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公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贸易公法是指为消除国家间贸易障碍、处理国家间贸易纠纷、确立国家间应遵循的多边贸易纪律的国际贸易规则。这些规则主要针对纵向的外贸管理活动,以及政府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因国际贸易而产生的公法性质的关系,因而与国际贸易私法有本质的区别。
国际贸易公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涉及整个世界的贸易秩序问题。各国要想推动全球自由贸易,平衡各国贸易利益,减少贸易摩擦及单边贸易报复和制裁行为的危害,避免国家间的贸易战争,顺利解决贸易纠纷,必须遵循这些基本原则。
(一)贸易自由化原则
自由贸易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理想,人们希望通过自由贸易来实现世界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扩大就业。但现实是各国为了本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本国幼稚产业的发展,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又总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限制外国商品的输入,实行一定的贸易保护政策。因此,打破不合理的贸易壁垒,追求贸易自由化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间贸易开展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这一原则由关税减让原则、互惠原则以及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等组成。
1.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要求各国以互惠互利为基础,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是指两国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该原则要求各国以对等减让关税以及相互之间提供互惠的方式来保持贸易的平衡,以谋求贸易自由化的实现。
3.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要求任何缔约国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限制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该原则旨在尽量减少甚至消除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
(二)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又称为无差别待遇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一国应公平、公正、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国家实施歧视待遇。
该原则在WTO法律文件中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的,前者要求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应无条件给予缔约方对方。后者要求缔约国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产品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产品同等的待遇。(https://www.daowen.com)
在非歧视原则下,各成员本着互惠原则,对等地进行双边关税减让谈判,互惠得到的好处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成员,使双边的互惠成为多边互惠,使一成员对各成员的进口产品均无歧视,国民待遇原则则保障了互惠的好处不受减损,使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同样在一国国内不受歧视。
非歧视原则要求各国应及时修改国内法中带有歧视性的规则。以中国为例,2008年1月1日以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后,这种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饱受批评,被认为有违反非歧视原则之嫌。在此背景下,我国修改了相关法律,统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非歧视"的要求:一是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二是统一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率。
(三)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也是WTO的重要原则,对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透明度原则的含义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政策、法规等措施及其变化的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执行,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根据该原则的要求,各国政府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条令、行政规章、决定、司法判决等都应当迅速公布,以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知悉。一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家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方之间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
此外,为提高成员方贸易政策的透明度,WTO还要求,所有成员方的贸易政策都要定期接受审议,这已成为WTO的一种机制,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就中国而言,我国加入WTO时已承诺履行世贸组织透明度的规定。可以说,这对我国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以确保透明度原则的实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WTO成员方,中国不论是进行国际贸易还是吸收外商投资的所有政策和措施都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对外公布,过去的那种内部文件将不得存在,内部的规定都必须公开,没有规定的要逐步制定法规。显然,这有利于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有利于净化贸易投资环境,有利于企业对政府的管理行为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有利于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换一个角度来看,透明度原则的实施,对中国的企业而言,则要彻底放弃任何依赖有关内部政策、依赖地方保护等特殊关照寻求发展的心理和行为,取而代之的是学习掌握国家的各项法规、苦练内功,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统一原则要求下,按照国家的各项法规要求,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从事经营活动。
(四)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国家之间的贸易纠纷,必须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反对"实力导向型"的争端解决方式。例如,根据WTO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只能依靠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多边的基础上解决贸易纠纷,反对贸易纠纷的单边报复或单边制裁,反对凭借其经济实力以自己的国内法的标准来处理其与他国的贸易争端,反对推行强权政治。
【注释】
[1]郭寿康,韩立余.国际贸易法[M].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
[2]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2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6.
[3]车丕照.《民法典》颁行后国际条约与惯例在我国的适用[J].中国应用法学,2020(6):1.
[4]邹瑜,顾明.法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