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
在实践中,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可能会出现下列法律文件。
(一)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单一般是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文本,投保人在相对应的空格处填写或者选择相应的信息。填写投保单必须情况真实,否则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正式接受,保险责任即行开始。
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名称及存放地点(如投保运输工具或运输货物,还须注明运输工具名称、货物数量及目的地等);投保的险别;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等。
(二)暂保单
1.暂保单的概念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书",是指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
2.使用暂保单的情形
暂保单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凭证,也不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而仅仅是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权宜之计,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形中使用。
(1)保险代理人获得保险业务而保险人未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向投保人所签发的凭证。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需要总公司批准的保险业务后,在未获得批准之前所签发的书面凭证。
(3)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一些其他具体条款仍需进一步的协商,由保险人签发暂保单作为书面凭证。
(4)依据某些国家的法律,已办理保险是出口结汇的条件之一。在此种情形下,出口商在办理出口贸易结汇时,在获得保险单之前由保险人所出具的暂保单作为结汇的必要文件,以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
3.暂保单的效力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三)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
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四)保险凭证
1.保险凭证的概念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成立的证明文件,即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上通常不列明保险合同条款,但是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事项,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但是在保险凭证中列有条款时,如正式保单内容与其冲突,则以保险凭证为准。
2.使用保险凭证的情形
(1)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
(2)在货物运输保险订有预约合同的条件下,需要对每一笔货运签发单独的凭证。
(3)对于某些特殊的保险,尤其是强制保险,为了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以供有关部门检查,保险人通常也会出具保险凭证。
(五)保险批单
保险批单是为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公司出具给被保险人的补充性的书面证明。一般保险批单须粘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
保险批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合同约束力,而且效力优于保险合同。保险批单生效后,保险合同应按批改后的内容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