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律规制
2026年02月22日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律规制
(一)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形。
第一,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中,民法中的一般原则和相关规定适用于商事活动,另有商法典对商事行为进行专门的规定,商法与民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商法优先适用,在商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日本民法》《日本商法》等。
第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中,由于没有单独的商法典,而是将有关商法的内容编入民法典中,国际货物买卖行为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等。
(二)普通法系国家
普通法系国家即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普通法系国家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其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法院判例形式确立的法律原则;另一部分则是成文法,主要为单行法规,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等。(https://www.daowen.com)
(三)中国的国内法规制问题
(1)中国没有专门的货物买卖法,《民法典》中的原则性规定作为一般法适用于货物买卖关系。
(2)《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对买卖合同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该编是调整我国货物买卖关系的主要国内立法,该编同时适用于国内的买卖关系和涉外的买卖关系。
(3)《电子签名法》,该法专门适用于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该司法解释是目前中国各级法院审理货物买卖案件重要的规则和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