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的时间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中心问题在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关于这个问题,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不同做法,

(一)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相一致,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英国就是采用该项原则的典型。(https://www.daowen.com)

例如,英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一个家具买卖合同,卖方乙公司保留货物所有权,直至买方分三次将货款全部付清后,所有权方才转移,而货物在买方付款两次后因火灾灭失。那么根据英国法,货物灭失的损失应由乙公司来承担。

(二)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相分离的原则

依照该原则,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是分开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目前美国、中国、德国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该项原则,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原则上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即"交付主义"。以中国的《民法典》第六〇四条规定为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例如,在上述分析的家具买卖案例中,在分期交付货款而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合同中,买方在货款尚未付清前,虽然货物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卖方手中,但是因为货物已经交付给买方,因而货物的风险则已转移给买方,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不转移不影响货物风险的转移。再如,在某些买卖中,虽然约定合同订立时所有权即转移给买方,但交付则是随后某一特定时间发生的,风险则只能在交付时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