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依照《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Offer)。
在中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要约也叫发盘、发价、报价、开价等。根据中国《民法典》第472条的规定,要约指的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实际上和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合格要约的要求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十分确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十分确定”的理解。依照《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5]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要约中标的、数量、价格这三个要素是明确的,就可以认为要约的内容十分确定。
(3)要约人须有当其要约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思。在中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合格的要约也叫实盘(Firm Offer),将对发盘人产生约束力,发盘人在实盘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将其撤销或加以变更,实盘内容即成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实践中,一个完整的实盘应包括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如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装运期等,还应有实盘的有效期限[6],并应明确发盘为实盘。
(三)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的概念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实践中常见的要约邀请有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商业广告等。
2.特点
要约邀请的特点也是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要约邀请向不特定的当事人发出。
(2)要约邀请内容并不十分确定。
(3)要约邀请表意人表明不受其约束。
在中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要约邀请也被称为虚盘(Non-firm Offer)。虚盘是发盘人有保留地表示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不受发盘内容约束,不作任何承诺,通常会使用"须经我方最后确认方有效”"我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具体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确认书为准"等语以示保留。
以下是一个关于要约邀请案例:
甲在饭店与朋友吃饭,称自己有一批一级羊毛现货5吨,80000港币/吨,乙正巧在旁边吃饭听到了甲的话,于是第二天乙向甲发出接受甲要价的传真,甲不接受。
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是不成立,因为不符合要约的定义。要约要求: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本案中甲并没有向乙发出要约。但是如果把这个案子变一下,改成如果甲接受了乙的传真,那么此时的理解应该是乙对甲发出了要约,甲接受,构成承诺,则甲在饭店谈话的信息可以被视为是要约邀请(广告)。(https://www.daowen.com)
(四)要约生效的时间
公约的标准,也是大陆法系通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非依法不得撤销或进行变更等;但是对于受要约人来说,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果受要约人接受的话,即可以其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
(五)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根据公约: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其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根据公约:合同成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
条件: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例外:①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②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以下是一个关于要约撤销案件,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当事人务必引起注意,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15年10月15日,中国A公司向中国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彩色复印机5000台,每台交货价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2015年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日本某公司关于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0月1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日本公司签约。
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有限公司诉诸约定的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日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仲裁庭最终裁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要约撤销的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要约撤销有一定限制,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①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2015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六)要约的失效
(1)可撤销的要约因要约人撤销而失效。
(2)承诺期限届满而失效。
(3)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
(4)"一段合理时间"后失效。[7]
在实践中要注意:这个合理时间是交给未来解决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结合个案的情况来判定的。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最好明确排除该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