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各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一般指的是当事人各方要尽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不欺不诈。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这也成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源头。此后各国相继效仿,均在其保险法中做了相应的规定。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不仅具有格式化和射幸性等特点,而且保险人难以到货物所在地查验投保人所告知或陈述事项的真实性。故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最大限度地遵守这一原则,以最大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而不容许隐瞒或欺诈,或以过失等理由解除其诚信义务。
(二)对当事人的要求
第一,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其承担两项基本义务。
(1)充分告知义务,即如实告知涉及保险标的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所有重要情况。
(2)担保义务,即向保险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内遵守某些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规则,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在实践中,这种担保既可以明示作出,即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表达的一类保证事项;也可以默示作出,即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
第二,对于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同样要求其应承担两项基本义务。(https://www.daowen.com)
(1)说明义务,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应当明确说明其中的免责条款,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一般各国的保险法中都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和免除。并要求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均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并针对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条款的提问做出直接真实的回答,就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的疑问进行正确的解释。
(2)保险人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保险赔偿金的支付义务。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保险契约是以最大诚信为基础的,倘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的原则,另一方可以声明此项契约无效。在有些国家,如果是故意隐瞒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而订立合同,日后诈保的话,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以下以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为例,来看看中国海商法是如何体现最大诚信原则的。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须告知。"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增加相应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