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CIF
(一)CIF的基本含义
根据Incoterms⑩2010的规定,CIF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装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在中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CIF也叫“到岸价格”。
(二)CIF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
1.卖方责任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责任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除正常的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开支。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例如,有一份选择了CIF术语的贸易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本案中,买方的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履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尽管货物在离港后四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用负任何责任。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
(三)使用CIF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与FOB相同,即"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为界"。
2.关于保险问题
(1)由卖方投保,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损失时,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2)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双方应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
(3)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Incoterms®2010的规定,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并且一般按CIF价的110??保。
3.关于租船订舱问题
按照Incoterms®2010的规定,卖方只是负责按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https://www.daowen.com)
这就意味着,卖方只要依照上述条件完成租船订舱的义务后,由于承运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卖方是免责的。
例如,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方出口公司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私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我方其实根本不应理赔。原因在于:①我方已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的租船订舱义务已经履行。②按CIF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舶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③我方提供的是直达提单。至于货物在运输途中承运人援引提单上所谓的"自由转船条款"而将货物换装他船时,是无须征得托运人的同意的,所以买方指责卖方弄虚作假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④承运人援用"自由转船条款",不应该是无条件的,而应该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其条件必须合理,否则不能援用。例如,船在中途某港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航行时,船方可将货物转船。如仅仅为了承运人自身的利益而将货物转船,造成货损、货差、迟交等损失,则承运人就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4.CIF的变形问题
在实务中,涉及卸货费的问题,出现了CIF的变形的情况,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①CIF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
②CIF Landed (卸至岸上)
③ CIF Ex Tackle (吊钩下交货)
④ CIF Ex Ship's Hold (舱底交接)
需要注意:以上四种CIF的变形规定了卖方卸货费的承担情形,为了防止发生争议,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上述变形仅是为了表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合同的性质。
例如,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伦敦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本案中,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但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CIF Landed要求卸至岸上成交,故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在以这种变形CIF贸易术语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和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5.关于象征性交货问题
象征性交货也叫单据买卖,其特点就是卖方只要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凭单付款,卖方凭单索款。有别于传统的钱货两清的实际交货模式,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合格,即使货物中途灭失损坏,也算卖方履行交货义务,买方见单后必须付款。
例如,有一份CIF合同,出售一级咖啡豆50吨。合同规定:“CIF纽约每吨500美元,6月份装船,卖方在纽约提供单据,由买方支付现金。"货物于6月15日装船,但卖方一直拖延到7月20日才把单据提交给买方。由于当时咖啡豆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拒绝接受单据,除非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接受单据的权利?
答案是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单据。理由在于:CIF术语交易是象征性交货,买卖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甚至比买卖货物本身更重要。一方面买方以付款换取卖方的单据,另一方面在货物到达之前,他又能以单据换取第三者的付款。因此,按CIF条件买卖,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前,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可能几易其主。这使CIF合同给商人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卖方提供的单据必须是有效和正确的,不致给买方带来转让单据的不便。在本案中,卖方提交的提单是6月15日装船的,而提交单据的时间却是7月20日,这份提单就是过期提单,加上咖啡豆市场价格下跌,这就给买方带来重大损失。因此,买方有权以过期提单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6.关于CIF的合同性质问题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所以严格来讲,CIF不是到岸价格。基于此,在实务中,建议避免在CIF合同中规定在目的港交货的日期,如"不迟于某月某日到达纽约",因为这样的规定不但让卖方承担了"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为界"后的风险,而且把象征性交货变为实际上的货到付款,背离了CIF的本意。所以,如果买方希望能在具体时间实际抵达目的地,则应采用D组术语。
例如,2018年我国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对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案,我方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事实上,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因为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本案中应该吸取的教训有①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会改变合同性质。②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③卖方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7.CIF的适用问题
(1)CIF之后要注明目的港名称,如CIF大阪。
(2)CIF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3)在采用滚装船或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不宜使用CIF,使用CIP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