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贸易条约

一、国际贸易条约

国际贸易条约是指缔约国为确定相互贸易关系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条约的一个分类。国际贸易条约是在19世纪后期以后才陆续出现的,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很大程度体现在国际贸易条约上。从形式上看,国际贸易条约可以是双边的或多边的,也可以是全球的或区域的。通常情况下,国际贸易条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贸易关系全局、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贸易争议处理方面的事项等。

(一)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差别

在实践中国际贸易条约的名称常见的有两种:一种叫贸易条约(Treaty),另一种叫贸易协定(Agreement)。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贸易条约一般涉及缔约国之间经贸关系的各个方面,规定的内容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执行期限较长。

(2)贸易协定主要是缔约国关于交换货物与支付货款等事项的规定。与贸易条约相比,其各项规定比较具体,有效期一般较短,缔结程序比较简单。

(二)国际贸易条约的类型

在实践中,国际贸易条约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1.通商航海条约

通商航海条约是全面规定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国际条约,其内容比较广泛,常涉及缔约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各方面问题。通商航海条约是双边贸易条约中十分重要的一种,一般发生在政治上相互友好的国家之间。例如,196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1963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民主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https://www.daowen.com)

2.支付协定

支付协定是国与国之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协议。支付协定是国家实行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拥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因此,就需要通过缔结支付协定的办法来解决两国间的债权和债务。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还会出现清算协定。清算协定和支付协定的关系是:在国际清算中,一国有权选择它认为适合本国情况的清算办法,但须征得另一方同意,通常要签订国际协定加以确认。该协定对清算机构的名称、设立账户、清算范围、清算货币、信用摆动额、清算差额的处理等事项,均有具体规定。通常,不使用黄金、外汇的称为清算协定;而债务国到期或差额达到一定数额时须以黄金或外汇偿付的,称为支付协定。在当代国际贸易中,二者无严格界限,常常交互使用。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国家国际收支状况恶劣,外汇缺乏,贸易及外汇管制甚严,不得不签订支付协定进行两国间贸易,这种支付协定实际上是一种支付清算协定。

支付协定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文书,对签约国具有约束力,是缔约国主动安排国际间有计划的结算和实现支付规范化的一种方式。从实践效果来看,这种方式在不动用黄金和外汇而通过账户互相抵冲这一根本特点的基础上,发达国家可利用这种协定,在不付出外汇条件下,获取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发展中国家也可通过协定扩大对外贸易,缓解外汇资金短缺;发展中国家之间则可以通过协定来发展民族经济,建立新型的经济合作关系。到20世纪90年代,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换货支付协定已相当普遍,日益成为有利于保证这些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合作方式。

3.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原料或食品的生产国(出口国)与消费国(进口国)间就该项商品的购进、销售与稳定价格等问题所缔结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

签订国际商品协定的目的在于调节该商品的产销,以防止价格的剧烈波动。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限定商品的最高或最低价格、限制产销数量、分配产销数量、处理商品过剩或供应不足。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国际商品协定主要适用于一些初级产品,这些初级产品的出口国大多是发展中国家,主要进口国大多是发达国家。国际商品协定能有效防止初级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保证重要的初级产品的合理分配,这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所期望的目标,也是发达国家所期望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