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判例
2026年02月22日
六、判例
判例(Prejudication)这种渊源目前在中国存在一定的争议。从形式来看,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两种。
(一)国际司法判例
从广义上说国际司法判例包括国际法院的判例,以及各种形式的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这些国际判例没有创立法律的功能,也不能作为"先例"予以遵循。
但是,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在适用和解释国际法时要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认证和确定,而这种认证和确定往往在一般国际实践中受到尊重,因而它们是《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说的“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成为国际法的辅助性渊源,因此国际司法判例也是国际贸易法的辅助性渊源。
(二)国内司法判例
国内司法判例在国际法上也一般被认为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国内司法判例能否作为国际贸易法的国内渊源问题,取决于它们在国内"是否构成法律"。分歧表现在三方面。(https://www.daowen.com)
1.英美判例法国家
法院判决作为"先例"起着法律的作用,对处理相同争议的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因此,在这些国家,判例如同国内立法一样,是国际贸易法的国内渊源。
2.德法大陆法系国家
判例不能作为“先例”被普遍适用,因而不能被看作是国际贸易法渊源,但它们事实上具有权威性,值得重视。
3.中国的态度
对于判例在中国是否能取得法的渊源的问题,一般认为中国是成文法国家,而不是判例法国家,故判例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香港特别行政区例外)。但是司法判例对实际个案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学术上有重要的研究作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于下级法院有参考作用,下级法院可以参考,但不能作为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