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付单据

二、交付单据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装运单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们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所必不可少的文件。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通常是在合同中约定的,而当事人的习惯做法以及惯例等也可能为卖方设定此项义务,在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进行的买卖中更是如此。例如,在FOB术语下卖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等,而CIF术语下卖方要提供运输单据等,而当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的情况下,所提交的单据还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一)公约的规定

根据CISG公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那么,其义务如下。

(1)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2)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卖方可以在合同规定时间到达前,纠正所提交单据中的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Cure any Lack of Conformity)。但是,该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 Unreasonable Inconvenience)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Unreasonable Expense)。(https://www.daowen.com)

要特别注意第二项义务的情形,实践中有时会存在卖方提前交单且交单不符的情形,依照公约的规定,如果这种行为给买方造成损失的话,卖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甲、乙两国都是CISG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卖方)与乙国B公司(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的单据条款要求卖方提供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和货物的原产地证书(买方可据此享受进口优惠关税)。买方在合同约定的交单日期前15天收到全套单据,经检查发现没有原产地证书。此时买方无权直接追究卖方交单不符的违约责任,因为交单时间尚未届满。本案中卖方有在交单日期届满前补交原产地证书的权利,但由此给买方导致的损失和额外产生的费用,均应由卖方承担。

(二)卖方交单要求

第一,卖方应该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实务中,提交的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发票、商检证、进出口许可证、领事签证、原产地证书等。

第二,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移交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