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险承保的风险、险种及损失范围

二、国际货物运输险承保的风险、险种及损失范围

(一)承保的风险

承保的风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人应对运输途中导致被保险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自然风险或社会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风险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但其能否成为现实则具有偶然性。如果风险必然发生,或者其根本不存在,抑或已经消失,则相应的保险合同无执行力,由过错方自行承担其损失。例如,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在实践中各种运输方式所面临的风险均有其特殊性,但一般均可区分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外来风险等。

第一,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如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等。

第二,意外事故是指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故。例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意外事故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或与其他固体物如流冰、码头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

第三,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通常是指偷窃、雨淋、短量、玷污等原因引起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因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通常包括战争、罢工、暴动、交货不到、拒绝收货等原因引起的风险。

(二)承保的险种

货物运输的险种因运输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别。实践中由保险人根据业务情况来开设,如海运基本险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空运基本险有空运险和空运一切险,陆运基本险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这些险均可加保战争险、罢工险等附加险。

(三)承保的损失范围

保险人承保的损失范围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及单独费用。

1.全部损失(https://www.daowen.com)

全部损失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失去效用,不值得进行修复。

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1)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丧失原有形体、效用或者其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前者如货物被海水溶解、被烧毁或报废;后者如货物随船沉入深海,或货物被抛弃。

(2)推定全损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货物被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因而对被保险人失去了商业价值。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以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即为推定全损。例如,货物被敌对方俘获而难以复得,就可以推定全损。再如,一批小麦经海水浸泡后,虽然还未完全烂掉,但发霉变质已在所难免时,也可视为推定全损。

在实务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在足额保险条件下,保险人对于全部损失应按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在不足额保险条件下,保险人按承保比例支付保险赔偿金。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货物部分灭失或部分丧失其价值。如海运货物之共同海损、单独海损等。部分损失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取决于其是否为相应的保险合同所规定。

(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或事故,实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的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因此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尽管应由受益方共同分摊,但实务中往往由相应货物的保险人直接支付。

(2)单独海损是指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货物部分损失。

3.单独费用

单独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风险侵害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施救、救助等各类费用。

(1)施救费用是指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风险的侵害时,被保险人为避免和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救助费用是指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风险的侵害时,由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被保险人向其支付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一般根据保险合同中"诉讼与营救条款",单独费用应予补偿,但各项单独费用之和一般不得超过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