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EXW

一、EXW

(一)EXW的基本含义

根据Incoterms①2010的规定,EXW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者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二)EXW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

1.卖方责任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

(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责任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三)使用EXW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的划分界限问题

风险划分以"货交买方处置"为界,即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例如,2001年4月在广州春交会上汕头市B公司与香港A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尼龙跑步衫上装3000打的合同。合同规定每打15美元EXW汕头,纸箱装,每箱5打,6月15日之前交货,支付方式为经A验货合格后电汇。6月9日B通知港商货已备妥速来验收。6月10日港商A派代表来汕头,由B陪同赴汕头市C服装厂验货。11日该批货全部验收合格后并在港商代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港商出具的标志一一装箱。随即该代表向港商A发出电传,称货已验收完毕,B方等货款汇到后即可提供商业发票和其他有关的单证。12日B方收到港商汇来的货款45000美元,随即B方将有关票证交付港方代表。

这时该代表向B提出货物暂放C厂,等其与汕头某货运代理联系集装箱和出口报关事宜妥当后便来工厂提货,B当即与C厂联系,C回答该批货物已单独存放,随时可供提取。13日下午港方代表来电话称,货代要到14日上午才能安排车来C厂拉货,不料在14日凌晨C厂因附近一家化工厂爆炸,致使C厂突遭火灾,全部厂房及物资均化为乌有。港商A闻讯后立即来汕头要求B退还货款,理由是他并未提货,货物被焚应由B方负责。B拒不同意,理由是着火属不可抗力,而且他已按时履行了交货手续,该损失应由A方自己承担。A却认为C工厂并未开具货物出厂证,货物所有权仍在B方。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港商A向汕头市人民法院控告B方未履行交货义务,理应退还货款。

在EXW贸易术语下,交货的概念是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风险也发生转移。

本案中B公司已在指定的地点C工厂交货给A公司,A公司也完成了对B公司的付款,从法律意义上讲,双方已经完成货款交割。A提出暂时把货物存放在C厂,实质上是委托C厂代管这批货,其行为与B无涉。因此,B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不应退还货款。(https://www.daowen.com)

2.关于货物的交接问题

(1)买卖双方在订约时,应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作出规定。

(2)如果双方约定,买方有权确定在何时、何地受领货物时,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以免延误交货或引起其他差错。

3.关于货物的装运问题

(1)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

(2)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并承担相关费用时,应作出明确规定。

4.关于特定化措施问题

(1)由于在EXW术语下,卖方无装运义务,因而常常不注意将货物特定化。

(2)对于非特定化货物,风险不能提前转移。

5.关于货物的包装问题

按照许多国家的习惯做法,采用EXW术语时,卖方只提供惯常包装。如果买方要求卖方提供适宜的出口包装时,应在订约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6.EXW的适用问题

(1)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主要适用于两国间有陆地接壤的买卖交易,以公路、铁路为主。

(2)在术语后应注明"工厂"的具体地点。

(3)在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时,不宜使用,可用FCA代替。

(4)对卖方来说类似于国内贸易,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价格最低,因而价格对买方也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在实践中,EXW最适宜应用于易损货物的贸易。因为在国际贸易运输中,货物可能发生损失,特别是对于陶瓷制品,玻璃制品,家用电器等货物,更易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因此,对于此类易损货物的出口商来说,为了尽早转移风险,可以使用EXW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