公司等。

根据法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由于各国国内法对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规定不同,因而可能引起法律上的冲突,在实践中法人的能力一般按照属人法(通常为法人成立地法律)来确定。

(三)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也是国际贸易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从法理看,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贸易法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有效地进行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在实践中大多数国际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有独立的法律诉讼能力。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等都是国际贸易法中常见的主体。

(四)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国际贸易法主体,它具有主权者和贸易当事人的双重身份。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条约和协议,尤其是国家基于主权,对本国的国际贸易进行管理。同时,国家也有权直接参与国际贸易活动,成为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在参与国际贸易法律关系时,以国家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同时也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条约享受管辖豁免权和执行豁免权。

(五)跨国公司

当今的跨国公司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公司帝国,它们超越了民族国家的界限,通过其数以百计的子公司,将其影响延伸到世界的各个角落。基于此,近年来中国国内许多教材也将跨国公司作为国际贸易法的一个特殊主体进行研究。

1.跨国公司的概念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Enterprise)、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Firm)等。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的规定:跨国公司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可见,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由决策中心统一管理并执行全球战略,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但是从法理来看,跨国公司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实体,就严格的公司法意义来说,跨国公司并不是一种公司,而是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联系。

2.跨国公司的特征

(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跨国公司一般都有一个国家实力雄厚的大型公司为母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或收购当地企业的方式,在许多国家建有子公司或分公司,这些公司都接受母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各子公司或分公司都有自己的决策机构,虽然都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领域和不同特点进行决策活动,但其决策必须服从于母公司的全球性经营战略,从全球战略出发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市场和合理的生产布局,定点专业生产,定点销售产品,以谋取最大的利润。(https://www.daowen.com)

(3)跨国公司由不同跨国实体组成。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或分支机构)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一般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从法律人格来看,这些实体往往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各实体之间的法律人格相对独立。

(4)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这种联系体现在跨国公司内部一体化组织里,在跨国公司的总部与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多是以股权为基础,技术为核心,投资与贸易为载体,充分利用各国的要素和市场,在全球范围内设立生产基地和营销网络,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界限分明的跨国经济组织。

(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的利益容易发生冲突。这是因为跨国公司的战略目标是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的,目的是实现全球利润最大化,往往并不一定符合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的经济诉求和国家利益。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既包括了其母国,也包括了东道国,在实践中跨国公司的经营有可能背离母国的利益,更有可能与东道国利益发生冲突。

这种矛盾的实质在于民族国家利益与企业商业利益的冲突,对于矛盾双方而言,往往是利益博弈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选择结果。从现实来看,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更多的时候是民族国家利益要让位于跨国公司的利益。这是因为在生产国际化的环境下,各国间相互依存的程度越来越高,国内法律制度的制定越来越离不开国际因素的制约,使民族国家因素趋于淡化,国家会将部分经济主权和利益让渡,这将给国家带来更大的利益。

3.跨国公司的基本结构

跨国公司的基本结构一般可以分为母公司(Parent Company)、子公司(Affiliate)、分支机构(Branch)等。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对称,母公司是指一个在国内或国外拥有其他公司的大部分股票的公司,而受其控制的公司就称子公司。子公司也可能有自己的子公司,也就是母公司的孙公司。母公司一般拥有较多的资本,经济实力雄厚,可对子公司实行高度集中管理,享有对子公司生产销售、资本筹集、人事安排、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在实践中母公司多表现为控股公司。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般各国的公司法都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独立的实体,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如果子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则该子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母公司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

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或者代表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办事处或者代表处是不能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是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其职责仅仅是联络、了解分析市场行情、参与商务谈判。同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业贸易合同进行营利性的贸易、投资活动,其签订的营利性协议是无效的。这就意味着,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缔约一方一定要注意对另一方缔约能力的审查,防止合同不能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形出现。

4.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对于跨国公司,基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的情况,为了防止母子公司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责任,在实践中,当出现由于母公司的责任造成子公司丧失对外偿付能力或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有时会允许“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即按照"公司法人人格否定”(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的理论,由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中国的《公司法》第二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第二十条的内容可以分为三部分。

第一,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

由于跨国公司的实体处于不同的国家,法律管制困难比较多,尤其是各国法律规定不同,给跨国公司的监管带来很多法律问题。可以说,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看看对跨国公司法律管制的困难之处。

西班牙麦哲伦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了一个实体麦哲伦信息中心,麦哲伦信息中心负责为该服装公司搜集北欧国家服装市场的信息。西班牙政府与荷兰政府的税收协定规定,此类搜集信息、情报的机构为非常设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然而,麦哲伦信息中心在实际运作中执行的职能已远远超出了简单的搜集信息。麦哲伦信息中心承担了有关借贷和订货合同的谈判和协商的职能,但因为未在合同和订单上代表麦哲伦服装公司签字,因而,荷兰税务部门无法据以对其征税。这是典型的运用“假办事机构”的办法,滥用税收协定的例子。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同时避免充当常设机构,既可获利,又逃脱了一部分税收义务。

目前,在国际法领域,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有两部法律文件比较出名,一个是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United Nations Code of Conduct on 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另一个是社会责任国际组织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SocialAccountability 8000 International Stand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