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仲裁司法监督程序的启动

三、国际贸易仲裁司法监督程序的启动

(一)启动司法监督的主体

在世界各国的仲裁实践中,能够启动司法监督程序的主体通常有两个:一个是当事人,一个是法院。例如,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启动司法监督的条件(https://www.daowen.com)

世界各国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大多都规定,一项仲裁裁决若要得到裁决作出地国家法院或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地国家法院的认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有关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有效。②仲裁程序合法。③仲裁员资格无瑕疵。④仲裁庭的组成合法。⑤裁决的事项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范围或依照裁决地法属于可仲裁事项。⑥裁决的期限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⑦裁决书符合法定的形式或要求并经仲裁员签署。⑧在仲裁过程中无足以影响仲裁结果的不当行为发生。除以上这些程序性事项外,有的国家还要求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要正确,并且不能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如果以上各项中有一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或者法院即可启动司法监督程序。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启动司法监督的条件只要满足下列任意一种情形即可: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