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CFR

三、CFR

(一)CFR的基本含义

根据Incoterms⑩2010的规定,CFR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因此,可以看出,CFR和CIF的差别在于卖方少了一项购买保险的责任,其他二者都一样。

(二)使用CFR时应注意的问题

除了和前面讲的CIF一样的外,主要是关于装船通知问题,要注意以下几点。(https://www.daowen.com)

(1)卖方必须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于买方投保。

(2)如果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卖方要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

(3)在实际业务中,卖方一般用电传、传真等方式发出装船通知。

例如,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应在2005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则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由于本案选择的是CFR术语,因此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4月即已经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就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即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