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2026年02月22日
四、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一)《海牙规则》的规定
(1)限额为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2)例外:第一,双方另有更高协议;第二,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第三,承运人放弃责任限制并在提单上注明的。
(二)《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的修改。
(1)《维斯比规则》对上述限额做了提高,并采用了双重责任限制,即将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10000金法郎(约相当于430英镑)或毛重每千克30金法郎,以两者中较高为准。
(2)增加了一个例外,承运人蓄意造成货损或有重大轻率过失的,承运人不得享受责任限制。(https://www.daowen.com)
(3)增加了承运人的雇佣人和代理人也可以享有责任限制的规定,而这一点在《海牙规则》中并未明确规定。
(4)上述限制无论索赔人是以侵权,还是以违约为依据进行索赔都享有。
(三)《汉堡规则》的规定
(1)《汉堡规则》比《维斯比规则》的限额又提高了约25并改用特别提款权计算,即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为835特别提款权(SDR)或者每千克2.5特别提款权(SDR),以高者为准。
(2)例外与《维斯比规则》相同。
(四)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我国的标准与例外与《维斯比规则》类似,《海商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千克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