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规定的风险转移原则

三、《公约》规定的风险转移原则

(一)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公约》严格将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分离,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依据这一原则,卖方即使保留了货物的所有权,也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二)卖方无违约责任

风险在交货时转移的第一个前提是卖方无违约责任。如果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而且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则风险仍未转移给买方。(https://www.daowen.com)

(三)货物已被清楚的确定在合同项下

风险发生转移的第二个前提条件是货物已被清楚的确定在合同项下,即货物已经特定化。货物未特定化前,风险不发生转移。在实践中,一般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

(四)国际惯例优先

《公约》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国际贸易术语,则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