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权利担保

四、权利担保

(一)货物物权担保

1.一般担保的内容

(1)卖方保证有权出售货物。

(2)卖方保证出售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权利。

(3)卖方保证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提出请求。

例如,货物在目的地被第三人以违反排他销售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并获得了禁止继续卸货的禁令。尽管该禁令后被取消,但是卖方仍然需要向买方承担责任,因为有第三人就该货物向买方提出了请求。[9]

2.例外

在下列情形下卖方不担保的物权。

(1)买方明知货物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仍同意接收货物。

(2)买方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例如,卖方德国某公司与买方荷兰某公司之间进行汽车买卖,汽车运抵荷兰后因被怀疑系从法国盗得的而遭到了荷兰警方的扣押,遭受损失的荷兰买方便向德国卖方提起了索赔之诉。德国法院判决荷兰买方败诉,理由是该买方在知悉货物存在权利瑕疵之后的合理时间内没有就权利瑕疵问题向买方发出通知。

(二)货物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担保

1.卖方保证(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方不能向买方针对货物提出任何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要求。如果第三方提出了上述权利或要求,卖方要向买方负责。

2.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卖方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权利或要求;第二,根据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道的转售国、使用国或买方营业地法律提出。在实践中,大家可以这样理解以上两条的意思,即卖方不仅要保证在买受人所在国不侵权,而且还要担保在约定转售的第三国不侵权。

例如,中国和法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则营业地在中国的甲公司与营业地在法国的乙公司签订合同出口货物,当合同中约定货物将转售意大利时,假定有三种情形:①该批货物在法国通关时,第三方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法国注册的商标权,则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因为法国是买方营业地。②法国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将该批货物转售意大利丙公司。该批货物在意大利通关时,被第三方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意大利注册的商标权,甲公司也应赔偿乙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因为意大利是合同预期的转售目的国。③法国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将货物转售英国。该批货物在英国通关时,被第三方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英国注册的商标权,则甲公司无须赔偿乙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因为甲公司知识产权担保的地域范围不包括英国。

从实践来看,因卖方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担保而引发的争议是比较常见的一类纠纷,尤其是在货物进口后再次销售时更易引发争议。下面以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

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牌运动鞋的合同。货物进口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甘肃省的C公司。A公司将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便接到C公司的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授权给该省的D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M”牌的运动鞋,否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则C公司是否侵权?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由于“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就授权给该省的D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因此,D公司在中国境内对该商标拥有专用权,C公司的行为显然构成对D公司的商标侵权,D公司有权要求C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C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供货商A公司追偿。A公司有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关于权利担保的规定向美国B公司追偿。因为在该案中,正是由于美国B公司没有对A公司保证其出售产品在中国不会侵犯他人权利,才导致这一纠纷的发生。

3.卖方不担保第三方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情形。

(1)订立合同时卖方不可能知道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

(2)订立合同时买方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第三人权利或要求。

(3)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而引起的第三人权利或要求。

(4)买方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例如,在法国某公司与西班牙某公司纠纷案中,当事人之间买卖的家具侵犯了第三人的版权,从而导致法国的买方支付了赔偿费。该买方便向西班牙卖方提起了索赔之诉。法国的法院认为买方不能寻求《公约》第四十二条下的知识产权规则的保护。法院的判决理由:依照“专业能力”,买方不可能不知道这项侵权行为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