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一)概念

第一,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给予保障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因此,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或灭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的并不是保险标的实物,而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所具有的金钱上的利益。

第二,可保利益原则,又称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二)意义

可保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因为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其目的是弥补未来的损失,所以只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投保人才能投保财产险,否则就可能导致保险赌博或其他非法合同。故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https://www.daowen.com)

在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各国的法律,通常并不要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享有保险利益,而仅要求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例如,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下面是一个关于保险利益的具体案例。

中国A公司同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出口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商定5月前通过买方指定的班轮由青岛发运美国洛杉矶,支付方式采用信用证。美国B公司委托中国A公司代B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是B公司,并采用“仓至仓条款”。A公司于4月10日将货物备好,存于青岛港仓库内。4月15日,青岛遭受暴风雨袭击,仓库漏水,货物被雨水浸泡,根本无法出售。货物遭到损失,A公司无法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宣告合同无效,并返还自己支付给A公司的保险费。A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问:A公司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答案是不可以,因为A公司并非被保险人,对货物无保险利益。

(三)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

第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只有法律认可的特定经济利益才能成为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必须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即使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存有利害关系,但仍无可保利益。例如,走私货物或没有进口权而进口的货物,当事人可能享有占有利益,但是无保险利益。

第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由于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就不能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发生损失后也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故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例如,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均难以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