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为了使国际信用证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国际商会于1929年首次颁布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Credits,简称UCP),供各国银行和银行公会自愿采用。此后至今前后做过七次修订。目前适用的是其2006年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本,因2007年修订本是以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公布的,因此又称之为UCP600。本节就主要围绕UCP600的内容来讲解信用证的相关知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