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交货的责任
2026年02月22日
五、迟延交货的责任
(一)《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迟延交货都没有规定。
(二)《汉堡规则》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汉堡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因自己过失而迟延交货所造成的货损负赔偿责任;如果迟延交货达到60天以上的,索赔人可以视为货物已经灭失;承运人对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能超过总运费。
(三)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海商法》第五十条规定:"①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②除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③除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同时,《海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