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026年02月22日
五、国际铁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国际货协》的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1)在《国际货协》允许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内容,如托运人变更到站和收货人,甚至运回发站。
(2)托运人有权在到达国境站后,要求变更到站和改变收货人,但申请须在到达国境站以前提出,费用由要求变更的当事人负责。
(3)如运单中的货物毁损或腐坏的,可拒领货物并按规定向承运人索赔。
2.托运人的义务
(1)正确填写运单,并承担误填运单的法律后果。
(2)支付运费,发站国铁路的运费由托运人向发货站支付,过境国铁路的运费由托运人向始发站支付或由收货人向到站支付,如有几个过境国而发货人未付运费则由收货人向到站支付全程运费。
(二)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https://www.daowen.com)
1.承运人的权利
(1)收取运费和其他费用。
(2)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对货物有留置权。
(3)按规定拒绝或延缓执行托运人变更合同的要求。
(4)按规定引用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拒绝索赔。
(5)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其赔偿不能高于货物全部灭失的价值。
2.承运人的义务
(1)货物由发货站运至到站后,负责将货交给收货人。
(2)执行托运人按规定提出的变更合同的要求。
(3)从签发运单到交货为止,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对货物逾期、毁损或灭失负赔偿责任,各铁路区段的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不负责任:①因铁路无法预防和无法消除的情况;②因货物自然属性引起的自然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后果;③因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使货物名称错填,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货物损坏;④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