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单的条款

四、提单的条款

提单的条款,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各国航运公司根据国际规则、航运惯例和国内立法自行制定,并事先印好。

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提单条款,多以《海牙规则》为基础,包括正面和背面条款两部分。一般正面条款记载提单的可变内容,背面为印刷的格式条款,规定了提单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正面条款

正面条款是最基本而又最重要的关于货物状况的记载。《海牙规则》规定了3项,即货物的主要标志、货物的数量或重量和货物的表面状况,《汉堡规则》规定了15项。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列举了11项。下面,我们以中国海商法为例,来看看这些内容。

①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货物的说明;②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③船舶的名称;④托运人的名称;⑤收货人的名称;⑥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⑦卸货港;⑧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⑨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⑩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

同时,海商法还规定,只要能实现《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所确定的提单功能,缺少上述内容的一项或几项,不影响提单的性质。

(二)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印刷条款属于承运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如果其中有关承运人责任的内容违反了相应的国际或国内强制性立法,则相应的条款无效;对条款的解释存在歧义的,一般应取对承运人不利的解释。各船公司提单格式条款的数量或内容可能有所差别。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首要条款。它是指明确指出提单适用哪一项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条款。(https://www.daowen.com)

(2)管辖权条款。订立该条款是为了明确争议在何地解决。

(3)承运人责任条款。包括承运人对货物承担责任的起止时间以及具体责任内容。

(4)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5)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条款。即承运人对其所承担责任的最高数额的限制。

(6)托运人、收货人对托运货物的责任和义务条款。如承担运费和相关费用、承担驳船费用。

(7)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条款。

(8)有关特殊货物的运输规定条款。如冷藏货物、集装箱货物、活动物和甲板货。

(9)其他条款。即当事人认为还需要规定的事项。如留置权、共同海损与救助、双方有责碰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