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运人的义务
(一)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要求比较宽松。首先,它只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履行该项义务;其次,在履行该项义务之后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也属于承运人的免责范围。
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要达到船舶适航必须使船舶符合以下四个要求。
(1)船舶的船体、船帆、结构必须紧密、坚实、强固,能经得起预定航程中的一般风险。
(2)船舶应妥善配备船员。妥善是指承运人在船舶开航之前配备的船员应当足数和合格。
(3)船舶应妥善装配和配备供应品。
(4)船舶适货。
(二)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管货义务是指承运人应妥善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这就明确了承运人在管理货物方面的七项具体义务,并且每项义务都要做到“妥善和谨慎"。而且,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凡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本规则承担上述义务的条款一律无效。
例如,货轮在正常航线上遭遇暴风雨,由于运送的货物是小麦,船长为避免小麦受潮绕道10海里,避开雨区,造成到港迟延3天,是否应当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属于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的行为,所以不用赔偿。
(三)不得随意绕航
船舶绕航是指船舶因故偏离了预定的或正常的航线,随后又回到原航线的现象。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不能偏离惯常的航线是一项默示的义务。在法律上,绕航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对于合理绕航,不能认为是违背或破坏运输合同,承运人对由此而发生的任何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可不予负责。对于不合理绕航,承运人要承担巨大责任和风险。
不得随意绕航即所谓承运人的直航义务,该义务指承运人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开航,并以合理速度直接开往目的港的义务,否则,由此引起的货损以及因延迟交付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予赔偿。中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将此义务列出,既明确了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的义务,使承运人对其为己方利益或方便而产生的不合理绕航(Unreasonable Deviation)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又明确了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或有其他合理的绕航(Reasonable Deviation)时,承运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践中船舶绕航很可能延长航行时间,使货物(如易腐蚀、腐烂变质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还可能使货物在运输中的海上风险增加,导致延迟交货。另外,不合理绕航产生的重大而又容易被忽视的风险是导致承运人在失去一切有关免责事项和赔偿责任限制利益的同时,也会失去保险对货损责任的保障。因此,当事人在实践中务必引起充分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