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四、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概念

外国法院判决系指所有外国法院代表其主权国家对有关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的总称。对此概念可从三个层次上进行理解。

(1)这里所讲的"外国"与通常使用的"外国"的含义并不完全一样,它是针对不同法域而言的,实质上是“外法域”。

(2)这里所讲的“外国法院”亦应作广义理解,它既包括一般法院、专门法院和特别法庭,也包括被主权国家赋予一定司法审判权的公共机构。

(3)这里所讲的"判决"相当于裁决,包括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命令、执行令状、调解书等,而不局限于被称为“判决”的文件。(https://www.daowen.com)

(二)承认与执行的规则

外国法院的判决毕竟不同于内国法院的判决,因此各国对其的承认与执行都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必须具有适格的管辖权。②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确定的判决。③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④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的。⑤内国未就同一标的案件作出判决或承认。⑥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已经生效的判决。⑦判决地国与执行地国之间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⑧外国法院的判决不与内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等。

(三)中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

第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