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概念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以协调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国内贸易争端解决不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一般有其独特的争端解决机构和程序,尤其是在日后发生争议时确定受案机关的管辖权事项上,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是一则典型的案例。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下称咨询公司)与北京丽都饭店公司(下称丽都饭店)于1984年1月30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请在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后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990年8月20日,咨询公司以丽都饭店长期拖欠工程款为理由,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丽都饭店支付工程欠款及迟延付款的利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1年11月1日作出(91)贸仲字第2569号裁决:丽都饭店应于1991年12月31日前将所欠工程款以及其他工程费用共计885171.50美元及利息520000美元支付给咨询公司。1992年1月15日,咨询公司以丽都饭店未履行仲裁裁决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https://www.daowen.com)
2月9日,丽都饭店以咨询公司与丽都饭店均为中国法人,双方发生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纯属国内经济合同纠纷,不属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范围,该仲裁委员会无权进行仲裁为理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抗辩执行仲裁裁决状》,请求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丽都饭店是中国旅行社总社与香港益和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并在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登记的合资经营企业,丽都饭店与咨询公司均为中国法人,双方之间发生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系国内经济合同纠纷,不具有涉外因素,并非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争议。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该案不属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受理范围。因此,丽都饭店对执行仲裁裁决提出的异议有理。因此裁定: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1)贸仲字第2569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本案的法律依据在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与国务院《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规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应为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以及中国当事人之间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争议。而本案中的咨询公司和丽都饭店都是住所在我国境内的中国法人,且双方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在我国境内签订并在我国境内履行的,没有涉外因素,它们之间的该项争议并非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该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争议。因此受案法院据此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是正确的,该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