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规定的风险转移情形
(一)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
第一,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卖方只要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算履行了交货义务。这里的风险转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二是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第二,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例如,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出口一批服装,货物装船后,卖方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尚未到银行议付货款,货物即在运输途中遭遇火灾灭失,这时风险由谁承担?根据公约的规定,应由乙公司来承担。
(二)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常有卖方先将货物装上开往某目的地的船舶,再寻找买主的做法,对于订约时已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的买卖,一般称为在途货物买卖(Floating Cargo),中国的国际贸易实践中把这种买卖也叫"路货买卖"。
《公约》对于在途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是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因为这种运输中销售的货物,不存在交付承运人的问题,此时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控制下了,所以从合同成立时就转移了风险。
例如,日本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日本公司与德国公司又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此案中,由于日本公司于11月4日和德国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德国公司承担。(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如果卖方是通过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第二,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上述风险转移的原则不予适用,这种损失或损坏仍应由卖方负责。
(三)不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
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也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接收货物,即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遭其无理拒绝时,从其违反合同时起转移给买方。
二是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但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才开始转移给买方。例如,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为第三方仓库,卖方按时将货物存放于第三方仓库并取得提货单后,将提货单交给买方并通知买方提货,此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货物交买方处置是指卖方已将货物划拨合同项下,完成交货的准备工作并向买方发出通知等一系列行为。卖方完成上述行为即为将货物已交给买方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