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险
(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1.平安险的概念
平安险的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它仅指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对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前后发生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仍要赔偿。
可见,自然灾害所致的单独海损不在平安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其原因在于海上航行时,自然灾害导致货物部分损失发生的概率比较高,而平安险是最低一级的险别,即保险公司在该险别之下收取的保费也最低。如果对经常发生的自然灾害致货物部分损失担保,会导致保险公司经常要予以赔付。所以,自然灾害所致的单独损失被排除在平安险的赔偿范围之外。
2.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平安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因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互撞、沉没、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救、防止减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救费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为了帮助大家在实务中快速判定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可以将平安险的赔偿范围总结为以下几点。
(1)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例如,一批大米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运输该批大米在海上航行时,遇暴风雨袭击,致使大米损失30??此时,受益人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2)全损、共同海损必赔。例如,一批大米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运输该批大米在海上航行时,遇暴风雨袭击,致使全部货物损失。此时,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3)与意外事故有关的单独海损也赔。例如,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投保了平安险。运输途中船舶搁浅,此时又有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本案中货物致损原因既有自然灾害,又有船舶意外事故的情况,则该项损失在平安险承保范围。
(4)货物装卸、转运时落水也赔。
(5)被保险人的自救费用也赔。
(二)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https://www.daowen.com)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该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即水渍险包括平安险以及平安险中不包括的那部分单独海损损失。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如果做成公式来看就是:水渍险=平安险+单纯自然灾害导致货物部分损失。
关于水渍险,在实践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关于"雨淋"的问题,由“雨淋”引起的货物损失经常被误解为属于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但是实际情况是如果当事人希望就“雨淋”得到保障,需附加投保"淡水雨淋险"。例如,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一批货物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则我方能否接受该请求?答案是不能接受。因为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本案中只投保了水渍险,而没有投保淡水雨淋险为附加险。故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三)一切险(All Risks)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该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这里的外来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险承担的责任,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如果做成公式来看就是: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四)除外责任
保险除外责任主要涉及被保险人或发货人的过错、商品本身的潜在缺陷和运输途中必然发生的损耗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与被保险货物本身无关的商业风险损失等。根据“人保条款”,保险公司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第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第五,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和除外责任。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往往还通过合同约定对因船舶不适航、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等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
(五)责任期限
依据“人保条款”第三条的规定,分为两款。
第一款: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第二款: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