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付
(一)委付的定义
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例如,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二)委付的特点
(1)委付不得附带条件。例如,在船触礁倾斜后,被保险人在提出委付的同时又附上条件:"日后船若能修复,愿返还受领的保险金而要求返还船舶",这是不允许的。
(2)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委付一旦被接受,就不能中途撤回。一般说来,保险人在接受委付前,都要事先加以慎重调查了解,查明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以内,是否有扩大或超过赔偿的可能,以及对第三者责任,如清除航道的责任等。但是保险人一旦接受了委付后,就不能撤回。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委付请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保险人接受委付请求,可先取得标的物的物权,然后赔付全部保险金额。如果保险人拒绝,委付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
(4)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对保险人而言,超额部分不构成不当得利。(https://www.daowen.com)
(5)如果仅有部分货物发生推定全损,而该部分货物可以与其他部分分离独立的,那么也可以仅委付该部分货物。
(6)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故保险人应当谨慎决定是否接受委付,但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其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三)委付的法律后果
(1)委付成立后,可委付的标的物的权利自发生委付的原因出现之日起开始转移,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产权、利益和义务必须同时接受。
(2)由于标的物的产权已转移,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如果得到的利益超过所赔偿的保险金额,应当归保险人所有。
(3)如果存在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其索赔金额超过其给付金额的,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