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欺诈的防范及救济措施

六、提单欺诈的防范及救济措施

(一)防范措施

对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而言,为了防止提单欺诈,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四点。

1.重视资信调查并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

当事人应建立一套自己的有效信息情报网络,切实重视对信息情报的投资,以便于快速应变。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因此必须做好交易伙伴的资信调查,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做调查,要了解其以前跟他人履约的表现,了解公司的资本状况、公司组成人员情况、公司盈利亏损情况、公司设备、设施情况,还要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包括营业范围、公司性质及往来厂商等。

2.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

考虑到实践中根据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较为不易,因此当事人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由于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当事人应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3.重视装船监督和把握船舶动向

现实中许多提单欺诈就发生在装货这一环节。在装运港,会出现偷换货物,以次充好或者串通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行为。因此,防范欺诈的又一环节是充分做好装船监督。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及时与船舶代理保持联系,全天候地掌握船舶航行情况,对船舶代理转告的有关船舶因故延误,船舶因故障需中途挂靠修理等通知,更须保持警觉,尽量核实其真伪,做好应变准备。

4.减少中间环节

贸易中间环节越多,被欺诈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即使在不得已需要中间商的情况下,当事人也要选择那些资信状况良好、财力雄厚的中间商。

(二)欺诈发生后的救济措施

如果在实践中确实已经发生了提单欺诈,当事人可根据案情参考以下几点应对意见。(https://www.daowen.com)

1.诉前申请扣押船舶

一般情况下,海事法院可依据海事请求权人在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提出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可以对船舶实施扣押。提单持有人如认为承运人应对提单欺诈的产生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就有权申请扣押船舶,以获得足以挽回其因提单风险所致损失的担保。在上述情况下申请扣押船舶时,申请人应依照实施扣押地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行使其海事请求权。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申请人因提单风险而请求扣押船舶时,须遵循以下四条规则。

(1)确属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时,申请人才能向法院申请扣船。

(2)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3)被扣押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至于该项责任最终能否成立,取决于法院的终审判决或仲裁庭的裁决。

(4)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

2.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是证据保全的一种,是指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就世界各国来看,在所有的诉讼中证据都是取胜的关键,提单欺诈案件当然也不例外。当事人所掌握的证据是否全面直接决定了能否胜诉。然而,提单欺诈的绝大部分证据掌握在船方手中,由于船舶的巨大流动性,这些证据因所涉船舶的离开而极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因此,应该及时做好诉前证据保全工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章对海事证据保全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诉前证据保全的实践中可以依据该章规定进行操作。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提单欺诈受害人通过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取得的有关证据,不仅可以支持其对提单欺诈人提起的侵权诉讼,而且还可以支持其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根本违约之诉。

3.止付或冻结信用证下款项

为了防止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买方可以要求银行止付或冻结信用证下款项。我国法院采取冻结令阻止银行向欺诈人付款的做法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因此,进口商在有证据能够证明出口商或承运人有伪造提单欺诈行为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冻结令,以避免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