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损失补偿原则
2026年02月22日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概念
损失补偿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得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在很多国家的民法当中,有类似的"填平原则",即不允许当事人"因祸得福"。因此,在发生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一般只赔偿实际损失,因为保险的目的是补偿,而不能通过保险得利。
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它最直接地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其目的在于,通过弥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损失,使其尽快地恢复生产和生活,而并非让其获利。否则会滋生社会道德风险,如被保险人故意购买高额保险,以获得赔款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等。
(二)补偿的范围
损失补偿的范围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如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支出)以及其他费用(如为确定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和出售等费用)。
在实践中,各保险公司一般都会通过格式合同来规定补偿的范围,一般遵循以下的标准。
1.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财产的价值与市价有关,通常根据市价来估计和确定实际损失额,损失多少赔多少。(https://www.daowen.com)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3.以保险利益为限
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
(三)溯及补偿的问题
所谓的溯及补偿的问题,指的是在投保时,如果保险标的物已经灭失,但当事人并不知情,则被保险人能否获得补偿?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6.1条支持这种赔偿,并得到多数保险合同的认可,但是要求被保险人应负举证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溯及补偿是海上货物保险法特有的原则,其他财产保险中非约定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