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原产地规则
各国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因此,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规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和地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行政措施的总称。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证明文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原产地标准。
(二)原产地规则的统一化
由于原产地标准多由各国自行规定,很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原产地规则的统一性和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为此海关合作理事会(世界海关组织)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俗称《京都公约》),其核心内容是海关手续问题,也包括了原产地规则。然而,加入公约的国家只有40多个,且公约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只规定了供成员国自由选择或参照的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各成员国仍分别制订本国的原产地规则。直到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非关税措施谈判组才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入重要议题。
经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终于在乌拉圭回合结束的1993年度,各成员国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该协议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对简化、协调、统一各成员国之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中专门下设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
(三)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1.在出口贸易中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原产地规则是出口国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按WTO的相关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任何成员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境内的相同产品。而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以及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上述定义表明,一成员方的产品若要享受另一成员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适用于该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一条不可缺少的法律纽带。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对方产品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WTO的两条重要原则,它对促进WTO各成员方之间货物进出口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鉴别某种货物是否原产于某一成员方的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自明了。
第二,原产地规则是实施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一部分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减免的一种优惠制度。实施普惠制的目的在于通过鼓励发达国家中的进口商从发展中国家多进口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商品,从而起到扩大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商品出口,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提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率的作用。普惠制是国际法赋予发达国家的义务,但具体的普惠制实施方案却由各发达的给惠国自己确定,不过这些普惠制方案却存在一些共性,其基本内容包括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和地区等,其中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方案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受惠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有关证明文件,目的是确保发展中国家成为普惠制的真正受益者。因此,原产地规则在普惠制中的作用相当重要:对受惠国而言,受惠国应当根据给惠国制定的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提供正确的原产地证书,加速产品的工业化和国产化,尽量采用国产零部件,从而促进国内工业的发展;对给惠国而言,不仅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这个中介将受惠产品与受惠国联系起来,从而避免非受惠国享受其不应享受的优惠待遇,而且还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针对不同的受惠国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在进口贸易中的作用
第一,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产品享受相应关税优惠、许可或配额待遇的重要依据。各进口国通常根据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本国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对原产于不同的国家的产品的进口分别给予不同的关税、许可或配额待遇。例如,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只能享受最惠国关税税率,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向美输出其原产产品时,却能享受到较最惠国关税税率更低的普惠制关税税率。例如,有时原产于一国的产品出口至另一国时需要办理进口许可或申请配额,而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出口至该国时却无须履行这些手续。因此,进口国运用原产地规则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国家的不同产品实行不同的关税、许可或配额限制。
第二,原产地规则是进口国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其他保障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WTO允许各成员方在遵守WTO基本原则的同时,可以实施各种保障措施,如各进口成员方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以保障进口方利益不受损害。而要采取这些措施,首先就必须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因此,原产地规则与上述措施紧密结合,能够起到保护进口方利益的作用。
(四)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国际贸易中用来证明货物产地来源的证明文书,它是货物来源地的“护照”和“国籍”凭证。由于它往往被进口国用作实行差别关税待遇和实施国别贸易政策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它就具有了特定的法律效力和经济效用。当事人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一定要充分注意原产地证书的重要性,这是在海关报关时享受优惠关税的重要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