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品质担保

三、品质担保

品质担保又被称为货物相符的义务或者瑕疵担保的义务,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实际上,各国的买卖法在卖方对其所售货物承担担保义务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公约的规定内容如下。

(一)明示担保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Quantity)、质量(Quality)和规格(Specification)相符,且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根据该项义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否则构成违约。例如,如果交货的一批塑料中一种特定物质的含量低于合同的明确规定,并且导致用其生产的百叶窗无法有效遮挡阳光,则认为该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

(二)默示担保

默示担保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但是,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承担责任。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Goods of the Same Description)通常使用(Ordinarily Be Used)的目的。

(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https://www.daowen.com)

(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三)品质担保的时间

原则上以风险转移时间为标准。例外情况如下。

(1)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一段时间后始能发现或显露。这种情形就是实践中所谓的货物存在质量的隐形瑕疵,这种瑕疵在交付时没有显露出来或者没有被检测出来,但是在交付一段时间以后,瑕疵才逐渐显露。例如,卖方交付的一批汽车的刹车存在问题,但是这种问题是在一年后才暴露出来,就属于此种情况。

(2)存在其他违约的情形。公约对其他违约的界定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例如,合同规定卖方提供的货物的保质期为五个月,在货物交付后两个月时发现该货物已经开始变质,尽管货物风险此时早已转移到买方,但由于货物仍在约定的保质期内,因此,卖方仍应承担责任。

(四)品质担保的限制

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卖方就无须承担品质担保的义务。这种情形是指买方明知或推定知道此种情形。

例如,买方进口了一批某知名品牌的运动鞋,这些鞋的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属于“山寨产品”,但是买方为了图便宜而仍然进口,则卖方将来就可能不用承担品质担保的义务。同理,如果再换一种情形,假定买方所在地的国家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法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买方买了这些山寨的运动鞋然后提起诉讼,也就是所谓的“知假买假”,为了获得惩罚性赔偿。此时,卖方极有可能会抗辩称买方作为专业的运动鞋进口商,应该熟知此品牌运动鞋的正常售价,现在以明显的低价进口了这批鞋子,怎么可能不知道这是假冒产品呢?如果这种抗辩成立,卖方也不用承担品质担保的责任。

买方对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一般为两年)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质期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