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二、托收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一)当事人

在托收业务中,可能会涉及以下几类当事人。

1.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人,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指出口方、卖方或托运人等。同时,委托人在汇票票据关系中是出票人。

2.托收行

托收行是指受委托人委托通过其国外代理行或分行代收货款的银行。通常是出口方营业地所在地的银行。

3.代收行

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委托向进口方收取款项的银行,一般是托收行位于付款人所在国家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提示行

提示行是指直接向付款人提示单据、领取款项的银行。提示行通常是代收行,当然代收行也可委托付款人所在地的银行作为提示行,代为提示单据、收取货款。

5.付款人

付款人是指接受有关单据提示、支付票款的人。在国际贸易中,付款人通常是进口方。

6.需要时的代理人(https://www.daowen.com)

需要时的代理人是指委托人在托收申请书中指定的,在进口方不付款或承兑时,代理其处理货物的当事人。

在以上当事人中,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是四个基本当事人。

(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个基本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委托人与托收行

委托人与托收行二者是委托关系,委托人在委托银行代为收款时,须填写一份托收委托书,规定托收的指示及双方的责任,该委托书即是双方的代理合同。

2.托收行与代收行

托收行与代收行二者也是委托关系,两者之间的代理合同由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由双方签订的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

3.委托人与代收行

委托人与代收行二者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4.代收行与付款人

代收行与付款人二者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是以托收行代理人的名义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代收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付款人起诉,而只能把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再由后者转告委托人,由委托人自行向付款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