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方式
国际贸易争端传统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其中,协商和调解属于非裁判性的解决方式,仲裁和诉讼则属于裁判性的解决方式。协商是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而调解、仲裁和诉讼则是由第三方参与的解决方式。近年来,国际上还出现了新的ADR争端解决方式。
(一)协商
1.概念
协商是指国际贸易争端的当事人在争端发生后自行商议达成意思一致来解决争端的方式。
2.协商解决争端方式的特点
第一,协商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由于双方均有妥协和合作的意愿,因而既容易达成和解,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更有利于双方日后的合作。
第二,协商无须第三者介入,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由于协商中没有第三方的参加,可以节省相关的费用,也有利于商业秘密的保守。
第三,协商的程序简单、形式灵活。不仅不需要遵从严格的法律程序或形式要求,而且也没有诉讼费、仲裁费等的费用支出,因而可以节省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第四,协商方式也有其局限性。一方面,协商解决的结果往往取决于各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及其经济状况和经济实力,因而协商方式可能会损及弱势一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当各方分歧严重、难以自己协商解决时,无法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尤其是强制性力量帮助解决。
(二)调解
调解是指国际贸易争端的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的主持和推动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双方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中的第三方通常称为"调解人或调解员",有无调解人的介入和主持是区分调解和协商的主要标准。客观来讲,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因此,调解的优点是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的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而调解的局限性表现在:如果不是在法院或者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的,那么调解是不具有司法强制力的。
就我国的调解实践而言,调解也是目前我国法院在实践中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这种调解也被称为法院调解或者诉讼调解,它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因此,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法官可以随时主动地决定进入调解程序,且由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人和裁决者,且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签收前可以反悔。
(三)国际贸易仲裁
1.概念
国际贸易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种。它是指国际贸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通过仲裁解决国际贸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是当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式。
2.特点
(1)国际贸易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方式来约定采取仲裁解决争议,仲裁机构也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
(2)国际贸易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国际仲裁中当事人一般选择国际经贸的专业人士来担任仲裁员,这些仲裁员的身份也是独立的,裁判案件不容易受到外界干扰,其仲裁结果也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
(3)国际贸易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一般各国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若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4)国际贸易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与烦琐的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一般比较简便,还可以由当事人来选择仲裁相关的仲裁规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https://www.daowen.com)
(5)国际贸易仲裁具有保密性。主要是国际贸易仲裁的不公开性,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未经当事人同意,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案件程序和实体的进行情况也不公布于媒体,这非常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四)国际贸易诉讼
1.概念
国际贸易诉讼是指国际贸易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根据一般的诉讼原理,当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若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而合同中又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诉讼的优点是程序性强,判决效力有司法手段保障。缺点是判决书效力有区域性,如果涉外,判决书在别国可能无效,在这点上不如仲裁那样有专门的国际条约(如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来保障承认与执行。
2.特点
(1)国际贸易诉讼必须遵从严格的法律程序。一般各国都会通过诉讼法来规定相应的诉讼程序,这些程序是当事人不能通过意定的方式予以排除或者改变的。
(2)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不依赖争议当事人的协议,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国际贸易诉讼受国际贸易仲裁的排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了国际贸易仲裁,就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国际贸易诉讼,反之亦然。
(4)国际贸易诉讼具有公开性。这与国际贸易仲裁是不同的,一般各国法律都规定,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外,诉讼都是公开进行的。
(5)国际贸易诉讼中的一方如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五)ADR方式
1.ADR方式的概念
ADR,英文全称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一种起源于美国的争端解决的方式,在中国一般翻译为“替代性(或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或者"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ADR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ADR方式包括了所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调解等都包括在内,美国有关立法和多数学者都赞同这种广义的ADR概念。狭义上的ADR方式则将仲裁和诉讼都排除在外,把ADR限定为“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例如,在法国,ADR是不包括仲裁在内的,是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之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的总称。中国的大多数教科书中,采纳了狭义的定义,即ADR主要是指除了仲裁和诉讼之外的其他方式。
2.ADR方式的特点
ADR程序及其采用的形式一般出于当事人的自愿,甚至争议解决的结果是否有强制性也取决于当事人。从法律上看,通过ADR方式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达成的协议,则仍然需要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3.ADR方式的应用
在当前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实践中,ADR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①调解和调停(Mediation);②中立者的评价(Neutral Evaluation);③微型听审(Mini-trial);④任何其他争议解决方式(Any Other Settlement Technique);⑤综合性争议解决方式( Combination of Settlement Techniques)。
由于国际贸易仲裁和诉讼是实践中两种最主要的裁判性的解决方式,其裁决和判决文书有相关的国际或者国内强制力作为保障。因而接下来就选择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进行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