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汇付的方式

四、汇付的方式

在国际贸易支付实践中,最常用的汇付方式主要有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一)信汇

信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要求,用航空信函将信汇委托书或付款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指令解付汇款资金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信汇一般通过航空邮寄,费用低廉,但是时间较长,邮件容易破损或丢失,一般适用于小额的非急需的资金转移。由于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这种方式现在在实务中较少使用。

(二)电汇

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要求,以电报、电传等方式将付款指令发送给汇入行,指令其支付汇款资金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电汇这种方式本质上同信汇一样,只是速度更快,更节省时间。因而,费用要比信汇高。实践中通常以交易金额较大或有急用的汇款时使用电汇方式。

(三)票汇

票汇又称银行即期汇票汇款,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要求,签发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邮寄或自带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提示领款的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是汇款人在得到银行汇票后,将其航空邮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持该汇票或支票从汇入行取款。(https://www.daowen.com)

票汇的特点是方便灵活,对汇款人来说,汇票可以自行携带也可以寄出;对收款人来说,可以自由灵活地处置汇票。

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汇付方式的共同点在于:第一,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均要出具汇款申请书,这就形成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第二,三者的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向相同,均属顺汇。

三种汇付方式的不同点在于:第一,电汇是以电报或电传作为结算工具;信汇是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作为结算工具;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第二,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受款人取款,而由受款人持票登门取款,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者外,经受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委托书则不能转让流通。

以下是两个实践中涉及汇付的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两个案例的学习,当事人能吸取相应的教训,并重视在汇付业务中的潜在风险。

案例一:上海A银行有一笔美元汇款通过其分行汇款部办理汇款,分行经办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汇款申请书中收款银行一栏只填写了"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Corp.Ltd.",而没有具体的城市名和国家名。而"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Corp.Ltd”是汇丰银行的名称。由于汇丰在世界各地有众多的分支机构,汇出行的海外账户行收到这个汇款指令时肯定无法执行。为此,经办人员即以电话查询A银行的经办人员,后者答称当然是香港汇丰银行,城市名称应该是香港。分行经办人员即以汇丰银行香港分行作为收款人向海外账户行发出了付款指令。事隔多日,上海汇款人到银行称收款人告知迄今尚未收到该笔款项,请查阅于何日汇出。分行汇款部当即再一次联系海外账户行告知收款人称尚未收到汇款,请复电告知划付日期。账户行回电称,该笔汇款已由收款银行退回,理由是无法解付。这时,汇出行再仔细查询了汇款申请书,看到收款人的地址是新加坡,那么收款银行理应是新加坡的汇丰银行而不是香港的汇丰银行,在征得汇款人的同意后,重新通知其海外账户行将该笔汇款的收款银行更改为“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Ltd., Singapore”,才最终完成了这笔汇款业务。

本案例中该笔汇出款项最初没有顺利解付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准确向汇入行提供收款银行地址和名称。本案例提醒当事人在实践中要充分意识到正确填写汇款申请书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收款人或收款银行的详细地址包括城市名称和国家名称更是不能填错或漏填。而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应该认真审查汇款申请书,当发现汇款人填写不全时务必请其详细填写,以防汇错地址,导致收款人收不到款或被人误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能确切知道收款行或收款人的详细地址时,应向知情的当事人询问清楚,不能主观推测。这样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汇款人和收款人的权益。

案例二:中国某石油公司以传真方式与新加坡某公司订立了出口合同,具体条款包括中国某石油公司售出950公吨零号柴油(允许溢短装10???新加坡公司,总价为259000美元,FOB香港。付款方式规定:买方必须于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将订金100000美元电汇至卖方指定银行,买方在提单日起15天内用电汇方式将全部货款汇至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收到新加坡公司按期电汇的订金100000美元后,中国某石油公司立即按合同发货,实际交货949.94吨,总计246034.46美元,按照合同条款,新加坡公司还应向中国某石油公司偿付余款146034.46美元,但新加坡公司迟迟未付,几次催款之后,新加坡公司传真了一份已电汇货款的银行底单给卖方,但经查实,新加坡公司根本没有电汇这部分货款,所谓已电汇货款的银行底单只是新加坡公司编造的一个骗局。在接下来的五个月里,卖方先后发出传真信函,或派专人前往新加坡,向新加坡公司追款,但都毫无结果。新加坡公司始终未偿付欠中国某石油公司的货款及利息,中国某石油公司不得不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虽然仲裁结果对卖方有利,但中国某石油公司已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经济损失是否能够得到弥补还要看仲裁的执行结果。

在本案中,以电汇方式结算虽然速度较快,但双方成交的金额较大,买方只预付了不到一半的订金,又无其他保障措施,卖方不得不承担余款的迟付、不付的风险。可见,买卖双方如果缺乏足够的了解,采用汇付方式结算的风险很大,因此在订立合同之前,卖方必须对买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采用汇付的方式结算。如决定采用汇付方式结算,建议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由买方提供银行付款保函,由银行担保买方如期付款,如买方不能如期履约,卖方将可以获得银行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